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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试题()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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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乙瞒着甲向丙借款100万元供个人使用,并将房屋抵押给丙。在签订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时乙冒用甲的名字签字。现甲主张借款和抵押均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抵押合同无效 B.借款合同无效

C.甲对100万元借款应负连带还款义务 D.甲可请求撤销丙的抵押权 2、戚律师在为民事案件当事人夏某代理诉讼的过程中,对方当事人向某认为戚律师很有才能,即请求与戚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由戚律师为其代理另一法律事务。此时,戚律师应当如何去做?

A. 是否接受委托须请示本所主任决定 B. 经征得夏某同意后才能接受委托 C. 因委托事由与夏襞无关可以接受委托 D. 向向某婉言谢绝蚕托 【参】:C

参考解析:《律师法》第39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法律并未对律师为对方当事人代理其他法律事务作出禁止,因此c项正确。考生还应注意其他相关问题:(1)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2)律师不得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10 .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下列有关效力的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A. 在不成文的国家中,的效力高于其他法律

B. 在我国,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规范、基本原则和精神相抵触 C. 的效力主要表现为对公民的行为约束 D. 的效力不具有任何强制性 【参】:B

参考解析:B。在不成文国家,没有统一的典,没有根本法意义上的,只存在部门法意义上的(一般包括性法律、性惯例、性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其性法律与其他法律的效力完全相回,因此,选项A错误。根据我国《》总纲第5条第3款,一切法律、行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相抵触,故选项B正确。的核心价值取向在于国家权力以保障****,因此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于对国家机关的行为约束,据此,选项C错误。是法,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体现国家意志,并由国家强制性保证实施,违反后要接受违宪制裁,比如改变或撤销、罢免等。故选项D错误。故本题答案为B。

3、甲将一套房屋转让给乙,乙再转让给丙,相继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丙翻建房屋时在地下挖出一瓷瓶,经查为甲的祖父埋藏,甲是其祖父唯一继承人。丙将该瓷瓶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丁,双方钱物交割完毕。现甲、乙均向丙和丁主张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 B.乙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

C.甲、乙有权主张丙、丁买卖无效 D.丁善意取得瓷瓶的所有权

4、程序正当是行的基本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程序正当要求的体现?( ) A.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注意听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B.对因违法行政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主动进行赔偿 C.严格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活动

D.行政执法中要求与其管理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回避 【答案】AD

5、乙欠甲货款,二人商定由乙将一块红木出质并签订质权合同。甲与丙签订委托合同授权丙代自己占有红木。乙将红木交付与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 B.红木已交付,丙取得质权

C.丙经甲的授权而占有,甲取得质权

D.丙不能代理甲占有红木,因而甲未取得质权

6、对具有职位特殊性的公务员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公务员法》明确规定的职位之外的职位类别。下列哪一机关享有此增设权?( )(2011年卷二单选第39题) A.全国常委会 B.

C.公务员主管部门 D.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答案】B 【解析】《公务员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7、甲以23万元的价格将一辆机动车卖给乙。该车因里程表故障显示行驶里程为4万公里,但实际行驶了8万公里,市值为16万元。甲明知有误,却未向乙说明,乙误以为真。乙的下列哪一请求是错误的?

A.以甲欺诈为由请求变更合同,在此情况下不得判令撤销合同 B.请求甲减少价款至16万元

C.以重大误解为由,致函甲请求撤销合同,合同自该函到达甲时即被撤销 D.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8、下列哪种情形中,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应被同意?( ) A.某侦查人员曾被单位作出过纪律处分 B.某侦查人员态度生硬、粗暴

C.某侦查人员接受过另一当事人的吃请 D.某侦查人员业务能力差 正确答案:C

9、甲将房屋租给乙,在租赁期内未通知乙就把房屋出卖并过户给不知情的丙。乙得知后劝丙退出该交易,丙拒绝。关于乙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因甲出卖房屋未通知乙,构成重大违约 B.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C.主张由丙承担侵权责任,因丙侵犯了乙的优先购买权

