承包商健康安全与环境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吐哈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包商健康、安全与环境(以下简称“HSE”)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承包商HSE管理水平,确保承包商生产安全。依据国家安监总局《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2号)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石油安﹝2013)318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业务范围内承包商的HSE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承包商是指在股份公司范围内承担工程建设、工程技术服务、装置检维修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分为内部承包商和外部承包商。
第四条 承包商HSE管理工作实行公司准入、业务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属地单位负责主体管理责任的。严把承包商的单位资质关、HSE业绩关、队伍素质关、施工监督关和现场管理关,做到统一制度、统一标准、文化融合、承包商相对固定。
第五条 公司承包商HSE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直线责任、属地管理。 (二)谁发包、谁监管、谁用工、谁负责。 (三)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不可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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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包商的安全环保管理工作纳入公司HSE 管理体系。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企管法规处是承包商准入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履行以下主要HSE职责:
(一)负责公司承包商管理制度法律审查。
(二)对公司基建工程处、物资管理部、勘探部、开发部(“一处三部”)及各单位承包商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公司承包商单位准入资质复审及信息录入管理。 (四)制定公司通用的各类施工作业、技术服务项目,安全环保(HSE)合同文本,并提供违约处理法律支持。
第七条 质量安全环保处是承包商HSE监督管理的归口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承包商HSE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组织制修订公司承包商HSE监督管理规章制度,配合企管法规处制定安全环保合同文本。
(三)检查、指导、考核公司承包商HSE管理工作。 (四)负责承包商HSE准入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 (五)组织对承包商进行公司级HSE培训。
(六)协调解决承包商HSE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组织或参与承包商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 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业务范围内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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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E管理职责:
(一)贯彻落实公司承包商HSE监督管理规定,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组织开展权限范围内承包商准入的评审和审批工作。 (三)负责承包商选择、培训、招投标、使用、评估等环节的HSE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清退不合格承包商。
(四)组织对承包商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进行HSE评估和审核。
(五)监督、检查和指导建设单位承包商HSE管理工作。 (六)招标文件中单独列支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并要求承包商制定使用计划,保证建设(工程)项目所需安全生产费用、工期、施工环境、HSE监管人员等资源配备到位。
(七)协调解决业务范围内承包商HSE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参与本专业承包商生产安全环保事故的调查工作。
公司机关其它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业务范围内的承包商HSE管理工作。
第九条 建设单位是承包商HSE管理的责任主体,应确定工程建设、工程技术服务、装置检维修等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并明确主管部门对承包商的安全监管职责。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修)订本单位承包商HSE管理细则。 (二)负责承包商现场监督和评价考核。
(三)组织承包商HSE培训并检查其内部培训情况。 (四)编制建设项目任务书和HSE措施,负责HSE作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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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书、作业许可的审批审核。
第十条 安全监督中心负责对各单位承包商HSE监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承包商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抽查;及时向上级汇报各单位和承包商HSE管理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督促问题隐患及时整改,对承包商违章进行通报,并开展承包商HSE业绩评估。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履行以下HSE职责:
(一)按公司规定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理,督促落实建设项目质量、HSE措施。
(二)参与建设单位建设项目HSE风险识别及措施制定。 (三)向建设单位汇报承包商现场HSE管理情况,将承包商违章上报建设单位,对严重违章应勒令停工整改。
(四)负责编制承包商项目HSE监理总结报告。
第三章 承包商HSE准入
第十二条 公司按照“能力从优,数量从紧”的原则实行承包商准入管理。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年度工作总量情况确定当年承包商控制数量,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三条 业务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按照《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在发布的承包商名单名录中选择承包商。
第十四条 承包商准入申请首先由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审核合格后提交安全管理部门对承包商安全资质进行许可审查,合格的发给安全生产资质审查合格证明,由业务主管部门将申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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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审核意见提交企管法规处审核审批办理公司“市场准入证”。
