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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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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和各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企业经济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国家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度中与其内容不符的,以其为准。

第三条 公司各生产经营管理部门、各实体必须认真执行本制度,并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四条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防火)委员会,作为安全生产的宏观管理组织机构,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大决策,并制定各管理组的工作职责;设立安委会办公室,作为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负责对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单位、部门要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六条 公司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 安全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管理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 工会依法组织员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条 公司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对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尽职尽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失职不负责任造成事故者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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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部门正职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各分管副职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主要负责人或部门正职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对本职工作中安全生产具体负责。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职能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负责按照本部门的职责,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职能机构工作人员在本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五条 实体行政一把手和车间主任是安全生产的关键。制定并督促工厂和车间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强令工人冒险作业,遵守劳动纪律,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六条 工段长和班组长是安全生产法规和制度的直接执行者。其职责是严格遵守、监督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员工言传身教,强化管理,开展反违章作业活动,并不断提出安全生产改进的意见,完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对本车间工段、班组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七条 岗位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是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遵守劳动纪律,对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 各单位要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

主要有值班管理、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消防安全管理、防火防爆安全管理、防尘防毒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装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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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装安全管理、电气安全管理、仓储安全管理、饮食安全管理、公共娱乐场所安全管理、员工宿舍等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安全规定。制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事故调查处理制度等。具体到每个工厂和岗位还要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危险品、合成等项目还要制定专项的事故应急救援等。

第三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九条 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排适当资金,用于改善安全设施,更新安全技术装备、设备以及其它安全资金投入。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员工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同时应当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 、发放、更新、报废、检查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员工缴纳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投入生产的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三条 对于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二十四条 对于建设项目从安全设施的设计和设计审查,到施工、项目竣工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报请当地安监部门对其安全设施进行审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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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准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大型设备卸运等危险作业,事先制定规范的作业方案,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作业人员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的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直至公司领导。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同时立即向上级报告,不能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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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人员贪污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监督检查人员到公司实施监督检查在与公司取得联系后,由公司生产部和生产经营单位予以配合,并提供方便。公司工作人员应当要求监督检查人员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要求监督检查人员必须为其保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安委会、工程管理部、生产部、质控部、行政部等部门根据其职责分别负责接待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对有关项目进行安全评价、论证、检测、检验,并要求这些单位对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三十七条 公司安委会定期组织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生产部承担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并负责对公司安全生产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立即排除,要求限期改正;对因强调各种理由而拖延不改的,有权提出处罚意见,直至上报到公司总经理议处。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检查的,应当采取应急安全措施,并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按程序立即上报,经公司领导同意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经营和使用。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应予以及时处理。

各单位要开展季节性和日常性的安全检查,检查要有记录、有签字、有档案、有通报、有反馈。

第五章 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 公司员工对安全生产有监督的权利和义务。在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载明有关保障员工劳动安全的有关事项。员工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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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建议。员工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员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各生产经营单位对员工以上的权利应当予以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第三十九条 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条 员工应当接受公司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和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建筑施工的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四十一条 员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 工会对生产经营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员工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公司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公司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救援组织。预案中的人员可根据变动情况随时下文调整。

平时对应急预案中各机构的各类人员进行动员和演练,对配备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和公司安委会领导。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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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公司领导及时宣布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全委员会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必要时求助社会救援,并为社会救援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四十五条 积极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性质和责任进行调查处理。根据事故处理意见和本公司的责任进行分项处理,并总结事故为训,研究整改措施。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必须立即上报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同时积极组织抢救,采取措施防止事故蔓延与扩大。

发生工伤事故后,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

事故发生单位应组织相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根据事故大小、损失、情节轻重及影响程度,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研处。

工伤员工待遇按国家工伤待遇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属公司安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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