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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指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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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指标解释

01.机构类型:按照调查表列出的“1党政机关 2参公管理事业单位 3事业单位 4 公有制经济领域企业 5 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企业6社会团体7民办非企业单位 8 基金会 9 居委会 10 村委会 11其他”,在方框中填入相应的序号。

02.组织机构代码:所有单位均应填写本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在填写时,要按照质检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产业活动单位是法人单位本部的,如果没有组织机构代码,使用法人单位代码的前8位,第9位校验码填“B”。

03.单位名称: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 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04.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机关法定代表人填写单位主要负责人;社团法定代表人按《社团法人登记证》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填写;基金会按《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填写;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05.行政区划代码:指企业(单位)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不是邮政编码。最新的行政区划代码可从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查询。

06.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指企业实际从事的业务类型或产出的主要产品。如果企业从事的不仅是一种业务活动或不止产出一种产品,应按其主要活动和主要产品填写。主要活动可按其营业收入占企业总收入比重较大的确定。填表单位根据单位的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填写行业(字母)门类代码。

07.期末从业人员:指年末在企业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的职工(合同制职工),不包括临时工及其他聘用、留用的人员或与法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人员。

08.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从事某种主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营业收入。

09.单位规模:指对企业生产、经营等范围进行类型划分,主要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各行业企业规模划分见下表:

行业名称 农、林、牧、 渔业 指标名称 营业收入(Y) 从业人员(X) 计量 万元 人 万元 万元 万元 人 万元 人 万元 人 万元 人 万元 人 万元 人 万元 人 万元 人 万元 人 万元 万元 万元 人 万元 人 万元 人 大型 Y≥20000 X≥1000 Y≥40000 Y≥80000 Z≥80000 X≥200 Y≥40000 X≥300 Y≥20000 X≥1000 Y≥30000 X≥200 Y≥30000 X≥1000 Y≥30000 X≥300 Y≥10000 X≥300 Y≥10000 X≥2000 Y≥100000 X≥300 Y≥10000 Y≥200000 Z≥10000 X≥1000 Y≥5000 X≥300 Z≥120000 X≥300 中型 500≤Y<20000 300≤X<1000 2000≤Y<40000 6000≤Y<80000 5000≤Z<80000 20≤X<200 5000≤Y<40000 50≤X<300 500≤Y<20000 300≤X<1000 3000≤Y<30000 100≤X<200 1000≤Y<30000 300≤X<1000 2000≤Y<30000 100≤X<300 2000≤Y<10000 100≤X<300 2000≤Y<10000 100≤X<200 1000≤Y<10000 100≤X<300 1000≤Y<10000 1000≤Y<20000 5000≤Z<10000 300≤X<1000 1000≤Y<5000 100≤X<300 8000≤Z<120000 100≤X<300 小型 50≤Y<500 20≤X<300 300≤Y<2000 300≤Y<6000 300≤Z<5000 5≤X<20 1000≤Y<5000 10≤X<50 100≤Y<500 20≤X<300 200≤Y<3000 20≤X<100 100≤Y<1000 20≤X<300 100≤Y<2000 10≤X<100 100≤Y<2000 10≤X<100 100≤Y<2000 10≤X<100 100≤Y<1000 10≤X<100 50≤Y<1000 100≤Y<1000 200≤Z<5000 100≤X<300 500≤Y<1000 10≤X<100 100≤Z<8000 10≤X<100 微型 Y<50 X<20 Y<300 X<300 Z<300 X<5 Y<1000 X<10 Y<100 X<20 Y<200 X<20 Y<100 X<20 Y<100 X<10 Y<100 X<10 Y<100 X<10 Y<100 X<10 Y<50 Y<100 Z<200 X<100 Y<500 X<10 Z<100 X<10 工业* 营业收入(Y) 营业收入(Y) 建筑业 资产总额(Z) 从业人员(X) 批发业 营业收入(Y) 从业人员(X) 零售业 营业收入(Y) 从业人员(X) 交通运输业* 营业收入(Y) 从业人员(X) 仓储业 营业收入(Y) 从业人员(X) 邮政业 营业收入(Y) 从业人员(X) 住宿业 营业收入(Y) 从业人员(X) 餐饮业 营业收入(Y) 从业人员(X) 信息传输业* 营业收入(Y)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X) 营业收入(Y) 营业收入(Y) 资产总额(Z) 从业人员(X) 物业管理 营业收入(Y)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X) 资产总额(Z) 从业人员(X) 房地产开发经营 注: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为准。带 * 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