安全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发给安全生产资质审查合格证明,业务主管部门、企管法规处不能办理市场准入手续。
承包商凭企管法规处核发的“市场准入证”以及安全部门开具的安全生产资质审查合格证明,方可到安全部门办理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管理部门在业务部门发布的承包商控制总量内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每年第一季度集中办理新入企业的发证工作。
第十五条 承包商办理安全生产许可审查时应如实提供以下有效资料:
(一)承包商具有法人资格且具备相应的资质,提供以下证件: 1.公司市场准入证,安全生产资质审查合格证明。 2.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家规定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承包商提供)。
3.建筑施工、消防、特种设备等企业提供企业等级证书,疆外企业还需提供地方部门备案文件或资料。
4.从事勘探、开发、储运等油田技术服务企业,需提供集团公司颁发的相关等级证书;疆外需要安全备案的企业,还应提供项目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的备案资料。
5.由安监部门核发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现场主要负责人及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6.相关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7.相关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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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HSE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HSE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HSE管理人员参加公司组织的HSE培训及持证情况。
(四)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三岗”(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体检记录。
(五)HSE规章制度、施工装备、机具、HSE防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配置满足行业标准规定、检验情况。
(六)从事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推广的企业需提供业务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专项HSE评估报告。
(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八)近三年安全环保业绩证明等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作业过程有污染物排放情况的承包商按照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到质量安全环保处节能环保科进行排污申报注册登记,经审查、审核合格,领取排污许可证。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一年。
换证:每年公司换发市场准入证前,安全部门根据承包商当年HSE业绩,确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名单,完成换证工作。
第四章 发包方职责
第十 公司及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承包商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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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承包商管理人员的专项安全培训:公司安全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对承包商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进行专项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专项安全培训合格证。
办理临时市场准入手续的承包商的安全培训由业务部门负责。培训内容:
1.相关国家、部委、地方HSE法律法规。 2.通用HSE技术标准、规范。
3.公司制定有关承包商的HSE管理制度。 4.危害因素辨识、风险防控等通用HSE知识。 5.职业卫生和劳动防护知识。 6.事故案例等。
(二)入厂(场)前安全培训:建设单位应当对承包商参加项目的所有员工进行入厂(场)施工作业前的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发给入厂(场)许可证,并为承包商提供相应的安全标准和要求。
入厂(场)安全教育开始前,建设单位应当审查承包商参加安全教育人员的职业健康证明和安全生产责任险,合格后才能参加安全培训教育。培训内容:
1.公司或建设单位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及项目执行的规章制度和标准。
2.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辨识。 3.施工项目HSE作业计划书及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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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设单位提供给承包商使用的设备、设施、工具安全操作规程。
5.相关特种作业安全知识。 6.个人防护用品正确使用知识。
7.与承包商相关的建设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现场急救知识等。 (三)安全技术交底:建设单位应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的技术交底,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现场危害因素和风险发生较大变动时应立即停止作业,重新评估、采取控制措施,并再次进行培训后方可继续开展施工作业。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定期检查承包单位自主培训及培训记录情况,采用笔试、现场提问等形式对培训情况予以确认核实,并填写培训效果意见。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对承包商进厂(场)施工人员的培训效果进行验证。若验证不合格,应要求承包商员工重新培训,重新验证,两次验证均不合格禁止使用。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HSE条件,对承包商进行HSE技术交底,生产与施工界面的交接,同时提供项目存在的危害和风险、地下工程资料、邻井资料、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环境情况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按公司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工作前安全分析等,辨识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危害因素,明确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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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及控制措施,配合承包商编制HSE措施或HSE作业计划书,并严格审核,确保风险识别全面、控制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在施工开始前组织对承包商进行开工前HSE核查,确认承包商现场作业人员与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一致,按规定持证上岗,确保各项HSE措施得到落实。
