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刀刀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杭州市舟山建委[2010]316号

杭州市舟山建委[2010]316号

来源:刀刀网


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版)的通知

舟建委〔2010〕316号

各县(区)建设局,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各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省、省财政厅《关于颁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版)的通知》(建建发[2010]224号)文件精神,决定自2011年1 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版)[以下简称2010版计价依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版计价依据是指导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编制以及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办理、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鉴定等的依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应执行2010版计价依据。

二、2010版计价依据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3版计价依据同时停止使用。凡2010年12月31日前签订工程发承包合同的项目,或者虽然工 程合同在2011年1月1日以后签订,但工程招投标的招标文件在2010年12月31日前备案的项目,仍按2003版计价依据规定执行。

三、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按以下规定执行,其他项目参照执行。

1.人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照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相应时期发布的市场信息价计算,并应以定额的人工费和机械费作为计算费用的基数; 2.材料单价,按照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相应时期发布的市场信息价计算,无信息价的参照当时当地市场价计算;

3.施工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及利润,应按施工费用定额费率的中值或弹性区间费率的中值计算;

4.风险费用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条件和当时当地建设市场行情,由招标人自行合理确定;

5.规费和税金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应按定额规定的费率计取。 6.民工工伤保险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应以定额的人工费和机械费作为计算费用的基数,费率为0.5%,其中专业工程(打桩、钢结构、幕墙及其他)费率乘以系数0.6,专业土石方工程费率乘以系数0.4。

四、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及施工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及税金等费用应符合相关规定并结合建设市场行情自主报价,且人工与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不得低于定额基价。

五、非招标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签订时,应根据当时当地建设市场行情,在合同价款条款中明确约定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及费用的计取办法。

六、2010版计价依据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实行全面动态管理。本市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要素价格信息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算、发布。

七、各工程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机构应认真贯彻执行2010版计价依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造价与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招标控制价、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及竣工结算价备案时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2010版计价依据正确执行。

八、本通知与以前本委出台的相关规定相抵触时,以本通知为准。 九、各单位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联系。

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计价的通知 (杭建市发〔2007〕295号)

【来源:建设发展部】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148号)精神,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保障建设市场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计价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作为单列项目费用列入建设工程招投标报价内,该费用属不可竞争费用,不得进行让利优惠。

二、对杭建市发〔2005〕73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附件中的“工程项目报价汇总表”(表1-1-1)和“单位工程报价汇总表”(表1-1-2)作相应修改调整,具体详见附表。

三、规费仍按《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规定执行,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措施项目清单费+其他项目清单费+规费)×0.114%

农民工工伤保险计算费率今后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四、本通知自2007年7月30日起执行。本通知实施之前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按以下方式处理:

1、2007年7月1日开始至本通知实施之前已进行工程招投标但未签订施工发承包合同的工程,由发包人与中标人在签订施工发承包合同前,根据投标文件的报价结合本通知的规定,明确落实农民

工工伤保险的计取方法并将费用纳入合同价中。

2、2007年7月1日开始至本通知实施之前已签订施工发承包合同的工程,由发包人与中标人另行签订补充合同,根据施工合同和投标文件的报价结合本通知的规定,以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证》和工伤保险缴费凭证为依据,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纳入合同总价中。

3、2007年7月1日前已开工的在建工程,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按照杭政办函〔2007〕148号规定的公式计算,以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证》和工伤保险缴费凭证为依据,由发承包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纳入合同总价中。

本通知发出后,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文件示范文本》作相应调整,不再另发通知。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联系。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gamedaodao.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6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