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鱼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指标。

10.企业控股情况: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进行分类。具体分为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和其它六类。

国有控股:包括: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国有绝对控股;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国有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协议控股;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经济成分的,一律按国有控股处理。

集体控股:包括: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集体绝对控股;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集体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集体协议控股。

私人控股:包括: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私人绝对控股;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私人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私人协议控股。

港澳台商控股:包括: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港澳台商绝对控股;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于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港澳台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港澳台商协议控股。

外商控股:包括: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外商绝对控股;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外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外商协议控股。

11. 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指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在本职业的各个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熟练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性技能,能够处理和解决高难度技术问题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攻关和工艺革新方面有创新;能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活动;能组织开展系统的专业技术培训;具有技术管理能力。包括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证书的人员或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20年及以上的人员。

12. 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指能够熟练运用专业技能和特殊技能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性技能,能够处理和解决技术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技能方面有创新;能够指导和培训初、中、高级人员;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包括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证书的人员或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15年及以上的人员。

13. 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指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技术较为复杂的工作,包括完成部分非常规性工作;能够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够指导和培训初、中级人员。包括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证书的人员或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10年及以上的人员。

14. 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指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在特定情况下,能够运用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能够与他人合作。包括取得国家职业资格四级证书的人员或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8年及以上的人员。

15. 初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五级):指能够运用基本技能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包括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证书的人员或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5年及以上的人员。

以上五个等级包含职业(工种)如: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汽车驾驶员、汽车维修工、中式烹调师、维修电工、心理咨询师、理财规划师、营销师、机修钳工、数控车工、加工中心操作工、车工、焊工、工程测量工、育婴师、美容师、美发师、茶艺师、评茶员、护理员、商品营业员、餐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医药商品购销员、计算机操作工、收银员、菌类园艺工、混凝土工、服装制作工、砌筑工、保安员等。

16.在管理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指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

17.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指通过考试、评定取得,并经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不再组织评审,由单位自主评价、自主聘用的系列或单位,填写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

18.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教授、正高级讲师、正高级教师、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编审、译审、资深翻译、高级记者、高级编辑、播音指导、主任医师、主任药师、主任护师、主任技师、一级指挥、一级作曲、一级作词、一级舞美设计师、一级演员、一级演奏员、一级导演、一级指导、一级编导、一级编剧、一级摄影师、一级摄像师、一级录音师、一级剪辑师、一级文学编辑、一级音乐编辑、国家级教练、一级律师、一级公证员、一级飞行员、一级领航员、一级飞行通信员、一级飞行机械员、研究员、研究馆员、主任法医师、文学创作一级、主任中药师、一级美术师等。

19.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副教授、高级讲师、高级教师、高级实验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高级兽医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农经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副编审、副译审、一级翻译、主任记者、主任编辑、主任播音员、副主任医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护师、副主任技师、高级工艺美术师、二级指挥、二级作曲、二级作词、二级舞美设计师、二级演员、二级演奏员、二级导演、二级指导、二级编导、二级编剧、二级摄影师、二级摄像师、二级录音师、二级剪辑师、二级文学编辑、二级音乐编辑、主任舞台技师、主任技师、高级教练、二级律师、二级公证员、高级船长、高级轮机长、高级船舶电子员、高级电机员、高级报务员、高级引航员、二级飞行员、二级领航员、二级飞行通信员、二级飞行机械员、副研究员、副研究馆员、高级审计师、副主任法医师、高级关务监督、文学创作二级、副主任中药师、二级美术师等。

20.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教师、实验师、工程师、农艺师、兽医师、畜牧师、经济师、会计师、统计师、编辑、技术编辑、一级校对、翻译、二级翻译、记者、二级播音员、主治医师、主管药师、主管护师、主管技师、工艺美术师、三级指挥、三级作曲、三级作词、三级舞美设计师、三级演员、三级演奏员、三级导演、三级指导、三级编导、三级编剧、三级摄影师、三级摄像师、三级录音师、三级剪辑师、三级文学编辑、三级音乐编辑、舞台技师、技师、一级教练、三级律师、三级公证员、船长、大