建设单位发现承包商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项目的,应立即做停工处理,并向业务主管部门汇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对承包商作业过程进行HSE监管,结合项目规模和风险程度向建设(工程)项目派驻HSE监督、监理人员,履行对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商的HSE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将HSE费用拨付给承包商,费用应当满足有关标准规范及现场风险防范的要求,不得擅自削减。对承包商列入概算的HSE费用是否按规定使用、是否专款专用情况进行检查、落实。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压缩外包项目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商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履行属地现场HSE 管理监督主体责任;工程监理对承包商建设项目施工质量、进度及施工现场HSE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督中心负责对承包商施工作业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每半年组织对其承包商单位的施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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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以及在当地备案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承包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的,应当督促其立即整改。
第五章 承包商职责
第二十 承包商及其项目部应当根据承揽工程的规模和特点,依法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
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九条 承包商必须依法接受地方安监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按地方安监、环保等部门要求做好承包商准入备案及现场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条 承包商应当接受发包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与指导,建立教育培训制度,落实本单位从业人员定期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三十一条 承包商应认真组织员工培训工作。
(一)全员培训:承包商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并向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培训考核情况。
(二)项目培训:承包商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施工的需要,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入厂(场)前对参加项目的所有员工进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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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单位有关规定的培训,重点培训项目执行的规章制度和标准、HSE作业计划书、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并将培训和考试记录报送建设单位备案。
(三)变更培训:承包商在员工离开工作区域6个月以上、调整工作岗位、工艺和设备变更、作业环境变化或者承包商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等情况下,应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经建设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分包商相关HSE培训由其总承包商负责。
第三十二条 除施工作业前培训外,其他培训类型授课人员均要准备培训课件或材料,培训结束后应进行考核,考核合格人员方能继续上岗。培训主体单位留存签到记录、培训材料、考核(考试)记录、培训效果评估等资料以备检查。
培训记录由承包商HSE负责人填写。参加学习培训人员必须亲自签名,禁止代签。
第三十三条 承包商应严格执行公司相关安全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合同。承包商有权拒绝发包单位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三十四条 承包商应当依照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及时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五条 外包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环保负总责。
分项承包商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商负责。 总承包商和分项承包商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商依法将外包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其外包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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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部分应当由总承包商自行完成。
禁止承包商转包其承揽的外包工程。禁止分项承包商将其承揽的外包工程再次分包。禁止承包单位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三十六条 承包商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定期排查并及时治理安全隐患。
第三十七条 承包商应当加强对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重点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体系建立、安全组织机构设置、岗位职责、安全管理制度、现场设备设施完整性、现场作业安全、人员资质、应急预案及演练等符合性及执行情况,并将自查问题隐患及整改结果形成检查报告,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并保存相关检查资料备查。
总承包商应对分包商实行全过程HSE监管。开展日常检查、监督,加强过程风险控制,及时消除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行为。
第三十 承包商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发包单位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
