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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倾销立法的缺陷与完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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戋国反■臻立穗的缺陷与完■对蟹 ●廖善康 (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广西南宁530007) 仍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和诸多有待完 善的方面。 (一)我国反倾销法立法层次低 我国《立法法》规定全国及 其常委会是专门的立法机关,其制定 的法律为除以外的最高法律。国 务院为执行机关,其制定的行规 在地位和效力上低于全国及其常 委会制定的法律。我国现行《2001条 例》为制定并颁布的行 规,其立法层次低于我国的法律。而 美国、欧盟的反倾销法则是由国家的 专门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二)对正常价值的确定不够详 尽,可操作性不强 《2004条例》没有直接对正常价 值作出定义,只是在第四条规定了确 定正常价值的方法,与欧盟、美国的 相关规定相比,太过于笼统、简单, 主要体现在: 1.对正常价值的确定没有区分市 场经济国家标准和非市场经济国家标 准。世界各国对出口产品正常价值的 确定通常有两种标准,即市场经济国 家标准和非市场经济国家标准。而 《2O04条例》根本没有提及非市场经 济国家正常价值的适用标准问题。 2.缺少对“正常贸易过程”的界 定。 《2001条例》未涉及正常贸易、 非正常贸易的区分和“低于生产成本 销售”是否为非正常贸易过程。 《2004条例》仍然未涉及。但我国在 对外反倾销的实践中曾采用过“低于 生产成本销售”不属于正常贸易过程 的规定。例如, “2000年1 1月23日原 外经贸部和经贸委对原产日本、美国 和德国的进口丙烯酸脂进行反倾销调 查的初步裁定中,认为由于日本出光 石油化学株式会社在调查期内绝大部 分的国内销售是低于生产成本进行 的,故认定为是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 交易。所以,外经贸部决定排除低于 生产成本销售的部分,而采用剩余正 常贸易途径中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 定其正常价值的依据。虽然外经贸部 的做法符合国际反倾销规则的精神, 但是由于当时的《反倾销与反补贴条 例》无正常贸易过程的规定,所以此做 法是于法无据的。” 3.同类产品定义中的“特性最相 似”条款缺乏相应解释。 《2004条 例》第十二条规定: “同类产品,是 指与倾销进口产品相同的产品:没有 相同产品的,以与倾销进口产品的特 性最相似的产品为同类产品。但没有 对“特性最相似”设定一个具体的标 [摘要]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与欧盟、美国的 反倾销法律制度相比,存在内容比较笼统、操作性不强等缺陷。因而,在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四年后,面临国内外倾销与反倾销的严重态势。有 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反倾销立法。 [关键词]中国 反倾销 [中图分类号]P27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06)06—0022—03 立法缺陷 完善 一、我国反倾销立法存在的 12日商务部出台的《反倾销产业损害 调查规定》等部门规章在内的较为完 备的反倾销法律制度体系。但是,由 于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 销条例》(以下简称《2001条例》) 是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仓促 制定的。当时,由于我国对外反倾销 立法的时间不长、实践经验也不足, 所以《2001条例》在对外反倾销的实 践中逐渐暴露出其缺陷。虽于 2004年4月1 5日再次修订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以下简称 《2004条例》),但与反倾销经验比 较丰富的欧盟、美国等相关法律相 比,我国的反倾销立法在适用过程中 缺陷 1994年5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是我国第一 部对外国产品在我国倾销进行规制的 法律。此后的十年间,我国的反倾销 立法历经四次修改。