副、轮机长、大管轮、通用电机员、一等电机员、通用报务员、一等报务员、一级引航员、助理研究员、馆员、助理审计师、主检法医师、关务监督、文学创作三级、主管中药师、三级美术师等。

21.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助教、助理讲师、教员、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助理实验师、实验员、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助理农艺师、助理兽医师、助理畜牧师、农业技术员、兽医技术员、畜牧技术员、助理经济师、经济员、助理统计师、统计员、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二级校对、技术设计员、三级校对、助理翻译、三级翻译、助理记者、二级播音员、三级播音员、医师、药师、护师、技师、医士、药士、护士、技士、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员、四级指挥、四级作曲、四级作词、舞美设计员、四级演员、四级演奏员、四级导演、四级指导、四级编导、四级编剧、四级摄影师、四级摄像师、录音员、剪辑员、四级文学编辑、四级音乐编辑、舞台技术员、技术员、二级教练、三级教练、四级律师、律师助理、四级公证员、公证员助理、二副、二管轮、二等电机员、二等报务员、二级引航员、三副、三管轮、限用报务员、研究实习员、助理馆员、管理员、助理审计师、审计员、法医师、法医士、助理关务监督、关务员、文学创作四级、中药师、中药士、美术员等。

22.高级企业管理人才:

(1)中型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及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副职以上管理者。 (2)大型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及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副职以上管理者;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3年以上管理工作经验的企业中层管理者。

(3)各类专业经理人,10年以上任职经历者。

(4)获得和经营活动相关的县级以上奖励、荣誉称号或具备中级以上职称者。 23.中级企业管理人才:

(1)小型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企业负责人及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副职以上管理者。 (2)中型企业:具有大学专科学历,5年以上经营管理工作经验的企业中层管理者;具有大学本科学历,3年以上经营管理工作经验的企业中层管理者。

(3)大型企业:具有大学专科学历,5年以上经营管理工作经验的企业中层管理者。 (4)各类专业经理人,5年以上任职经历者。 24.初级企业管理人才:

(1)微型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企业负责人及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副职以上管理者。 (2)小型企业: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或具有相当文化程度,5年及以上管理工作经验的企业中层管理者;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3年及以上管理工作经验的企业中层管理者。

(3)中型企业、大型企业:除高级、中级管理层级之外的管理人员,负责一线管理,负责企业的具体生产执行和企业主要任务的操作监管。如组长、线长、队长等。

25.金融行业人才 (1)银行机构人才:

管理人才:各级部门负责人、经营机构负责人等从事管理工作,具有行政职务,且通过行政职务晋升的人才。

高级(高级管理人才):行级领导

中级(中层):总行部门负责人、各分支机构负责人 初级:基层、支行和网点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专业技术人才:从事资金交易、风险控制、信贷审批、信息科技、投资银行、产品研发、

财务会计、内部审计、人事教育培训等工作,具有职业资格认证或经本行聘任的专业人才。

高级:部门副总级及以上; 中级:业务主管级; 初级:业务主办级。

技能人才:从事营销、运营等工作的资源型或操作型人才。 高级:高级、资深客户经理、主任柜员、会计主管 中级:中级客户经理、中级柜员; 初级:助理、初级客户经理、普通柜员。 (2)保险机构人才

管理人才:从事综合管理职能的,具有行政职务,且通过行政职务晋升的人才。 高级: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副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公司层面总监等;

中级:总部部门总经理、部门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助理、二级机构班子成员; 初级:总部部门室主任级、主管,二级机构部门负责人、三级机构、四级机构班子成员,三级机构部门负责人。

专业技术人才:从事核保、核赔、精算、法律、产品开发、投资管理、信息技术、营销管理、人力资源、财务、审计等工作,具有职业资格认证的专业人才。

分级主要看从事保险行业的年限、经历及业绩。 高级:高级技术职称、高级职业资格、资深专家; 中级:中级技术职称、中级职业资格、高级经理; 初级:初级技术职称、初级职业资格、高、中、初级职员。

业务技能人才:从事保险业务销售、查勘定损、承保出单、理赔理算、综合内勤等工作的人才。

分级主要看从事保险行业的年限、经历及业绩。 高级:销售总监;