第三十九条 外包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统一组织编制外包工程应急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项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吐哈油田公司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分别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及应急预案,指定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设备设施和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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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工程实行分项承包的,分项承包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以及施工现场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和环节,编制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配合发包单位定期进行演练。
第四十条 发生事故后,承包单位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负责人报告。
接到事故报告后,承包单位应当立即如实地向发包单位报告,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
承包商离开建设单位指定施工区域后发生事故的责任,由承包商单位负责。
第四十一条 注册地在疆外、在吐哈油田从事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储运等工程与技术服务活动的承包商企业,应当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备外包工程概况和本单位资质等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安全设施设备等情况。
第六章 安全环保合同
第四十二条 安全环保合同(等效“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与工程服务合同同时谈判、同时报审、同时签订。
安全环保合同中至少应当约定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对项目作业内容、要求及其危害进行基本描述。
(二)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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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包商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承包商离开建设单位指定施工区域后发生事故的责任由承包商单位负责,具体约定条款在安全环保合同中要明确说明。
(四)双方安全生产违约责任与处理;执行本办法第八章关于HSE违约金的规定。
(五)合同争议的处理。 (六)合同的效力。
(七)甲乙方应明确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项目清单及金额或比例;乙方应当明确其用于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等费用。
(八)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 (九)隐患排查与治理。 (十)安全教育与培训。 (十一)事故应急救援。 (十二)安全检查与考评。
工程服务合同没有相应的安全环保合同或者HSE条款内容的,一律不准签订。
第四十三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中提出承包商遵守的安全环保标准与要求、执行的工作标准、人员的专业要求、行为规范及HSE工作目标、HSE费用使用计划以及项目可能存在的安全环保风险、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第四十四条 对于存在较高风险的施工作业项目,在招标时应统筹考虑项目安全环保风险,选派专职HSE管理人员,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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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投标文件中的安全技术协议等文件,以及承包商编制的HSE费用概算及构成。
第四十五条 安全环保合同签订后,应当与相应的工程服务合同同时履行。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与承包商签订的安全环保合同,必须采用企管法规处根据国家安监总局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文本格式制订的示范文本。
第四十七条 两个及以上承包商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在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区域内承包商互相签订安全环保合同,明确各自的HSE管理区域、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HSE监督管理人员进行HSE检查与协调,禁止交叉作业。
第四十 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与总承包商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分包单位的HSE资质要求,分包单位的HSE资质应当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商与分包单位签订工程服务合同的同时,应当签订安全环保(HSE)合同,约定双方在HSE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并报送建设单位备案。
第七章 承包商监督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承包商建立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解决安全(HSE)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十条 承包商员工进厂(场)必须携带入厂(场)许可证。在日常HSE检查、审核中,发现承包商员工不能满足H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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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要求时,应当收回入厂(场)许可证,并禁止其进入施工作业现场。
第五十一条 工程监理发现建设项目质量及HSE等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上报建设单位;当存在问题严重危及现场安全时,应立即要求停工整改,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二条 工程监督中心负责对承包商施工作业项目进行检查监督,向承包商和建设单位通报现场隐患,制止、纠正并通报处理违章;对承包商违章进行分析统计,提出建议措施,编制并公布承包商违章分析报告。
第五十三条 建设单位主要监督以下内容:
(一)审查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工程监督等有关单位资质、人员资格、安全生产(HSE)合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安全组织机构设立、安全监管人员配备等情况。
(二)检查项目HSE技术措施和HSE“两书一表”、人员、培训、施工设备、HSE设施、技术交底、开工证明和基本的HSE生产条件及作业环境等。
(三)检查现场施工过程中HSE措施落实、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执行、作业许可办理、计划与人员变更等情况。
