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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性违章的措施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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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性违章的措施和手段

一、针对本工程的违章行为 (一)习惯性违章行为

1、未组织驾驶员或从事交通安全管理人员按规定进行交通安全培训; 2、在挖掘机工作时清理吊斗内的泥土、石块。

3、基坑、地槽边缘堆置的土石方或其他材料与坑边距离小于0.8m,或堆积高度高于1.5m。

4、挖掘机暂停或停止工作,吊斗未放到地面上。

5、开挖槽、坑、沟深度超过1.5米,未按规定放坡或加可靠支撑。 6、基坑底四周未设排水沟和集水井或排除积水不及时。

7、基坑未设置上下爬梯,施工人员攀登水平支撑、撑杆上下基坑。 8、在有地下设施(如电缆、管道及埋设物)的地方进行土石方工程前,未联系业主单位、未查看设施的图纸资料沿道路边缘挖土,未设置围栏、围挡及警告标志。

9、施工车辆未按规定配置灭火器。 (二)严重违章行为

1、履带车道路上行驶未采取道路保护措施。 2、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超载行驶。

3、在挖掘作业过程中发现未预料到的地下设施或其他不可辨别的东西时,未停止施工。

4、当采用机械挖土时,机械旋转半径内有人。

5、深度超过3米深基坑土方开挖,地面边坡未修挡水沿或未设置集水坑。 6、雨天、大雾、夜间未经许可强行实施爆破作业。

7、作业过程中发现有可燃气体或有异味气体,但未停止作业或在有害气体未彻底消除前复工。

8、在各种管线范围内挖土作业未设专人监护。 二、违章行为纠正措施 (一)违章信息的来源

1、安技科管理人员在巡视中发现;

2、各部门、项目经理部专(兼)职安全员在日常巡视中发现; 3、上级主管部门、公司领导在安全大检查中发现; 4、内部及外部审核中发现;

5、关方的合理抱怨、投诉及职工在生产中发现; 6、各职能部门在绩效测量和监视中发现;.

7、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变更引起的违章; 8、事故及未遂事故调查时发现的违章。

各级管理部门对管理职责范围内认定的违章应予以记录,填写《检查记录》,并跟踪管理。内部审核发现的违章执行《内部审核控制程序》。

(二)违章原因的调查

1、施工现场发生的违章由分公司、项目经理部负责组织调查,分析原因并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并予以记录。

2、对发生的严重违章项,由管理者代表组织责任单位和公司相关部门、分公司及项目经理部进行联合调查,并由安技科提出调查分析报告,管理者代表审批并予以处置。

(三)违章项的纠正预防措施和验证

1、各级管理部门在管理职责范围内认定的违章项,对责任单位要提出纠正要求,属安全隐患的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责任单位按要求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其内容与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险性相适应,明确职责、权限、方法及完成时间,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填写《隐患整改反馈表》,报检查单位及安技科跟踪验证。

2、对公司各部门、分公司相关部门及建设(监理)单位提出的违章,由相关部门负责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经相关部门领导审批,责任单位组织实施,其措施的有效性由主管部门进行跟踪验证,应做好记录予以保存。

3、责任单位未能完成纠正和预防措施及未有效的,由公司安技科、工程部根据验证情况,重新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并向主管领导汇报,由主管领导指令其立即停工整改,直至问题得以解决。

(四)主责部门跟踪验证纠正和预防措施有效性后填写《纠正和预防措施实施情况统计表》,定期进行统计分析,以确保持续改进体系有效性。

(五)记录保存:

1、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应按《文件控制程序》要求,归入公司办公室长期保存。

2、违章、纠正和预防措施的相关记录,由安技科收集保存管理和使用按《文件控制记录》要求办理。

3、对于因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引起的程序文件的更改,执行《文件控制程序》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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