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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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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组成犯罪行为之物不同:赌资

2、与孽生之物不同:制造毒品时的毒品、伪造的文书 一、界定 3、与犯罪所得不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所获销售金额 4、与犯罪工具不同:盗窃罪中的钥匙

1、不是每个罪犯都有行为对象:脱逃罪、偷越国(边)境罪,组织、领导、参加组织罪,

行为对象 二、认定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2、有的犯罪会有多个行为对象:抢劫罪(人身、财物) 三、意义 1、影响定罪 2、影响量刑

1、法益侵害性:刑法明文规定保护的法益 一、特征 2、客观现实性:不受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影响 3、因果性

1、实害结果(实害犯):\"造成严重后果\"。过失犯罪成立都要求有实害结果

现实侵害事实(死亡-故意杀人罪) 危害结果 二、分类 2、危险结果(危险犯): ①具体危险犯:具体现实程度(法官认定)

既针对 \"只以造成严重后果\"

犯罪形态、 现实危险状态(重伤-故意杀人罪) ②抽象危险犯:抽象危险感(立法预先规定)

也针对 \"只规定_____\"

罪名性质

1、基本犯罪+加重结果=定基本罪名+加重处罚

2、法定性:虐待罪(抢夺致人死亡不是结果加重犯,是情节要重的要加重处罚,不是择一重)

三、结果加重犯 3、罪过形式:基本犯罪是故意犯罪,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

4、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之间需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无介入因素切断)

绑架致人死亡是结果加重犯,致人死亡是指绑架行为本身,其他行为致死是数罪并罚。

a、没有对法益产生实际危险:日常生活行为,偶然产生的危害结果,不是

①、实行行为 1、条件关系 b、没有对法益产生 故意:实行行为产生实害结果-既遂

的限定 现实紧迫危险 过失:实行行为产生结果,是成立过失犯罪所需的实害结果

②、现实危害结果:由谁造成

①、假定的因果关系:前条件 无 后条件 有 结果 一、条件说: ②、二重的因果关系:(择一的竞合):条件1(100%) 有

无A则无B、 2、条件关系 条件2(100%) 结果

A即B因 的特殊情形 ③、重叠的因果关系:条件1(50%) 有

条件2(50%) 结果

有无认识,不影响(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

④、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有 不意味承担刑事责任,看主观要件

需\"介入因素三标准\"

因果关系

1、实行行为对法益制造现实危险 危险 不断升高 现实化为实害结果

2、判断标准:先前实行行为(大,有) 介入因素 实害结果(大,无)(看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作用)

(无,异常)(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的关联性大小)

3、介入因素种类:重叠的因果关系也属于\"多因一果\" 现象

①自然事件

二、相当因果关系说 ②被害人自身行为:必然引起、通常引起是不异常;很少引起、通常不会引起是异常。

③第三人行为:医生一般过失或轻微过失,不异常。

[注意]\"多因一果\"现象 归于两人头上条件:

a、第三人行为出现不以发生先前行为为条件; b、先前行为与第三人行为对结果发生均具有不可或缺的决定性作用

4、前提:事实查明问题:无法查明时,只能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来处理

客观阻却事由:

一、 正当防卫(正对不正)

1、 互相斗殴无防卫(被害人承诺轻伤无罪,重伤有罪) 2、 符合貌似\"犯罪行为\" 3、 起因条件 ①、不法性

a、 防卫主体不限于被害人本人 b、 仅限于针对个人法益的侵害 c、 仅限于针对个人的行为

d、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 ②、客观性

a、 故意、过失、意外事件b、作为、不作为c、不具有责任年龄或责任能力 ③、现实性(假想防卫,不是故意为之,如有过失就是过失犯罪,没过失就按意外事件处理) ④、时间条件:正在进行(紧迫性),适时性

不能正当防卫:侵犯著作权罪,重婚罪,贿赂犯罪

a、 开始时间:着手时(现实而又紧迫的危险)抢劫--开始实施暴力(着手) b、 结束时间:法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

