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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风险点排查防控工作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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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风险点排查防控工作问责制度

(一)为落实岗位廉政风险防控责任机制,确保风险防控措施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及时化解廉政风险,避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演化发展成违纪违法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二)问责坚持以下原则: 1、谁在岗谁防控,谁主管谁监督; 2、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3、严格监管,纠正偏差; 4、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三)问责的形式为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岗位处置、纪律处分。

1、批评教育。由街道纪工委视情节对相关人员进行廉政提醒、批评教育、责令写书面检查等。

2、通报批评。通过内部明电或党内通报等形式在街道内部进行批评。

3、诫勉谈话。指派专人与相关人员谈话,指出存在的问题,帮其分析问题的性质、原因以及在居民群众中造成的不良后果,并提出整改要求或今后努力方向。

4、岗位处置。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对相关人员作出停职检查或岗位调整的处理。

5、纪律处分。涉及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立案查处。 (四)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责任制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1、对关于党纪、政纪建设、岗位廉政风险防控的部署、要求、重要文件、法规,不及时传达,不认真组织学习,不研究部署,不贯彻实施的。

2、责任领导对干部职工廉洁从政情况不经常了解掌握,实时监控,发现问题不及时批评、告诫、督促其纠正的。

3、对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不认真对待,以种种名目、理由,予以搪塞、逃避、拒绝或不予执行的。

4、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失职失查,致使出现违纪违法倾向,或已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

5、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法规、,违反岗位职责弄虚作假的。

6、对不落实风险防控措施,监督不力,发生廉政问题、监管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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