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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现状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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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现状与发展

第一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现状与发展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现状与发展——以民办幼儿园为例

案例部分由狄俊宇同学主讲,关于民办幼儿园的定义、性质、特点等客观内容介绍建议以ppt形式进行,具体的事件介绍则由狄俊宇口述完成。

第一部分:基本内涵及性质

1.民办幼儿园的定义:指除和国有企事业组织以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依照规定设立的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显然,农村基层组织自筹资金举办的幼儿园属于民办幼儿园。

2.与社会力量办园、私利幼儿园的区别、联系,这一点我觉得就不要展示了,如果有人问可以补充下。

3.民办幼儿园的性质: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社团管理局管理,需要进行工商登记,改制后,幼儿园应该是法人单位,不隶属于任何公司和个人,集资人共同管理幼儿园。

4.民办幼儿教育的性质:准公品 第二部分:案例引入

民办幼儿园的公益性不足、营利性有余,缺乏必要的监管 ——拿什么拯救问题频出的民办园(健康安全问题)半岛都市报(青岛)

民办幼儿园的生存与发展——忐忑幼儿园 民办盛宴或将终结 金思维:三线园的压力 民办幼儿教育的特点

1.办园主体非国家性与产权形式多样性的统一

产权就是对财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研究表明,“同一所有制关系基础上的同一财产,可以有多种产权具体构成形式,每一种产权的具体构成形式具有不同的功能。”单一国有化的公立幼儿园,其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主要

集中在手中,办园者只有一定限度的支配权和使用权,这种产权构成模式不利于调动办园者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增强其责

任感,反而易使其缺乏开拓进取的动力,导致幼儿园缺乏生机和活力,而民办幼儿园是除和国有企事业组织以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设立的,其办学主体的非国家性必然导致产权形式的多样性,这种产权形式的多样性有助于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办园的积极性,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按照资金来源和产权归属,民办幼儿园大致可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1)国有民办型: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幼儿园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交由有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承办,幼儿园资产和以后的资产增值仍届国家所有,而办园经费主要由承办者依法筹集,承办者享有社会力员办园的权利和办园自主权。即承办者对幼儿园财产拥有经营权,而无所有权。

(2)民办公助型:由具有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利用国家非财政性拨款面向社会举办的幼儿园,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从幼儿园的筹备到招生,从教学到管理,从园舍到教学设施,从园长的选拔到教师的调配等等方面都或多或少地给予扶助和支持。

(3)民办民有型:这种类型幼儿园的办园主体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其办园经费不是来自国家财政性拔款,而主要是来自于办园主体自身,其所有权属于主办单位,其经营权属主办单位或承包者。

(4)股份制办园型:这种办园模式主要源于企业股份制对人们的启示。由举办者采取股份制形式筹集资金开办幼儿园。当前,我国的股份制幼儿园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其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是由境内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和公民多向联合而构成。作为法人实体,幼儿园获得整个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投资者拥有股权,但一般不直接干预幼儿园的经营和资产的处置,在管理上实行股东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业务由教育部门指导,其所有权与经营权基本分离。

(5)私立型幼儿园:这种类型的幼儿园主要由公民个人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依照规定设立的幼儿园,其办园经费由办园者筹集。幼儿园

由办园者或委托者经营,所有权归办园者所有。前一时期人们所提及的个体幼儿园即是私立园中之典型,当然个体幼儿园只是称呼上的一个变种,现已被私立幼儿园所取代。

2.公益性与盈利性的统一

公益性与盈利性是民办幼儿教育的重要特征。所谓公益性是相对盈利性而言的。在现代社会中,教育已经不再仅仅具有象征性的意义,而且具有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因此,接受教育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教育机会均等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办教育尽管需要投资,但教育投资不同于企业投资,企业投资的目的在于获取利润,教育投资的目的在于促进人的充分发展,以获得社会效益。所以教育从总体看是公共事业,教育的公益性已经被写人许多国家的教育法规之中,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这就要求民办幼儿园的办园者在办园动机和目的上不以追求经济利益为主,更不能不顾教育质量唯利是图。但是,民办幼儿园不以盈利为目的和盈利性经营是不矛盾的。这是因为民办幼儿园往往是有志于儿童教育的人士以保教幼儿为目的,自筹资金开办的幼儿园,要维持其运行,一方面要想方设法筹集资金,另一方面要在确保教育质量的前提下千方百计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这样,民办幼儿园经营得当,必然出现结余和盈利,但这种结余和盈利只能用于幼儿园办园条件和改善和今后的发展,试图以此来谋利是不允许的。事实上,当办园者扩大投资改善了办园条件后,将会使园内的儿童受益,得到更适宜的发展,更好地体现民办幼儿教育的公益性,同时赢得良好的办园声誉,利于吸引生源。如此形成良性循环。实践经验也证明,凡是办园目的较端正的民办幼儿园,其运作状况是可持续发展的,反之,欲速则不达,很容易被淘汰。由此可见,民办幼儿园的公益性和盈利性并不是截然分开的,两者常常互相渗透,互相结合。

