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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个案谈非诉行政案件执行裁定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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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个案谈非诉行政案件执行裁定的救济途径 左 菲 (海南大学法学院 570228) 【摘要】非诉行政案件执行裁定(简称非诉行政裁定),即作出的准 但未经合法性审查并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是无法执行 的。可见,非诉行政裁定既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利益,也对行政机关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对非诉行 政裁定的救济未作规定。《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简称《若干意见》)仅在第八十 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裁定,直接影响行政机 关和当事人的权益。对违法或不当的裁定,行政机关和当事人有异议 的,应当通过何种法律途径获得救济,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若干解释》)没有明确对 执行裁定应当如何进行救济,但不能认为对非诉行政裁定救济无法律依 据,或认为没有救济的途径。本文将试探性的对此问题进行研究。 中规定,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由执行庭负责审查和执行。目前最 直接的法律依据是《若干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四)项和第九 十三条的规定,《若干解释》还规定,对被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要进 行合法性审查,审查实行合议制,由行政审判庭负责。在审查中, 对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 不准予执行:(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2)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 【关键词】非诉行政案件;执行裁定;救济途径 2010年6月,某区人民就某劳动监察部门申请强制执行 的案件,以事实不清、法律依据不足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劳动监 察部门和当事人对人民作出的非诉行政裁定不服,应当以何 种方式寻求救济,现有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对该问题作出具体 规定,本文将抛砖引玉对此问题进行研究。 一(3)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通过建立合法性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标准、程序、机构, 对非诉行政案件进行执行,一方面,为被执行人提供救济,另一方 面,防止违法的行政行为得到执行,防止违法的行政行为侵害被执 行人的合法利益。根据《若干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行 政审判庭对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应当 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若干解释》 的规定,不服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不能提起上诉,且也未规定 、实务案例介绍 2008年11月,某劳动监察部门受理黄某投诉某物业公司拖欠 工资和未支付经济补偿金事宜。经某劳动监察部门调查确认: 2007年11月,黄某根据公司的要求为新员工作担保。2008年9 月,黄某向某物业公司提出辞职,2008年9月,双方协议解除劳动 关系,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并约定“某物业公司一次性结 清黄某的工资、杂费及相关费用”,当天下午,某物业公司核算应支 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申请复议,这就导致实践中当事人对 准予执行的裁定不服却找不到救济途径。 三、非诉行政裁定救济途径的完善 根据基本的法治理念,以及从案件审查的准确性、公正性上考 虑,有必要设置一定的监督、救济途径。 (一)完善救济之复议权 付黄某工资额为10000元,当日结算5000元,单方面规定余款5000 元要等被担保人(公司的一名新员工)结清单位有关款项后再付。 2009年7月,某劳动监察部门作出“罚款5000元,全额支付黄 飞燕工资5000元,赔偿金2500元”的处罚决定。双方当事人都未 提出复议或诉讼申请。2010年2月,某劳动监察部门申请强 制执行,双方当事人也没有提出执行异议。2010年6月,认定 “双方的劳资关系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自愿协商而转为合同的 权利义务关系,该协议效力及是否违约的行为已经属于另一法律 复议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不管是作为申请执行人还是 被执行人对非诉行政裁定不服,均可以通过复议途径寻求救济。 现行法律对复议权也有较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民事诉讼法》第 九十九条、最高人民《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 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和最高人民《关于诉前停止侵 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 条的规定,行政诉讼方面,《若干解释》在第四十规定,对行 政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对非诉行政裁定不服的,《若干解释》未规定可以申请复议。这 也是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议的地方,认为对非诉行政裁定不服当 关系”,以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足为由裁定不予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该案件劳动监察部门和人民在事实认定和法律认识方面 存在较大差异。劳动监察部门认为: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 九条的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 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因此,用人单 位支付劳动报酬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因双方自愿协商而 转化为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认为:双方的劳资关系因劳 事人申请复议没有法律依据。 理论上,对非诉行政裁定不服申请复议是可行的。