10、于某和张某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张某因情节轻微被人民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开庭审判时于某发现张某被通知出庭作证,而张审判长是张某的姐姐,本案还存在有附带民事诉讼。那么关于本案中的回避问题。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张某作为证人不属于回避制度适用的范围,故张某不应回避

B.张某作为共同犯罪人之一,如不出庭作证,案件就无法查明,故张某不应回避 C.张审判长的弟弟与整个案件有利害关系,故其应当回避

D.张审判长是本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张某的近亲属,故其应当回避

正确答案:BD

解题思路:回避的适用人员,是指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回避情形下应当回避的司法人员的范围只有属于这一范围内的人员才需要自行主动回避,或者被当事人等申请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和第31条以及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有关解释的规定,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人民陪审员、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曰法、勘验人员、执行员注意其中不包括证人,故而张某作为证人是不适用回避制度的,A项说法正确,B项错误注意在本案的刑事诉讼中,由于张某未被起诉,故而不能被称为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所以D项的说法错误而根据题目中所提供的信息,张某有可能成为本案.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则刑事部分的审理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与其有利害关系,张审判长作为其姐,应当回避,故C项正确 11、下列哪种情形中,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应被同意?( ) A.某侦查人员曾被单位作出过纪律处分 B.某侦查人员态度生硬、粗暴

C.某侦查人员接受过另一当事人的吃请 D.某侦查人员业务能力差 正确答案:C

12、某诈骗案,被告人甲17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甲的父亲乙提出申请,要求担任本案庭审记录工作的员丙回避,理由是听人说被害人的父亲丁在开庭前曾请丙吃过饭,关于本案中的回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提出回避申请时,应经过甲的同意

B.乙提出回避申请时,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C.是否批准本案中的回避申请,由审判长决定 D.是否批准本案中的回避申请,由院长决定 正确答案:BD

解题思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乙是甲的法定代理人,具有的申请回避权,因此,A项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27条的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因此,B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31条的规定,D正确

13、在某刑事公诉案件中,如果审判长与案件有利害关系,那么,下列哪些人员有权申请审判长回避?( )

A.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审判长回避 B.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申请审判长回避 C.被害人有权申请审判长回避

D.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审判长回避一 正确答案:CD

解题思路: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回避申请权的归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的规定,只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才有权要求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人员回避,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当事人的近亲属都无权申请回避

14、某工商局以涉嫌非法销售汽车为由扣押某公司5辆汽车。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工商局可以委托执法局实施扣押 B.工商局扣押汽车的最长期限为90日

C.对扣押车辆,工商局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

D.对扣押车辆进行检测的费用,由某公司承担 【答案】ABD

15、甲将房屋租给乙,在租赁期内未通知乙就把房屋出卖并过户给不知情的丙。乙得知后劝丙退出该交易,丙拒绝。关于乙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因甲出卖房屋未通知乙,构成重大违约 B.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C.主张由丙承担侵权责任,因丙侵犯了乙的优先购买权

16、以下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或接受请客送礼\"的情形有:( )

A.侦查人员甲与犯罪嫌疑人的表兄在珠宝鉴定行一见如故,欣然接受了其赠送的古字画一幅,后查明其表兄正是受该犯罪嫌疑人委托

B.审判人员乙在办理一起单位被盗窃的案件中,从该单位低价购进冰箱一台

C.在一起侵占案中,审判人员丙向尚未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推荐一名办理该类案件的资深律师

D.在一起故意杀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中,为尚未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推荐一名办理该类案件的资深律师 正确答案:ABC

解题思路:依《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根据这一规定,司法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满足回避的条件,故A项当选另外,为严格这一规定的执行2000年2月最高人民《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2条进一步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注意该《若干规定》适用于审判人员题目中的B项、C项分别符合上述的第(5)、(2)项情形,构成回避理由而D项为的指定辩护义务,不属于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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