中级:高级客户经理、资深客户经理、重案、查勘组长

初级:客户经理(1-3级)、出单、客服坐席、查勘定损、综合内勤。 (3)证券机构人才:

管理人才:从事职能管理工作的人才。 高级:首席经理;

中级:高级经理、资深副经理、资深经理; 初级:助理、经理。

专业技术人才:从事投行、投资、研究、财富管理等业务类工作的人才(业务类)。 分类主要看业绩。

技能人才:从事网络金融、登记结算、信息技术、风险控制等技术支持工作的专业人才。(技术支持类)

26. 农村实用人才:指具有一定知识或技能,为农村经济和科技、教育、卫生、文化等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提供服务、做出贡献,起到示范或带动作用的农村劳动者。

农村实用人才分3大类,即新型职业农民(生产经营型人才、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技能带动型人才、社会服务型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同时符合多个标准,要根据其专业特长和辐射带动能力划入一个最合适的类型。(以下参照标准中“本地”均指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域。)

(1)新型职业农民

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生产为职业、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且达到一定水平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三类。

生产经营型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等;

专业大户:主要是指在农村种植、养殖、捕捞、加工等领域达到较大规模,收益明显高于本地其他农户,并有一定示范带动效应、帮助农民增收致富的,未在工商部门注册的业主或技术骨干人员。包括种植大户、养殖大户、捕捞大户和加工大户。

农民合作组织负责人:主要指农民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和专业协会的主要创办人或领办人,由全体成员民主推选,担任该组织理事以上职务。同时满足以下标准:

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2年以上;

在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和专业协会中担任主要负责人或从事技术交流、技术指导等工作的技术权威;

该组织的成员在8人以上。

家庭农场负责人: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通过自有或租赁他人承包的土地、林地、山地、水域等,从事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的工商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的主要经营管理者。

家庭农场经工商登记注册1年以上; 与承包农户签订5年以上的流转合同; 是工商登记证书上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

专业技能型包括长期、稳定在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从事劳动作业的农业劳动力;

专业服务型包括长期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土地仲裁调解员、测土配方施肥员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

(2)技能带动型人才(能工巧匠)

指具有制造业、加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等方面的特长或技能,能带动其他农民掌握该技术或进入该行业,以从事该行业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的,本人年纯收入超过本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倍的农村劳动者。如铁匠、木匠、泥匠、石匠、篾匠、漆匠等手工业者。

(3)社会服务型人才

主要指在农村文化、体育、就业、社会保障等领域提供服务的各类人才。包括乡村文体艺术人才和乡村社会工作人员。

乡村文体艺术人才:主要指乡村中从事文学艺术创作、表演的人员,以及具有鲜明的本地特色并能代表当地最高水准的民间曲艺和戏曲创作表演人才、手工艺人,以及从事民间体育活动的农村劳动者。对于乡村文体艺术人才,在统计时还要考虑技艺传授的难易程度。有些技艺,可能很难学习,带动性可能不大,但对于传承文化,丰富群众精神生活有很大作用,也要统计。

乡村社会工作人员:指在农村从事职业介绍、维护社会秩序、调解民事纠纷、开展公益事业等活动,并在当地群众中获得较高声望的农村劳动者。具体包括村民间职业介绍、大学生村官、村两委成员(不含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医生、教师(本地幼儿园或学校中的教师)等,但不包括在农村地区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编在职人员。

27.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定义及出处:

《民政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社会工作专业人

才是具有一定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扶贫济困、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扶、人口计生、应急处置、群众文化等领域直接提供社会服务的专门人员。

社会工作者,是指经过社会工作专业教育或培训,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在特定机构登记注册的社会工作人员。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分布情况:

(1)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系统,主要是指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计生、司法、、信访等职能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中具有一定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直接提供社会服务的专门人员。

说明:以上为国家民政部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定义,据我省民政厅解释,我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目前实际分布在民政、卫生计生、司法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

(2)与社会工作相关的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的相关岗位,包括为儿童、青少年、妇女、老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和培育社工机构、培训社会工作者的专业人才(使用社会工作者的社会组织主要是公益慈善类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各类基金会)。

说明:以上为国家民政部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定义,据我省民政厅解释,我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目前实际分布在妇联、团、残联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

(3)从事社区服务的工作岗位,从事社区服务的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证书的专职社区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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