“复议”是 指“对已做决定的事做再一次的讨论”,符合“非诉”的特点。同时, 在审判程序和诉前程序均规定了诉讼保全或先予执行的复议程 序,虽然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程序是规定在执行程序一章中,但从有 利于被执行益的角度看,执行程序中未作规定的,可以参照诉 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自愿协商而转为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该协议 效力及是否违约的行为已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双方劳资纠纷已转 化为债权债务纠纷。本案中,劳动监察部门和当事人黄某均对法 院作出的不予执行裁定不服,应当以何种方式、在多长的期间内寻 求救济,值得深入思考和研究。 二、非诉行政裁定救济途径之立法现状 讼程序中有关复议的规定。例如关于申请复议的期限及方式,可 (下转第52页)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根据, 45— 最大化自身利润和最小化企业2利润的程度选择中,我们可以用 权重向量w一(w ,W ) 来表示。因此,企业1的目标(利润)函 数可表示为:Gl—W Gl1+W2Gl2,其中,w1+w2—1(0 W1≤l,0 W: 1)。求企业1利润最大化的一阶条件: 一0,得企业1的 弃生产。在现实当中,可以很好的解释领导企业的“威胁”行为,如 果跟随企业(企业2)认定企业1的威胁是可信的,那么企业2将不 再跟随(进入)。完全垄断是一种最典型的形式。接下来我们考虑 另外一种极端情况:w。=1,W =0;此时,意味着企业1只是根据自 己的利润最大化函数进行生产,而不去理会跟随企业的进入。均 衡变为:( U oq, 最优反应函数为:q・ (q2)一 云 高 ,由于企业1的最优 反应函数是共同知识,因此,企业2会根据企业l的产量调整自 己的产量。在这里,由于企业2是跟随企业,所以,企业2虽然有 , 二U ),即两企业共同分享市场份额,各自占1/ 2。最后,我们考虑一般情况:0<w。<1,0<w <1;此时,企业2的 进去与否取决于自身的成本与利润的差额以及企业1的“阻挠”情 况。如果企业1对企业2进行了“打击”,企业2也因此受到了一 定的损失(成本增加),但是只要最后的总利润大于总成本,那么企 业2还是会选择跟随进入。 最小化企业1的意愿,但是却并不能实现,因此企业2只能根据 企业l的产量调整自己的产量使得自己的利润最大,于是,我们 可以得到企业2的利润函数:m眦z[q (q-),q ) maxq [a—b q2 u q2,/u [ 云 i1:c +qz]一c],求利润最大化一阶条件: =0,得 , 。 在现实环境中,领导企业(企业1)一般情况下是不希望第二 种均衡出现,因此,它肯定会对企业2的进入做一些“打击”行为, 企业2的最优反应函数:q (ql ): (2w1一W2)b。 此时,均衡解 当然,除了完全垄断和一些寡头市场,它也不会对企业2进行完全 彻底的“打击”。这样也就导致了不断会有跟随企业进入市场,而 领导企业必然会加大“打击”力度,结果就是所有企业陷入价格战 的恶性循环中。当然,到这里,如果所有企业继续坚持,最后还是 可以达到均衡:所有企业的产量和利润均相等(完全竞争市场),但 这也是一个所有企业都亏损的均衡。因此,中途必然有一些企业 四、均衡结果的解释分析 在得到的均衡结果中,我们可以看出,企业l和企业2的产 量、利润与企业I的战略选择有着密切的关系,企业I选择最大化 自己的利润(不管企业2的反应),还是选择最小化企业2的利润 主动的或被动的退出市场,直到所有剩余企业的利润都大于或等 于各自的成本为止。 (不管自身成本、利润),以及分别以多大的权重对这两种战略进行 权衡都对两企业的最终利润带来非常大的影响。我们首先考虑极 端的情况:W。一0,W:=1;此时,意味着企业1放弃自身利润最大 ,一 、 【参考文献】 [1]张雏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E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化,而不惜一切代价最小化企业2的利润。均衡变为:( —- , D [2]王鹏,党爱军l基于领头企业有限理性的斯坦克尔伯格模型分析[.『] 河北省科学院学报.2008,(3):4—10. 0),即领导企业(企业1)占据了所有的市场份额,而跟随企业则放 (上接第45页) 参照不服一审行政裁定的上诉期限10日为宜,以书面方式提出。 复议可向作出裁定的或者上级提出。 (二)引入听在制度。听证程序是指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 给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对特定 (简称《执行规定》)第一百二十九条至第一百三十六条中作了较明 确、具体的规定。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执行监督,可以参照民事 诉讼的规定执行。 具体实务操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上级发现下级 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目的就是要从事实、法律和程序三个 方面进行审查,从而决定是否准予执行。 引入听证,一是有利于对事实和法律的正确认定,公正裁 判。在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过程中启动听证程序,通过当事人 双方的陈述、申辩和质证,切实保证了人民正确审查案件,正 作出的生效裁定有不予执行事由、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执行裁定而 不制作的,上级可以责令下级在指定的时限内作出裁定, 必要时可直接裁定不予执行。关于下级作出的不予强制执行 裁定,上级发现不予强制执行错误,而应当准予强制执行时, 上级也可以责令下级在指定的时限内作出裁定予以纠 确行使司法审查权,提高裁定的公正性;二是有利于执行工作的顺 利执结。设立审查昕证制度,让被执行人也参与到审查过程之中, 通过一定形式的“对话”,弱化双方的对立与抵触,钝化“官民”矛 正。对已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需要督促执行、通知暂缓执行时, 均可参照《执行规定》的规定。 盾,有效缓解司法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双方与人民之间的障隔 与猜疑,促进相对人履行行政义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参考文献】 [1]周林:《浅谈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几个问题》,http://www.1aw—star (三)完善执行监督程序。对非诉行政裁定,可以通过执行监 督方式救济。执行监督是指上级人民发现下级人民的具 com/cacnew/200611/25019324.htm. [2]刘正林:《不服非诉行政案件执行裁定的救济途径》,法律博客,ht一 体执行行为错误或者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有错误时,指令下级人民予以纠正或者直接由上级人民予以纠正的制度。 最高人民在《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一tp://blogchinacourt-org^vp—profile1.php?author:24402. [3]郭云红,孙人清:《从本案谈不服非诉行政执行裁定的救济途径》,中 国网,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15587.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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