[注]1.1、财产犯罪特例:不法侵害延续到追捕过程中,直到行为人将财物安全藏匿 1.2、设立防卫装置成立正当防卫:a、防卫手段与不法侵害具有相当性 b、防卫手段不能侵害其他法益 c、临时发挥作用,不属于事前防卫

1.3、防卫不适时:a、故意,故意犯罪b、过失,过失犯罪c、无故意、过失,意外事件 ⑤、意识条件:防卫人主观上有防卫意识:a、防卫认识:认识到

b、防卫意志:正当目的和动机 a、完整防卫意识

理论观点: b、只要求防卫认识,不要求防卫意志 c、不要求防卫意识

具体争议:偶然防卫\"螳螂捕蝉,黄雀在后\" 甲 ②杀 乙 ①杀 丙 相关:a、防卫挑拨:甲不成立正当防卫,故意犯罪

b、相互斗殴:重伤害危及生命,即使承诺放弃也无效 例外:(出现正当防卫的情形:(1)中途停止、求饶、逃跑--继续 (2)手 ⑥、对象条件: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想象竞合,优先认定为正当防卫 ⑦、限度条件:必要性、相当性

a、没造成实际损害,只造成危险的防卫手段 认识 b、没达到制止不法侵害效果

c、行为本身不具有危害行为的形式特征,不是 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注]1.1、\"手段过当\"\"结果过当\"(1)首先存在结果过当(2)还要求过当结果至少有过失。 如没过失,不成立防卫过当,是意外事件。 1.2、事后防卫不是防卫过当。 ⑧、特殊正当防卫 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

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1、符合时间上适时性,手段上必要性,相当性

防卫程度级别相应提高,造成伤亡也是必需、相当的。 a、不是赋予防卫人无限防卫权,是提示性注意规定

b、面对其他犯罪,只要满足防卫手段的必要性和相当性,造成侵害人伤亡,也不算过当。 1.2、行凶:重伤害(缩小解释),不要求使用凶器。

1.3、杀人:不包括非暴力手段的杀人,包括转化犯转化来的故意杀人罪。

1.4、抢劫:不包括非暴力手段的。包括抢劫支、弹药、爆炸物罪。包括事后转化抢劫,不包括携带凶器抢劫转化的抢劫。

1.5、强奸:不包括非暴力的强奸。包括拐卖妇女罪,强迫卖淫罪中的强奸。 1.6、绑架:包括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绑架。

1.7、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劫持航空器罪、放火罪、爆炸罪、越狱罪。

a、暴力程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不包括非暴力和轻微暴力(不包括侮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

b、人身安全:包括生命、身体健康、性自由,不包括人格、名誉。 二、紧急避险(正对正)

偶然避险:A砸窗,没想到救了想自杀的人 1、毁财既遂,既有意识,又有认识。 2、无罪,有效果。

3、毁财未遂,先定罪,后分析,既来中止。 (1)起因条件:必须存在现实危险(现实性)

a、假想避险:存在过失,过失犯罪;没过失,意外事件。 b、特殊群体:职务上,业务上,不能紧急避险。 (2)时间条件:危害正在发生(紧迫性)

法益受到紧迫危险,危险已经产生但尚未消除。 (3)意思条件

行为人具有避险意识,即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在为了挽救合法权益而避险。 [注]偶然避险不是紧急避险。 (4)补充性条件

最后的补充手段,不得已而为之,化险为夷的唯一手段。 (5)限度条件

没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a、法益衡量:保护的法益_损害的法益(不包括为了保全自己生命而牺牲他人生命) b、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应当减轻成免除处罚, 。 1、丢失支不报最,造成严重后果

2、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要求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给银行造成 危害结果 损失。

3、侵犯商业秘密罪,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4、滥用职权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中大损失。 结果加重罪: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②强奸罪致人死亡③非法拘禁致人死亡④绑架罪致人死亡 ⑤拐卖妇女、儿童罪致人死亡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⑦虐待罪致人死 亡⑧抢劫罪致人死亡⑨被害人(⑥、⑦)自杀也是加重结果

