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可以约定⼀⽅不⽀付抚养费吗
导读:⼀⽅不承担抚养费的约定,应以不损害未成年⼦⼥的合法权益为前提。为使⼦⼥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法律赋予了⼦⼥特别的权利。本案中的当事⼈,协议离婚时约定⼀⽅不承担抚养费,离婚后离异的另⼀⽅以条件变更⽆法维持⼩孩的抚养费为由以⼩孩的名义向请求他⽅⽀付抚养费,⽀持⽀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接下来就跟店铺⼩编⼀起去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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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夫于2007年5⽉协议离婚时,约定4岁的⼉⼦随前夫⽣活并由其抚养,我不承担抚育费⽤。前不久,前夫却以其遭遇下岗后已⽆收⼊来源,难以维持⼉⼦⽣活、教育费⽤为由,以⼉⼦的名义向提起诉讼,要求我给付⼀半抚养费⽤。我以离婚协议在先为由抗辩,可却没有采纳我的意见。这是为什么?
专业解读:
虽然离婚时,你们基于真实意思达成的你不承担抚养费的约定合法有效,但的判决是正确的。
⾸先,⼀⽅不承担抚养费的约定,应以不损害未成年⼦⼥的合法权益为前提。为使⼦⼥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法律赋予了⼦⼥特别的权利。《婚姻法》第三⼗七条规定:“关于⼦⼥⽣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在必要时向⽗母任何⼀⽅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也就是说,离婚时所确定的抚育费数额,包括⼀⽅不承担抚养费的约定,在必要时是允许⽇后变更的。因为协议或判决,是基于当时⼦⼥的实际需要、当地的⽣活⽔平以及⽗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等确定的,如果情况发⽣了变化,将导致⼦⼥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其次,抚养费⽤的变具有法定条件,即必须是“必要时”和“合理要求”。⼀⽅⾯,对“必要时”的判断主要考虑:⼀是确有物价上涨、教育费、医疗费增加等较⼤变化;⼆是抚育⼦⼥⼀⽅的抚育能⼒,因下岗失业、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等⽽发⽣了较⼤改变。本案中,鉴于你前夫遭遇下岗后已⽆收⼊来源,导致难以维持你⼉⼦⽣活、教育费⽤的新情况,明显与之吻合。另⼀⽅⾯,“合理要求”是指在兼顾各⽅利益的前提下,务必保障⼦⼥最低⽣活⽔平。为此,《最⾼⼈民关于⼈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抚养费问题的若⼲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的实际需要、⽗母双⽅的负担能⼒和当地的实际⽣活⽔平确定。有固定收⼊的,抚育费⼀般可按其⽉总收⼊的20%⾄30%的⽐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抚育费的,⽐例可适当提⾼,但⼀般不得超过⽉总收⼊的50%。⽆固定收⼊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或同⾏业平均收⼊,参照上述⽐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或降低上述⽐例。”即可以据此判决由你承担抚养费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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