到目前为止,我 国已初步建立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 对外贸易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 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为主要规则,包 括最高人民2003年1月1日颁布实施 的《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2003年11月 囝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工Q 《山∞山 o ozoQ山 准。何谓“特性最相似”完全由商务 部根据个案裁定,这不利于对倾销我 国的产品提出反倾销诉讼。“如在我 国诉俄罗斯冷轧硅钢片反倾销案中, 由于我国反倾销条例没有对相似产品 予以明确规定,导致双方就相似产品 的认定各持己见。虽然最后该案认定 倾销成立,但该案在相似产品的确定 上的争议,曾一度使调查当局无法立 经贸部估算,国外产品倾销每年至少 我们对可能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纸 给我国造成上百亿元的损失,几十万 产业受到损害的其他因素进行了调 人失业或潜在失业:倾销不仅使我国 查,调查表明损害并非主要由以下因 已建立的产业受损,而且使一些新兴 素造成……”在终裁中也作了类似表 产业的建立和发展受挫。 述。该案采用的是“重要原因”用 面对这种“内忧外患”的严峻形 语。但在对俄罗斯的冷轧硅钢片反倾 势,客观上要求我国制定全面、详 销案中,采用的是“直接原因”标 尽、公正并与国际接轨的反倾销法, 准,而在丙烯酸酯案中,采用的又是 以推动我国对外反倾销工作的深入开 产业受到损害的重要原因。……同时 案,致使国内产业继续受到倾销的损 “主要原因的因果关系”认定标准。 害。” (五)反规避条款规定得不够具 (三)出口价格规定的不足 体,缺乏可操作性 在确定出口价格时, 《2001条 对反规避的规定,我国仅在 例》没有将关联当事方之间的交易价 《2004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商 格排除在外,这是一个明显的缺陷。 务部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规避反 按照该条第一款的规定,只要进口产 倾销措施的行为。”2004年4月6日修 品有实际支付的价格,即以该价格为 改的《对外贸易法》对反倾销规避做 出口价格,而不问进口商与出口商之 了规定,该法第五十条规定:“国家 间是否存在关联。例如两者同为一个 对规避本法规定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 母公司的子公司或相互持有一定份额 的行为,可以采取必要的反规避措 的股权或两者为了规避反倾销法的制 施”。可见现行条例对反倾销规避只 裁恶意串通,出口商故意抬高出口价 停留在一项原则性和概括性的规定 格,进口商再以较低的价格转售,出 上,没有对规避的概念和判断规避行 口商则通过其他途径给予进口商补 为的具体可行的标准作出规定。这必 偿。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之间的出口 然会给判断规避行为带来很大的不确 价格水分很大,根本不应予以采用。 定性和任意性,从而给出口商和投资 在我国,外商可以以合资、合作、参 者带来很大的风险,进而影响到我国 股的途径进入我国进行交易。尤其是 的对外贸易。 在我国加入WTO的情况下,出口商与我 国进口商发生关联交易的可能性更 二、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的 大。 (四)倾销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 必要性 的认定没有具体的标准 (一)我国面临的倾销和反倾销 按照《I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 现状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 定》第6.(f1)条的规定,进口国有关当 我国已连续I 1年来是在全球遭受 局必须要证明进口产品的倾销与国内 反倾销调查数量最多的国家。自欧共 产品受损害有因果关系,方可对进口 体对我国提起第一起反倾销调查至 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此种因果关系说 2O05年底,已有34个国家(地区)发 历来有“主要原因”和“原因之一” 起了约640多起涉及我国出口产品的反 两种标准。欧盟与美国均采用“原因 倾销,其中发展中国家占3/5。仅在 之一”标准。((2004条例》只在第八 2005年7月,印尼、菲律宾、以色列等 条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在确定倾销 10多个国家对我国的约30种产品发起 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依据 了反倾销调查。 