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刀刀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高玉坤、吕颂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玉坤、吕颂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刀刀网


高玉坤、吕颂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 【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 【审结日期】2020.09.30

【案件字号】(2020)黑01民终269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庆军张天翼石磊 【审理法官】李庆军张天翼石磊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高玉坤;吕颂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萝北支公司 【当事人】高玉坤吕颂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萝北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高玉坤吕颂轩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萝北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军黑龙江合心律师事务所;赵颖黑龙江惠扬律师事务所;关大华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军黑龙江合心律师事务所赵颖黑龙江惠扬律师事务所关大华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军赵颖关大华

【代理律所】黑龙江合心律师事务所黑龙江惠扬律师事务所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 1 / 9

【级别】中级人民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高玉坤

【被告】吕颂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萝北支公司

【本院观点】各方当事人对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及事故中伤者的花费的医疗费用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及事故中伤者的花费的医疗费用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高玉坤仅针对其误工费计算标准及一审诉讼费用负担提出异议。误工费是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所造成的收入减少,是受害人应得利益的丧失。误工费赔偿计算标准,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具体到本案,高玉坤主张的误工费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从事行业及收入状况,一审根据黑龙江省2018年黑龙江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780元/年计算150天并无不当,高玉坤主张应按交通运输行业计算其误工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诉讼费用分担问题,诉讼费用分担属人民依职权作出,本案中高玉坤提出的部分赔偿标准超出法律规定,一审将超出规定的部分诉讼费用判令其承担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高玉坤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10元,由高玉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 / 9

【更新时间】2021-10-25 09:48:18

【一审查明】一审认定事实:2019年7月31日3时34分许,吕颂轩驾驶黑AQ83k1号揽胜极光牌小型越野客车,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兴江路路口,与在兴江路由南向北行驶的高玉坤驾驶的登记所有人为崔伟军的黑A×××××号大众牌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吕颂轩及高玉坤受伤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吕颂轩弃车逃逸,8月5日自首。2019年8月23日,哈尔滨市交通支队顾乡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吕颂轩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高玉坤不负事故的责任。2019年9月26日,高玉坤申请鉴定,经委托,黑龙江省普利斯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11月11日出具黑普[2019]临司鉴字第28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为:1、高玉坤寰椎骨折(侧块),无残;2、误工150日;3、一人护理45日;4、营养60日。高玉坤为此支付鉴定费2700元,邮寄费30元。黑A×××××号小型客车的所有权人系吕颂轩,该车在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吕颂轩先行垫付20000元。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一审认为】一审认为,吕颂轩忽视道路交通安全,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未根据路面状况、可视距离保持安全车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是导致事故的全部原因,根据交警部门认定,吕颂轩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高玉坤不负事故的责任,故原审对高玉坤合法有据的诉请予以支持。因吕颂轩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人保公司投保交强险,故应由人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吕颂轩负责赔偿。高玉坤主张医疗费应按实际支出计付,吕颂轩先行垫付额20000元,应用于折抵医疗费,高玉坤主张的医疗费已由吕颂轩支付,原审不予支持。但人保公司应承担的医疗费10000元,应由人保公司直接支付吕颂轩。高玉坤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每日100元计付12天,该费用已由吕颂轩先行垫付,原审不予支持。高玉坤主张的营养费应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每日100元计付60天,吕颂轩先行垫付的部分应予以扣除。高玉坤主张的护理费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护理人员的工作及工资情况,故应根据2018年黑龙江省居民服务业的平均工资60090元/年的标准按照一人护理计算45天,由人 3 / 9

保公司直接支付高玉坤。高玉坤主张的误工费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从事行业及收入状况,故应根据黑龙江省2018年黑龙江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780元/年计算150天,由人保公司直接支付高玉坤。高玉坤以其具有运输资格证用以证明其从事交通运输行业,没有事实依据,原审不予认可。高玉坤主张的交通费,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交通费用的支出,原审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萝北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高玉坤误工费24978.08元、护理费7408.35元,共计32386.43元;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萝北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吕颂轩先行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三、被告吕颂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高玉坤营养费3413.15元。四、驳回原告高玉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4140元(含案件受理费1410元,鉴定费2730元),原告高玉坤负担1268元,被告吕颂轩负担2872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高玉坤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黑龙江省道里区做出(2019)黑0102民初13762号判决书。2、请求贵院查明事实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3、一审、二审诉讼费由人保公司、吕颂轩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1、高玉坤是出租车司机,案件发生是驾驶出租车时发生的事故,且有哈尔滨市交通局核发的出租车资格证,和与车主签订的租车协议。应当认定高玉坤为从事交通运输业不应当只按黑龙江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支持。2、在诉讼过程中高玉坤所主张的均为合理诉求,并无不当之处不应当承担本案诉讼费。综上所述,高玉坤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4 / 9