(四)检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检测仪器完好使用情况;检查现场应急设施完好情况;检查承包商单位应急体系建设情况及现场人员应急预案掌握情况。
(五)检查承包商事故隐患整改、HSE培训落实情况,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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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行为、HSE事故(事件)报告及处理等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发现承包商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发现存在事故隐患无法保证安全的,或者发现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责令停止作业或停工。
第五十五条 现场作业内容、环境、人员、设备设施、物料、作业工艺、工序等发生变更,应按照HSE变更管理程序办理。发生重大变更时应:
(一)重新编制HSE作业计划书并获得批准。 (二)重新开展“五交底”确认。 (三)重新办理作业许可。
(四)重新确认安全措施及其它工作。
第五十六条 承包商员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未造成事故的,由建设单位对违章员工进行批评教育,清出施工现场,并收回入厂(场)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 (二)未随身携带有效特种作业资格证。
(三)违规携带火种进入易燃易爆区、禁火区及重点防火区。 (四)在易燃易爆区域接打手机。
(五)机动车辆未经批准进入油气危险区域。 (六)违反操作规程操作。 (七)脱岗、睡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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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擅自挪用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器材。
(九)擅自动用未经检查、验收、移交或者查封的设备。 (十)违反规定拒不服从劝阻,冒然蛮干。
(十一)二类、三类区域施工作业未设置污染物排放设施或设施不符合环保要求。
(十二) 其他违反健康安全环保规定应当清出施工现场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承包商员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未造成事故的,对承包商做停工整顿处理。
(一)在油气泄漏危险区域及其它易燃物堆放场所,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动用明火。
(二)机动车辆擅自进入油气泄漏危险区域。 (三)使用易燃品清洗物品、擦拭设备。 (四)酒后上岗、无有效资格证进行操作、作业。 (五)未对动火、进入有限空间、挖掘、高处作业、吊装、管线打开、临时用电及其他危险作业进行风险辨识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六)未经许可无票证从事动火、进入有限空间、挖掘、高处作业、吊装、管线打开、临时用电及其他危险作业。
(七)未进行可燃、有毒有害气体、氧含量分析,擅自动火、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八)危险作业时间、地点、人员发生变更,未履行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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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器材。
(十)擅自动用未经检查、验收、移交或者查封的设备。 (十一)违反规定运输民爆物品、放射源和危险化学品。 (十二)未正确履行HSE职责,对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报告、不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理。
(十三)按有关要求应当履行监护职责而未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履行监护职责不到位。
(十四)未对已发生的事故采取有效处置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发生次生事故。
(十五)违章指挥、强令他人违章作业。 (十六)未落实高危作业关键安全措施。
(十七)井控设施存在功能性缺陷不能实现既定功能。 (十八)一类区域施工作业现场未按规定采取环保措施。 (十九)其他违反健康安全环保规定应当停工整顿的行为。 第五十 项目竣工验收时,同级安全部门参加竣工验收,重点验收安全生产(HSE)合同履行情况,并签署意见。
第八章 违约处理
第五十九条 承包商发生生产安全环保事故后,应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地方有关部门报告。内部承包商发生生产安全环保事故的,内部承包商、建设单位应同时向公司报告。
第六十条 承包商生产安全环保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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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事故管理规定执行。发生事故时立即向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报告,有效开展自救减灾;如实提供相关资料记录,配合建设单位和事故调查部门开展调查,不得破坏、伪造事故现场。
第六十一条 对承包商违反生产法律法规、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合同约定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据规定及合同约定对其进行责任追究。对内部承包商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承包商因管理、违章、施工质量等原因发生生产安全环保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承包商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火灾等生产事故、事件的,除按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外,还按以下规定给予承包商扣减HSE 违约金的处罚,同时由承包商承担因停工、事故造成的损失及产生的费用:
(一) 油气场站内、人员密集区域发生火灾、爆炸扣减HSE 违约金20万元;其它室内发生火灾、爆炸扣减HSE 违约金15万元;其他露天场所发生火灾、爆炸扣减HSE 违约金10万元;灭火器可很快扑灭的不予处罚,给予批评教育。
(二)挖断油气管线扣减HSE 违约金20万元;挖断注水管线扣减HSE 违约金15万元;挖(撞)断通讯线缆、电缆,损坏供电设施扣减HSE 违约金10万元;致使管线、通讯线缆、供电设施受损的分别按50%处罚;挖断油气、污水管线形成环境污染、主要道路交通中断、附近固定场所10名以上人员紧急撤离,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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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社会矛盾的加倍处罚。
(三)偷排污水、各类垃圾、废料造成土地污染的扣减HSE 违约金10万元,造成社会矛盾的扣减HSE 违约金20万元;施工作业时造成水源或河道、水渠污染、影响生产生活用水的扣减HSE 违约金30万元以上。
(四)密闭空间内发生中毒、窒息急救事件的扣减HSE 违约金10万元。
(五)不按本办法参加或组织HSE培训,现场作业人员与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不一致,高危作业未办理作业许可,作业项目关键风险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不服从监督人员监管,在油区道路上发生主要责任事故,事故隐患不按要求整改等,被公司网上通报,每次扣减HSE 违约金5000-10000元。重复发生相同或类似问题的加倍处罚。