肯定性证据,不得将造成损害的非倾 与此同时,有些外国企业通过在 销因素归因于倾销”。第十五条规定 华投资设立子公司等途径直接或间接 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应附具“倾销与损 的在我国市场低价倾销产品。有的外 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但对 商则通过货物贸易甚至通过走私手段 确立因果关系需要考虑哪些因素,采 向我国低价倾销产品,特别是一些有 用哪种标准确定因果关系等问题没有 实力的公司,利用其在资金、技 规定,致使在实践中对采用何种标准 术上的优势,不惜亏本以极低的价格 类型不确定。比如在对加拿大、韩国 向我国销售其产品,从而在我国尚缺 和美国新闻纸反倾销案中,原对外经 乏竞争力的一些产业形成外资垄断, 济贸易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严重挤占了我国相关企业的生存空 在初裁中指出:“经初步调查证实, 间。到目前为止,外国产品的倾销已 加拿大、韩国和美国向中国大量出口 涉及彩卷、建材、计算机、钢材、造 新闻纸是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纸 纸、化工、家电等诸多产业。据原外 圆 展,并有效遏制国外对我国反倾销的 严重态势。 (二)尽力避免或减少因实施反 倾销法而导致的贸易争端 为了提高WTO《反倾销协议》的实 施效力,加强对成员方法律的监督, WTO争端解决机制赋予了成员方可以就 其他成员反倾销法中与协议不符的部 分向争端解决机制提起申诉的权利。 自WTO成立之日起至2003年6月30日止, WTO争端解决机制已受理47起因实施反 倾销法引起的贸易争端。不少国际贸 易法方面的专家认为,今后国际间贸 易磨擦或贸易战将主要在反倾销领域 展开。因此,及时完善我国反倾销法可 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陷入这种贸易争 端,减少因实施反倾销法招致的贸易 报复。 三、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的 对策 (一)提高我国反倾销法的立法 层次 结合我国近十年来反倾销的实践 和借鉴反倾销立法比较先进的美国和 欧盟的做法,我国应把分散的各个单 行法规、规章中的反倾销法律规范集 中编纂在反倾销法中。具体做法就是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制定 反倾销基本法,由制定反倾销 条例或反倾销条例实施细则,然后再 由商务部等具体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可 行的部门规章,以便克服众多法规中 的重复、遗漏或冲突,提高法律的可 操作性。只有如此,才能兼顾各方利 益,充分调动各种社会资源,有效地 进行反倾销调查和采取恰当的反倾销 措施,才能树立反倾销法自身的权威 性。 (二)完善认定倾销的规定 I.把“非市场经济国家”标准引 入立法。入世后,随着关税的下调, 东欧等同我们一样处于转型阶段的国 家和地区的产品也开始对我国进行倾 销。对这些国家的出口产品进行反倾 销调查时,如果一律采用市场经济国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映其真实的倾销程度,如果我们的反 倾销立法中缺少相应的规定,将会导致 国内企业在反倾销诉讼中利益得不到 应有的保障。如1999年3月12日立案的 美国的立法,我国可以将“最相似” 界定为:一是二者的组成成分是否相 同;二是产品的生产过程:三是产品 的外观;四是产品的用途;五是产品 武汉钢铁集团诉俄罗斯冷轧硅钢片的 的销售方式;六是产品之间能否相互 反倾销一案。当时的俄罗斯正处于从 替代;七是产品之间是否具有竞争 性。 非市场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 其国内生产成本、劳动力及价格机制 (三)出口国价格完善的对策 等都没有完全市场化。而硅钢产品在 借鉴欧盟反倾销法对国内销售价 俄罗斯不是一个自由开放、不受管制 格的限定,我国对用出口国价格确定 的充分竞争的市场,且还大量采用倾 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时,可规定国内 销方式向其他国家销售钢材。俄罗斯 销售价格应受到的条件:(1)出口 的这种情况完全符合“非市场经济国 商和进口商不存在关联交易; (2)调 家”标准,但由于当时我国反倾销法 查期限一般发生在立案通知之日前6个 中不涉及“非市场经济国家”问题, 月,最多不超过12个月; (3)在调查 故不能直接以“非市场经济国家”来 期间受调查产品在国内的销售量不低 断案。此案最终以一家俄罗斯厂商不 于其对欧盟出口量的5%。 存在倾销,另一家被裁定倾销,只征 (四)明确认定倾销与损害之间 收少量反倾销税的结果而告终。