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的绿化、美化管理水平,保护环境,提高职工的健康水平,为职工及其家属创造一个整洁、优美的生产与生活环境,根据发布的《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要将环境绿化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方针目标,列入日常工作议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管理
第四条 公司绿化委员会负责本公司绿化工作的组织、指导与协调,对公司绿化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负责组织公司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第五条 公司绿化管理部门及各单位绿化主管部门是环境绿化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绿化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绿化工作制度。
2.编制本单位的绿化规划。 3.负责本单位绿化的日常管理工作。
4.负责对辖区内占用绿地、砍伐、修剪、移植绿化植物和拆除花坛、花带、草坪与绿化设施的申报,公司绿化主管部门负责上报或审批。
5.参加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审批和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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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处各种破坏植被与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并如期上报各种报表及材料。
第七条 、、、、、、、等单位,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绿化管理工作。
第三章 绿化规划与绿地建设
第 设计总图管理部门与各单位的绿化部门是绿化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工厂绿化规划工作.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要在进行基建规划设计的同时,进行绿化规划设计,无绿化规划的工程不得开工。绿地率应区别对待,新建为30%,扩建为25%,改造为20%。绿化资金要列入工程预算,做到工程建设与绿化工作同步进行。
第十条 各种级别的通道内必须规划有绿化带,绿化带不得侵占。至于宽度按设计规范执行。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厂区一切边角空地开辟新的绿化带,根据各自的环境特点,选种抗污染树种,千方百计提高厂区可绿化面积的绿化率。各单位的绿化规划必须报公司绿委会批准后方可实施。绿化规划时损坏各种地下设施。如:地下管线、测量标志等。
第十二条 加强绿化工程技术管理,精心设计、精心施工,保证绿化工程设施质量。绿化工作要把好选苗、起苗、运苗、栽植、浇水等环节,提高栽植质量,保证树木、花草的成活率达到85%以上。
第十三条 环境绿化以绿色植物为主,适度安排园林建筑小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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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乐设施,提倡乔木和灌木、阔叶树和针叶树、树木和花草、平面绿化和垂直绿化相结合,发展多层覆盖种植,提高绿化艺术水平。
第四章 义务植树
第十四条 义务植树是法定的,无报酬的,为国家和社会服务的植树活动,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凡公司职工(包括合同工、集体工),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它绿化任务。
第十五条 义务植树任务由公司绿化委员会下达,各单位负责组织落实,各单位的义务工日50%由公司绿化委员会统一安排,50%用于本单位绿化。
第十六条 义务植树3棵折抵绿化劳动的标准为: 1.育苗6平方米; 2.种植花灌木6棵;
3.种植草坪、花坛、花带6平方米; 4.种植绿篱6米;
5.养护乔木20株或花灌木30株;
6.养护花坛、花带、草坪60平方米或绿篱30米。
第十七条 对于完不成义务植树任务和分配指标的单位,按照、、、、市颁发的《、、、、、、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收缴义务工绿化费,收缴的费用用于公司公共绿化。
第十 义务植树成活率应达到85%以上,公司绿化委员会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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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要对所属单位的义务植树及绿化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达不到要求的,第二年度自备苗木补栽。
第五章 绿化管理
第十九条 环境绿化是保护环境、美化环境,搞好企业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公司所属各单位应积极宣传党和国家有关环境绿化的法令、法规,建立健全环境绿化管理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教育职工爱护花草树木,积极参加环境绿化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辖区内的绿化按责任区划分,由各单位负责管理,绿化所需苗木应在上年度10月底前提前提出计划,由、、、、、、部绿化部门综合平衡、统筹安排。
第二十一条 公司范围内的树木、绿篱、花坛、花带、草坪与园林绿化设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或拆除。
第二十二条 申请砍伐、移植树木、绿篱,拆除花坛、花带、草坪与园林设施,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因工程施工所必须的;
2.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自然枯死的; 3.危及人身、建筑物或其它设施安全,妨碍交通的; 4.树龄已达更新期的; 5.因改造绿化设施所必须的; 6.因其它特殊原因所必须的。
第二十三条 砍伐、移植树木、绿篱,拆除花坛、花带、草坪,按下列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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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建设需要砍伐、移植树木、绿篱,拆除花坛、花带、草坪与绿化设施的,由工程管理部门向公司绿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现场查看,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缴纳赔偿费后方可施工。所砍伐树木送交绿化部门,其赔偿款送交财务部做为公司绿化费用,赔偿费标准按《、、、、、、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2.对死树、危树及达更新期树木的砍伐,由绿化部门负责。如因施工、供电架线、安装路灯、架设管道线等需修剪树枝时,应通知绿化部门,经绿化部门同意后方可修剪。
第二十四条 因施工临时占用花坛、花带、草坪的,应报请公司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视其情况缴纳押金。施工单位应按批准的期限和面积占用,工程竣工后应在15日内清理干净恢复原状,方可退还押金。限期内未清理干净恢复原状的,由绿化主管部门组织恢复,其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对损坏园林树木、花卉以及绿化设施的,按下列处理。
1.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批评教育; (1) 爬树、折枝、摘花、摇晃树身者; (2) 在树干上钉钉子、拴铁丝者; (3) 在树上拴绳晒衣、被者。
2.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损坏树木、花卉价值的2—5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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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1) 剥树皮,在树身刻字,攀折花卉树木者;
(2) 在苗木周围与绿地上堆放石灰、砂石水泥或挖坑取土,倾倒垃圾与有损树木花卉的其它物质者;
(3) 未经绿化部门批准,任意修剪、破坏树形者; (4) 在林地、花坛、草坪、苗圃放养牲畜、饲料鸡鸭、搭棚盖房者。
3.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责令其写检查、通报批评、没收树木外,尚需按《、、、、、、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建设条例实施细则》给予5—10倍罚款:
(1) 故意损坏树木、花卉,因而造成树木、花卉死亡者; (2) 盗窃树木、花卉者;
(3) 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动树木、花卉者;
(4) 违章性质严重,对管理人员或群众制止不听,态度蛮横、无理取闹者。
4.擅自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的,处以每平方米50元罚款。 5.未经批准占用绿化用地,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责令限期迁出或拆除,并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依靠群众,认真维护管理好花卉树木和绿化设施,对敢于揭发检举破坏花草及绿化设施者,予以表扬并从罚款中提取40%的金额进行奖励。对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者要严肃处理,对触犯治安管理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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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部。 第二十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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