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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院管理创新奖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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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院管理创新奖奖励办法第一章

第一条

为表彰和奖励在医院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团

体,激发医院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自主创新,不断提升上海医院管理水平,助推上海创新型城市和亚洲医学中心的建设,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中国医院协会科技创新奖奖励办法》和《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结合本市医院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自有资金。

第三条

上海医院管理创新奖的对象是在医院管理实践、理论、

技术和方法等方面取得自主创新或者集成创新成果的个人或团体。在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或单位不作为上海医院管理创新奖候选人或团体。奖项的授予不决定科学技术成果的权属。

第四条上海医院管理创新奖的评奖坚持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上海市医院协会在中国境内享有依法开展上海医院管理创新奖在公开出版物、媒体上如实宣传报道的权利,未经本会授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开展任何涉及上海医院管理创新奖的宣传活动。

第六条上海医院管理创新奖每二年评选表彰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第二章

第七条

奖励范围

上海医院管理创新奖在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指导

下由上海市医院协会设立,所需经费依法向社会募集及上海市医院协

上海医院管理创新奖的奖励范围为各类医院管理中的

创新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在医院医、教、研、防等管理方面取得创新性成果,并在实践中取得成效;

(二)在医院管理标准、规范、技术服务及科普等方面取得创新性成果,并产生良好的反响和成效;

(三)在医院改革研究、探索和实践领域取得创新性成果,并具有可复制、可推广性。

第三章

评审组织

为保证上海医院管理创新奖推荐、评选和表彰工作顺利

进行,上海市医院协会设立上海医院管理创新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在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

第九条“评审委员会”受本会理事会领导和监事会监督,负责对上海医院管理创新奖评审奖励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上海医院管理创新奖的评审规则;

(二)负责上海医院管理创新奖评审、公示、奖励和发布等工作;(三)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条上海市医院协会办公室负责评审、奖励的日常事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海医院管理创新奖评审委员会的决议;(二)负责有关医院管理创新奖的申报咨询工作;

(三)负责上海医院管理创新奖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初审、公示、终审、奖励与发布等相关具体事务工作;

(四)负责评审委员会布置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四章

第十一条

评审标准

上海医院管理创新奖的评审标准,按照先进性与难

度、推动医院管理进步的作用、推广转化价值与程度、社会效益或综合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主要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思路独特,有重要创新,达到了同类管理的领先水平,对提升医院管理具有明显推动作用,或显示出广阔的应用前景,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先进,思路新颖,有较大的创新,达到了同类管理的先进水平,对提升医院管理水平具有较好的推动作用,或显示出较好的应用前景,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首创,思路新颖,有一定创新,达到了同类管理的先进水平,对提升医院管理水平有一定推动作用,或显示出一定的应用前景,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在本市各级医院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个人或团队均有资格申报,申报材料须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各申报单位根据评审标准,按照项目限额、报送时限和材料要求等将推荐材料报送上海市医院协会。

第十四条已获得国家级和本市科学技术或医院管理奖励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上海医院管理创新奖。当年同时申报本市同类奖励评选,且已经主办方公告建议为授奖项目,则自动终止该项目在上海医院管理创新奖的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凡涉及国防、领域的保密项目不得推荐申报上海医院管理创新奖。

第十六条未能通过评审的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工作又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条例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再次申报。连续两次参加评审未予授奖的项目,如再次申报须间隔一次。

第十七条应填写《上海医院管理创新奖申报书》,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海市医院协会办公室。并按要求提供有关附件材料,制作电子版本一并报送,申报书及附件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已获得上海医院管理创新奖的成果及其旁证材料不得再次使用。

第十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本奖励:(一)不符合上海医院管理创新奖的奖励范围;(二)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争议;

(三)不符合伦理学原则的;(四)原始材料不完整或不真实;(五)有悖相关法律、法规的;(六)填写资料不完整,无法审查的。(七)申报材料伪造、弄虚作假的。

第十九条申报人、推荐单位对申报项目的评审专家如有回避要求的,可在申报时填写回避专家申请表,并提出理由。每个项目所提出的回避专家人数不得超过2人。

第六章

第二十条评审程序:

(一)形式审查:由上海市医院协会办公室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评审资格。

(二)初审、复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评审办公室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初审和复审,初审以书面评审为主,复审以会议形式进行,一、二等奖候选项目需在复审时进行现场答辩,复审后产生入围项目。

(三)网上公示:复审后入围项目在上海市医院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4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四)终审:公示期限满后,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对没有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的候选项目进行终审。

(五)终审结果公示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申报项目负责人和第一完成单位可以在上海医院管理创新奖终审前的任何阶段提出退出评审的要求,并按要求分别提供书面申请材料和公函。

第二十二条评审专家原则上从本会理事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中选取,必要时从其他学会或科研机构中特聘,复审与初审专家不重复。评审专家组人数应为奇数。

评审程序

第二十三条上海医院管理创新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上海医院管理创新奖的主要完成人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在评审本单位项目或与被评审人有亲属、直接利害关系的,应该主动回避。

第二十四条上海医院管理创新奖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对推荐项目的有关内容及评审过程严格保密。

第七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五条上海医院管理创新奖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上海医院管理创新奖主要完成人或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可在初审结果或终审结果公示期限内以真实身份书面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单位法人要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二十七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主要完成人和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填写不实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推荐单位、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结果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实质性异议请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专家协助调查处理。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接到本会受理的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如期作出书面答复。必要时,本会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或采取其它解决方式。

第二十九条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处理意见报本会办公室审核。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的不予进入终审。

第三十条上海市医院协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向终审会议和上海市医院协会会长办公会议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并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保护。

第八章

第三十一条通过终审的项目经上海市医院协会会长办公会审定,并向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后正式发布。

第三十二条凡被评为“上海医院管理者创新奖”的,将以精神激励为主,由上海市医院协会举办颁奖仪式,对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奖金数额以当年上海市医院协会奖励决定为准。

第九章

第三十三条本奖励办法及细则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后发布施行。第三十四条本奖励办法及细则由上海市医院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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