(六)承包商违约处理的违约金由建设单位开具凭据,承包商自行上缴公司专用账户。承包商在处理决定下发或网上通报7个工作日内完成违约金上缴,并将上缴凭据交主管部门备案。对未按规定时间上缴的,执行加倍处罚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停工整顿等处理措施。禁止以工程扣款的方式代替违约金上缴。
第六十三条 出现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二、三、四款行为之一的,给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责令停工7日以上的处理。
同一作业现场发生第二次责令停工处理,停工整改期限增加到15日。停工整改期间不能参加新项目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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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承包商发生一般事故B级及以下事故的,给予责令停工15-30日的处理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油田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发生一般A级及以上事故的,给予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理。
第六十五条 责令停工期间,由承包商单位组织开展HSE培训,完善HSE条件,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开具复工通知书并于验收合格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公司承包商业务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环保处同意备案方可复工。公司安全环保监管部门抽查。(复工验收及备案表见附件2)
第九章 承包商HSE绩效评估
第六十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建立承包商HSE绩效评估制度及细则,每年开展承包商绩效评估时应当进行HSE绩效评估,并在网上公示。
被安全部门评估为不合格的承包商,业务部门不再进行评估,绩效评估评定为不合格。
第六十七条 承包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商HSE绩效评估为不合格,取消HSE准入资格,并及时在油田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三年内不得在油田公司范围内投标。
(一)提供虚假HSE资质材料和信息,骗取准入资格。 (二)违反公司规定,拒不服从管理。
(三)施工作业或监理项目被处3次以上(含3次)停工处理。 (四)发生一般A级及以上工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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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以上(含)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故。
施工作业项目发生2次以上(含2次)一般B级、3次以上(含3次)一般C级安全生产事故。
(五)一年内重复发生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二、三、四款行为情形。
第六十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商日常HSE工作进行检查,定期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通报承包商。对于日常HSE工作中的不合格项,责令承包商限期整改。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和监理单位在项目结束后,应当在30日内对承包商HSE能力、日常HSE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承包商HSE绩效总体评估结果,并提交业务主管部门建立档案,作为承包商年度评价及HSE准入的重要依据。
第七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承包商HSE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选择使用的依据,优先选择HSE绩效良好的承包商。
第七十一条 公司对安全环保业绩差的承包商网上通报,在招投标过程中实行扣分,招投标业务主管部门应在招投标评分细则中明确安全环保业绩差的扣分项。
第十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七十二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业务归口单位的承包商HSE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指导。健全检查考核制度,建立检查标准和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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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于承包商HSE监督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在承包商HSE监督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十四条 业务主管部门、招标管理部门、合同承办部门、项目管理部门、HSE管理部门、HSE监督机构及监理单位工作人员不作为,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事故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考核或进行通报处理。
第七十五条 外部承包商发生的事故对建设单位进行考核,内部承包商发生的事故应当根据责任划分进行考核,并按照事故调查结论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及各单位应当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吐哈油田公司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申请表
2. 工程复工验收及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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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吐哈油田公司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申请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 盖章 )
企业名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职工人数 安全机构名称 申请 范围 批准 范 围 承办人:
联系电话 企业代码 法人代表 单位性质 管理人员数 — 25 —
批 准意 见 批准人: 附表2
工程复工验收及备案表
发包方名称(盖章): 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承包商名称 责令停工通报编号 责令停工原因 复工验收情况 (可另附一页) 同意复工日期 复工验收组人员名单及意见 验收组成员 组长 成员 成员 验收部门 意见 验收人签字 — 26 —
成员 …… 承包商参与验收人员签字 本表一式四份,由现场验收组填写,承包商业务主管部门、公司安监部门、建设单位和承包商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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