3.规定的统一性与办园自主性的统一

民办幼儿园大多是自筹资金,自负盈亏的教育机构、它对的依赖少于公办幼儿园,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对其控制也应该少于公

办幼儿园。本着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民办幼儿园应该比公办幼儿园有更大的自主权,这既是我国幼儿教育改革的需要也是国际惯利。日本的《私立学校法》明确规定,“鉴于私立学校的特征,通过尊重其自立性,提高其公共性,而谋求健全发展。”韩国的《私立学校法》也明确规定:“本法依据私立学校所具的特点,以确保其自主性。”此外,民办幼儿园还面临着比公办幼儿园更大的生存压力,在人事、财务、课程设置等方面如不赋予相应的自主权,民办幼儿园就很难以适应市场的需要办出特色,就不能较好地满足广大家长对幼儿教育多样化的要求。”

但是民办幼儿园的自主权又应该是有限的,是相对于公办幼儿园而言的。民办幼儿园的自主应该是在国家规范下的自主。教育是培养人的活动,它是人的社会化的主要途径。而人的素质关系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因此,教育已经不纯粹是私人的事情,而具有公共的性质,依法规范和管理各类教育是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否则,离开国家规范的自主很可能是一种自由泛滥的自主,所以民办幼儿园办园的自主性应该是与国家规定的统一性相一致的。比如,民办幼儿园的园长通常应由董事会聘任,但在聘任前必须报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方可正式聘任;民办幼儿园的教师和保育员应由园长聘任,但教师在聘任前应报教育行政产管部门进行资格审定;教材的选用可由动儿园自行确定,但选用的教材应是经国家审定认可的;民办幼儿园的财务应是自主的,但也应该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4.教育质量的一致性与办园特色多样性的统一

幼儿教育不仅体现一个国家的幼儿教育水平,还将直接影响儿童未来的发展,无论幼儿教育的性质如何,其教育质量都应该大致相当,即同层次、同规格、同质量。但是,质量的一致并不意味着各类幼儿园是千园一面的。而对社会对幼儿教育需求的多样化,也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民办幼儿园必须以特色取胜。因为公办幼儿园大多历史较长,其办园条件、教育质量和幼儿园无形资产的影响力,都是民办幼儿园无法抗衡的,民办幼儿园只有办出自己的特色,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事实上,不少民办幼儿园在实践中已经形成了自己的

特色。如有的以艺术为特色,有的以外语为特色,还有的以体育、珠算等为特色,正是这种教育质量的一致性和办园待色多样性的统一,为幼儿教育增加了选择性,也为民办幼儿园自身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第二篇:民办非企业单位验资

(1)被审验单位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及批准檔;(2)被审验单位出资者签署的与出资有关的协议、章程;(3)出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4)被审验单位确认的货币出资清单、实物出资清单、无形资产出资清单、与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出资相关的资产和负债清单、开办资金实收情况明细表;(5)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6)全体出资者(或董事会)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和委托檔、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7)被审验单位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8)银行开户文件、收款凭证、对账单(或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文件)及银行询证函回函;(9)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财产移交与验收证明,实物存放地点的证明;(10)非货币财产出资有关的批准文件;(11)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的评估报告等作价依据及出资各方对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12)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檔,包括房地产证、车辆行驶证、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专有技术转让合同、商标注册证、著作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红线图等;(13)出资者对其出资责任,以及提供数据的真实、完整及出资财产未设定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书面声;(14)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其它数据。 第三篇: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范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本单位的名称是四川×××。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本单位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本单位的宗旨是×××。

〔必须载明: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四川省×××。

本单位的住所设在四川省××市(区、县)。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运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四)……。

第 本单位开办资金:人民币××元;捐赠者:×××,金额:人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民币××元。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捐赠者,应分别载明每个捐赠者的出资金额〕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四)……。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臵;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一)……。

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2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

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三)……。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第十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臵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七)……。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本单位设监事×人(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未设监事会则删除此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应按相关规定设立党组织。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的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机关或者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九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

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得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届第 次理事会表决通过。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篇: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书样本

(以体育类俱乐部为例)

关于注册登记济南市XXX俱乐部的申请 济南市民政局: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发展我市体育事业,特申请成立济南市xxx俱乐部。本单位是利用非国有资产,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成立后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不得反对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同时自觉接受市民政局和体育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主导。

筹备的基本情况:资金、设施以及人员等各方面的情况做一简要说明。

活动资金及经费来源渠道:自筹资金 业务范围:根据章程业务范围简要说明。

特提出登记申请。

申请人签字: Xx年xx月xx日 第五篇:民办非企业单位释疑

民办非企业单位释疑、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另一种类型是民办学校,主要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2、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循什么样的管理?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由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

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是本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的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3、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分布在哪些领域?

