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刀刀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来源:刀刀网


陕西省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2018年6月份/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陕西省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各级人员的安全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生产法》、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分、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实行行业归口分级管理、各分、子公司自主实施的原则,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办法化、规范化和经常化。

第四条 公司生产管理与安全环保部(以下简称:生产安环部)负责对各分、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五条 各分、子公司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体,其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负总责。各分、子公司应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年度计划,落实培训教育所需的各种资源,以确保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第六条 各分、子公司要明确内部安全教育培训责任部

1

门,配备必要的培训管理兼职人员。

第七条 各分、子公司每年应制定教育培训工作计划,每年年底应将培训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统计、总结,并报备公司生产安环部。

第 各分、子公司须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台帐、学习记录和员工培训档案,内容包括:员工基本情况、培训组织机构、培训教育时间、培训教育内容、考试考核成绩、发证(卡)编号、获得国家统一颁发的资格证书情况等。

第九条 各分、子公司安全生产主要管理人员(包括安全第一责任人、安全分管领导、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每年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各分、子公司安全生产主要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条 各分、子公司对新进生产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公司级、场站级、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简称“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生产人员调换工作岗位或离开本岗位60天以上,重新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十一条 各分、子公司在岗人员每年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原则上生产岗位人员每月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其它岗位人员培训教育由公司根据情况自行确定,每年不少于16小时。

第十二条 各分、子公司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2

新技术或者原有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时,必需对相关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对于从事特种作业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取得相应从业(作业)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各分、子公司要针对不同岗位人员每年定期举行安全生产考试和考核,对考试考核不合格人员应安排补训和补考。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组织对各分、子公司安全生产主要管理人员进行考试考核。

第十五条 公司工程项目发包和实行委托运营的公司,应监督承包方落实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提供业主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办法和技术资料;在承包方所有人员初次进入作业现场前,业主单位均应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交底、教育培训和考试。

第十六条 各分、子公司可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安排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具体内容可以包括以下方面:

(一)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行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办法、劳动纪律以及有关应急预案。

(三)作业环境危险因素分析,本岗位应知应会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岗位作业规程和安全规程以及相关事故案例。

(四)事故救援与自救的知识和技能,救护设备、设施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

3

第十七条 各分、子公司可以通过“”“学习日”“学习周”“活动月”等方式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训可以运用文字资料、解析实物、平面媒体、多媒体等多种形式,可以开展知识竞赛、演讲等活动,有条件的也可以进行仿真模拟培训和实战演练,以提高安全教育培训的效果。

第十 各分、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经费从安全生产经费中列支,以上费用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九条 各分、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情况纳入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考核。

第二十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培训工作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或事故扩大的,按照事故管理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生产安环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4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gamedaodao.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6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