高玉坤、吕颂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

民事判决书

(2020)黑01民终269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玉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黑龙江合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颂轩。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颖,黑龙江惠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萝北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凤翔镇迎宾路27号。 主要负责人:张玉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大华,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玉坤因与被上诉人吕颂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萝北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2019)黑0102民初13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阅卷、询问当事人的方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高玉坤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黑龙江省道里区做出(2019)黑0102民初13762号判决书。2、请求贵院查明事实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3、一审、二审诉讼费由人保公司、吕颂轩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1、高玉坤是出租车司机,案件发生是驾驶出租车时发生的事故,且有哈尔滨市交通局核发 5 / 9

的出租车资格证,和与车主签订的租车协议。应当认定高玉坤为从事交通运输业不应当

只按黑龙江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支持。2、在诉讼过程中高玉坤所主张的均为合理诉求,并无不当之处,不应当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人保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吕颂轩是出租车,交通运输业范指进行长途的公路运输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对于出租车客运应按照平均工资是正确的,同时根据物价局对于出租车工资单班的误工损失原告也未达到交通运输业的标准,所以要求维持原判。

吕颂轩辩称,同人保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致。高玉坤在一审过程中并没有提供相关职业从业资质。

原告诉称 高玉坤向一审起诉请求:请求判令吕颂轩、人保公司赔偿高玉坤医疗费16,213.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误工费30,795.20元、护理费7408.35元、交通费36元、营养费6000元、鉴定费2730元,合计,382.70元。

一审查明 一审认定事实:2019年7月31日3时34分许,吕颂轩驾驶黑AQ83k1号揽胜极光牌小型越野客车,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兴江路路口,与在兴江路由南向北行驶的高玉坤驾驶的登记所有人为崔伟军的黑A×××××号大众牌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吕颂轩及高玉坤受伤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吕颂轩弃车逃逸,8月5日自首。2019年8月23日,哈尔滨市交通支队顾乡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吕颂轩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高玉坤不负事故的责任。2019年9月26日,高玉坤申请鉴定,经委托,黑龙江省普利斯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11月11日出具黑普[2019]临司鉴字第28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为:1、高玉坤寰椎骨折(侧块),无残;2、误工150日;3、一人护理45日;4、营养60日。高玉坤为此支付鉴定费2700元,邮寄费30元。黑A×××××号小型客车的所有权人系吕颂轩,该车在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吕颂轩先行垫 6 / 9

付20,000元。

一审认为 一审认为,吕颂轩忽视道路交通安全,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未根据路面状况、可视距离保持安全车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是导致事故的全部原因,根据交警部门认定,吕颂轩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高玉坤不负事故的责任,故原审对高玉坤合法有据的诉请予以支持。因吕颂轩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人保公司投保交强险,故应由人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吕颂轩负责赔偿。高玉坤主张医疗费应按实际支出计付,吕颂轩先行垫付额20,000元,应用于折抵医疗费,高玉坤主张的医疗费已由吕颂轩支付,原审不予支持。但人保公司应承担的医疗费10,000元,应由人保公司直接支付吕颂轩。高玉坤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每日100元计付12天,该费用已由吕颂轩先行垫付,原审不予支持。高玉坤主张的营养费应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每日100元计付60天,吕颂轩先行垫付的部分应予以扣除。高玉坤主张的护理费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护理人员的工作及工资情况,故应根据2018年黑龙江省居民服务业的平均工资60,090元/年的标准按照一人护理计算45天,由人保公司直接支付高玉坤。高玉坤主张的误工费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从事行业及收入状况,故应根据黑龙江省2018年黑龙江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780元/年计算150天,由人保公司直接支付高玉坤。高玉坤以其具有运输资格证用以证明其从事交通运输行业,没有事实依据,原审不予认可。高玉坤主张的交通费,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交通费用的支出,原审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萝北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高玉坤误工费24978.08元、护理费7408.35元,共计32,386.43元;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萝北 7 / 9

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吕颂轩先行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三、被告吕颂

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高玉坤营养费3413.15元。四、驳回原告高玉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4140元(含案件受理费1410元,鉴定费2730元),原告高玉坤负担1268元,被告吕颂轩负担2872元。

二审庭审中,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及事故中伤者的花费的医疗费用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高玉坤仅针对其误工费计算标准及一审诉讼费用负担提出异议。误工费是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所造成的收入减少,是受害人应得利益的丧失。误工费赔偿计算标准,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具体到本案,高玉坤主张的误工费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从事行业及收入状况,一审根据黑龙江省2018年黑龙江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780元/年计算150天并无不当,高玉坤主张应按交通运输行业计算其误工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诉讼费用分担问题,诉讼费用分担属人民依职权作出,本案中高玉坤提出的部分赔偿标准超出法律规定,一审将超出规定的部分诉讼费用判令其承担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高玉坤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8 / 9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10元,由高玉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李庆军 审判员 张天翼 审判员 石 磊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员 李 娜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9 / 9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gamedaodao.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6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