因 因果关系的标准 此,我国在目前的情况下非常有必要引 为使反倾销调查机构在确认因果 入“非市场经济国家”标准。在具体 关系成立时有据可循,我国的反倾销 设定时,我国可以在《2004条例》第 法应明确倾销损害因果关系成立的标 4条加入一条规定: “对于非市场经济 准,并对因果关系如何确立的内容进 国家的产品,如有相关事实或法律证 行规定。这方面可结合我国反倾销的 明,可采取特殊方法确定其正常价 实践以及WT0《反倾销协议》的相关规 值。”虽然该条只是一个原则性规 定,对诸如未以倾销价格销售的进口 定,但它可以为我国对非市场经济国 产品的数量和价格、需求的减少或消 家的倾销采取有力的反倾销措施。 费模式的变化、国内外正常竞争、不 2.以排除法确定“正常贸易过 可抗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至于采 程”,并规定“非正常贸易过程”中 用何种标准意见不一。但大部分学者 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WT0、欧盟、美 认为应当采取“原因之一”标准,理 国均以排除“非正常贸易”的办法确 由是反倾销是合法的保护本国产业的 定“正常贸易”。通常认为,关联当 武器,在我国逐步降低关税、减少贸 事方之间的销售、低于生产成本的销 易壁垒的情况下,应当充分利用这一 售、在非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销售三种 武器来保护我国民族产业。有的认为 方式为非正常贸易。我国可在 应当采取“主要原因”标准,理由是 《2004条例》第四条补充规定关联当 反倾销法具有促进公平贸易和保护本 事方之间的销售、低于生产成本的销 国产业的双重作用,在“保护”与 售和在非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销售三种 “公平”之间,应顺应时代要求,以 情形为非正常贸易过程。另外,“非 “公平”为主。笔者认为,在我国目 正常贸易过程”中正常价值的确定, 前的形势下,应从实际出发,以保护 应视“非正常贸易”的情形而定。如 我国的民族产业为出发点来确定我国 果是关联当事方之间的销售,正常价 反倾销法所应采用的因果关系。目 值的确定应为:当有关联的当事人之 前,我国许多产业才刚刚起步,还有 间的交易价格与那些无关联的当事人 部分产业刚刚脱离国家的保护机 之间的交易价格具有可比性时,才可 制,国内企业反倾销意识薄弱,反倾 采用国内价格为正常价值,否则应采 销实践能力也不高,所以采用“原因 用其他方法,包括第三国市场价格和 之一”标准较为妥当。 结构价格来确定正常价值。如果是低 (五)完善我国反规避立法的对策 于成本销售的情形,应以结构价格来 1.对规避行为进行明确的界定。 确定正常价值。非市场经济条件下的 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状况,可以 销售可参照市场经济国家同等条件下 将规避定义为: “规避是指外国出口 交易关联因素具有可比性来确定其正 商在其产品已经被中国当局征收反倾 常价值。 销税后采取各种方法以使其以后出口 3.明确规定“最相似”产品的标 的产品逃避征收反倾销税的行为。” 一反规避立法都以列举的方式列举了规 避行为的种类。根据我国经济开放实 践,我国对此可做如下规定: (1)针 对在我国境内组装生产的反规避措施 实施“组装规则”。(2)针对在第三 地组装生产的反规避措施实施“原产 地规则”。(3)针对轻微改变的产品 和后期发展的产品征收反规避税。 (4)将“相当于销售的租赁”纳入 《反倾销条例》。 [参考文献] 【1】孙文博.反倾销法的实体问题研 究【D】.北方工业大学,2004—04—25. 【2】方潇.中国反倾销立法的缺陷与 完善U】.法律科学,2002(2). 【3】王林生,张汉林.反倾销热点剖析 【M】.人民出版社,2004(1). 【4】周显志,林润祥.中外反倾销立法 的若干比较与借鉴Ⅲ.国际经贸探 索。2003(1). 【5】张汉林,蔡春林,屠新泉.WTO反 倾销争端案例评析【M】.人民出版 社,2004(1). 【6】宋和平,黄文俊.反倾销法律制度 概论【M】冲国检察出版社,2003. 【7】沈木珠.中国反倾销立法评价与 完善U】.论坛,2004(4). 【8】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 【M】.法律出版社,2000(1). 【9】方潇.中国反倾销立法的缺陷与 完善U】.法律科学,2002(2). 【10】陈志雄.反倾销法中“同类产 品”认定的国际比较U】.工程机械,2004(1) 【11】宋和平.产业损害调查中的五大 问题『EB/oL1.httP://www.S et C. gov.cn.2005年12月18日访问. [责任编辑:玲恒] [作者简介]廖善康(1969~),广西永 福人,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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