犯罪行为对象是特定的:①窝藏、包庇罪: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

②嫖宿妇女罪:卖淫的是幼女;奸淫幼女犯罪所得罪:幼女

③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境外的机构、组织或个人(没认识 到构成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

④盗窃罪:他人占有的财物(他人所有并占有的财物;自己所有、 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 三、 被害人承诺

(一) 一般的被害人承诺

成立要件:1、对承诺的法益有处分权限

2、对承诺的法益有一定限度:财产、名誉、自由、身体权在轻伤的范围 内(砍小手指可以承诺)生命不可以。

3、对承诺事项的意义,范围有理解能力(承诺能力)。 幼儿精神病患者承诺无效。

4、承诺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被骗、被 戏言无效。 仅是承诺动机的错误,不影响承诺效力。 5、承诺必须事前作出:a、事后承诺于事无补

b、承诺以最后一次作出的为准 6、经承诺实施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预设的范围 [注]如触犯其他犯罪,则以其他犯罪论处。 (二) 推定的被害人承诺-行为不构成犯罪 成立条件:1、被害人没现实的承诺。

2、推定被害人得知后会承诺。以一般人的合理意愿为标准。

3、必须是为了被害人的一部分法益牺牲其另一部分法益,但所牺牲的法 益不得大于所保护的法益。

4、行为所指向的法益必须使被害人有处分权的法益。 四、 其他阻却事由

(一) 自救行为:1、被害人在通过法律程序难以获得救济劝你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被害人无罪。A车被B车偷走,A发现车,偷回来。 2、成立条件:a、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b、恢复权利具有现实必要性 c、恢复权利的手段具有相当性

(二) 法令行为:1、行为貌似有危害性,因具有法律依据,无罪 2、分类:a、性行为:发行彩票

b、具有合法性条件的行为:规定堕胎罪的国家 c、职权职务行为:逮捕罪犯 d、权利义务行为:公民扭送现行犯

(公民制止现行犯是正当防卫) (三) 正当业务行为:分类:a、职业体育比赛:拳击 b、正当医疗行为

c、其他正当业务行为:记者如实报道不构成

五、 主观要件

(一) 犯罪故意:明知-会-希望、放任 认识因素+意志因素

1、 认识内容:行为人-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无排除犯罪事由-违法性 ①行为人:对行为人自身有认识

[注]真正身份犯,对定罪身份(构成身份)有认识。

②行为:对行为本身有认识(包括对行为的自然属性的认识) ③行为对象:对行为对象有认识 [注]不要求认识得非常具体准确。 ④危害结果:对危害结果有认识

1、丢失支不抱罪,要求有严重后果,不要求行为人明知会发生 严重后果

例外:不要求有认识: 2、滥用职权罪要求造成重大损失,不要求行为人事先认识到会造 成重大损失

3、对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不要求有认识 [注]对数额、次数的认识问题:①对行为的次数不要求有认识

②对违法所得数额不要求有认识(高利转贷罪、侵犯著作权罪)

③对取得型财产罪的财物数额要求有认识(盗窃罪) ⑤因果关系:介入因素三标准

⑥无排除犯罪事由:要求认识到自己没面临不法侵害而实施攻击

⑦违法性:禁止性和应受处罚性。没必要要求行为人对行为的刑法禁止性有认识 (二) 故意的种类

1、 ①直接故意:明知(必然或可能)+希望 ②间接故意:明知(可能)+放任 看结果是有一种还是两种可能

2、 根据对认识内容的确定程度来划分: ①确定故意:认识到结果确定会发生 ②不确定故意:认识到结果可能会发生

a、未必的故意:认识到结果可能发生,放任结果发生。=间接故意 b、概括的故意:认识到结果确定发生,但具体发生对象不确定。

c、择一的故意:认识到确定会出现2种结果中1个,但不确定是哪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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