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分布在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社会中介等。

⑴民办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小学、中学、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⑵民办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⑶民办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等;

⑷民办科技事业:如民办科技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

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科技评估所(中心)等; ⑸民办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⑹民办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等;

⑺民办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等; ⑻民办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等。

4、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分为哪几种类型?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可以分为二种类型: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

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者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并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5、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⑴有业务主管单位并经其审查同意。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有与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经授权的组织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筹备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应当向该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根据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及,结合本行业发展的需要,对筹备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关章程、资金、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等内容进行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设立并签发文件的,才具备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首要条件。

⑵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有自己的名称,以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要符合民政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准确反映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与业务范围。设立组织机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活动的必要条件,它应当与成立的宗旨、所承担的业务及本单位的规模相适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机构是理事会(或者董事

会)和监事会,民办学校的可设为校委会。

⑶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不同类型,对从业人员有一定的技术或技能方面的要求。如民办医院,就要求有与医院规模相适应的具有医师资格的人员。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数量要与该单位的规模及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一致。不同的行业如果对本行业范围内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专门要求的,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必须符合行业要求。

⑷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这是保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促进其宗旨确定的事业发展的经济基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具备与其规模、业务活动范围和业务量相适应的合法财产,资金数额必须达到该行业所规定或要求的开办资金的最低限额。在其合法财产中,非国有资产的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同时,财产的来源必须合法,必须是来自正当的渠道,并且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

⑸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实体性组织,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场所是开展业务活动的所在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场所至少要求有一个,如业务活动需要或受客观条件可以有两个或多个。但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的场所设置地,不能超出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所管辖的区域。

上述五项是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必备条件。必须强调,只有同时具备了以上五个条件,才能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登记;只具备其中一条或若干个条件,是不能提出申请登记的。

6、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履行哪些主要程序?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主要程序是:

⑴由举办者或举办单位在预先征得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报告,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出具《通知书》后,再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

⑵由举办者或举办单位负责起草登记申请书、章程草案等文件,办好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基本情况、

从业人员名单及执业资格证明等材料。已具备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各项条件后,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业务主管单位对拟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认真的审查,认为情况属实,并符合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各项条件,签发同意设立的文件。

⑶举办者或举办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报告,并持业务主管单位签发的同意设立的文件,连同法规规定的文件和证明材料,一同报登记管理机关受理。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批准设立的,签发同意设立的文件,并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7、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什么特征?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以下五个特征:

⑴举办主体的民间性: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及其他社会力量为其举办主体。

⑵资产来源的非国有性:资产来源于举办者自己筹集的资金,其中涉及国有资产部分不得超过举办资金总数的1/3(国有资产包含着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

⑶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社会公益服务活动。 ⑷业务范围的社会服务性:凭借专业知识的技能,为满足社会某种需求而开展的社会公益性服务活动,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⑸组织性质的非营利性:这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本质特征。组织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活动。不得在成员中分配;组织解体后,剩余资产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私自转让、分配。

其功能主要是面向全社会、为满足社会某种需求而开展服务;其社会定位是凭借专业知识和技能,服务于社会,满足人民需求的社会组织;其组织形式是具有一定专长的单位成员,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和一定组合形式,组成稳定型的单位实体;其管理方式是实行岗位责任制;其工资报酬形式是单位成员实行按劳取酬。

8、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根本区别是什么?

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事业单位的根本区别有两点:一是从举办主体的范围来看,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明显的民间性,而事业单位主要是由国家机关和相关组织举办的;二是从资金来源上看,前者是“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而事业单位则是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企业的根本区别,就在于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上。营利,是一切企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企业的赢利可以在成员中分配,清算后的财产可以在成员中分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不仅表现在它的章程规定的宗旨和目的上,更重要的还在于财务管理和财产分配上,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经营活动的收入及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只能再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这就是“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本质所在。

民办非企业单位与社会团体的根本区别有三点:一是社会团体可以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能举办社会团体;二是社会团体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则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三是社会团体是由公民自愿组成的会员制组织,其组织结构具有松散性,活动具有不定期性;与社会团体相比,民办非企业单位是面向社会开展服务的组织,其活动特点是连续性、经常性的,其组织结构具有实体性。

民办非企业单位与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根本区别是什么?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事业单位的根本区别有两点:一是从举办主体的范围来看,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明显的民间性,而事业单位主要是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举办的;二是从资金来源上看,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而事业单位则是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也就是说,它们的性质一个是“民办”,一个是“官办”。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企业的根本区别,就在于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上。营利,是一切企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不仅表现在它的章程规定的宗旨和目的上,更重要的还在于财务管理和财产分配上;企业的盈利可以在成员中分红,清算后的财产可以在成员中分配;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经营活动的收入及盈余和清算后的

剩余财产只能再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这就是“营利”和“非营利”的本质所在。

民办非企业单位与社会团体的根本区别有四点,一是社会团体可以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能举办社会团体;二是社会团体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则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三是社会团体是由公民自愿组成的会员制组织,其组织结构具有松散性,活动具有不定期性,与社会团体相比,民办非企业单位是面向社会开展服务的组织,其活动特点是连续的、经常的,其组织结构具有实体性;四是社会团体必须具有法人资格,能承担民事责任,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则有一类具有法人资格,其余两类不具有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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