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百七⼗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威胁⽅法阻碍国家机关⼯作⼈员依法执⾏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
以暴⼒、威胁⽅法阻碍全国⼈民代表⼤会和地⽅各级⼈民代表⼤会代表依法执⾏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威胁⽅法阻碍红⼗字会⼯作⼈员依法履⾏职责的,依照第⼀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机关、机关依法执⾏⼯作任务,未使⽤暴⼒、威胁⽅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款的规定处罚。
暴⼒袭击正在依法执⾏职务的⼈民的,依照第⼀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百七⼗⼋条 【煽动暴⼒抗拒法律实施罪】暴⼒抗拒国家法律、⾏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百七⼗九条 【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作⼈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民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百⼋⼗条 【伪造、变造、买家机关公⽂、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于证明⾝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第⼆百⼋⼗条之⼀ 【使⽤虚假⾝份证件、盗⽤⾝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份证明的活动中,使⽤伪造、变造的或者盗⽤他⼈的居民⾝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于证明⾝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有前款⾏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百⼋⼗⼀条 【⾮法⽣产、买卖警⽤装备罪】⾮法⽣产、买卖⼈民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百⼋⼗⼆条 【⾮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法持有国家、机密⽂件、资料、物品罪】以窃取、刺探、收买⽅法,⾮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持有属于国家、机密的⽂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百⼋⼗三条 【⾮法⽣产、销售专⽤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器材罪】⾮法⽣产、销售专⽤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百⼋⼗四条 【⾮法使⽤窃听、窃照专⽤器材罪;考试作弊罪】⾮法使⽤窃听、窃照专⽤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百⼋⼗四条之⼀ 【组织考试作弊罪;⾮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试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为他⼈实施前款犯罪提供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为,向他⼈⾮法出售或者提供第⼀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或者让他⼈代替⾃⼰参加第⼀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第⼆百⼋⼗五条 【⾮法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具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其他技术⼿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提供专门⽤于侵⼊、⾮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具,或者明知他⼈实施侵⼊、⾮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为⽽为其提供程序、⼯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百⼋⼗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络服务渎职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删除、修改、增加、⼲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程序进⾏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后果严重的,依照第⼀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第⼀款的规定处罚。 第⼆百⼋⼗六条之⼀ 【拒不履⾏信息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络服务提供者不履⾏法律、⾏规规定的信息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致使违法信息⼤量传播的;
(⼆)致使⽤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百⼋⼗七条 【利⽤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性规定】利⽤计算机实施⾦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百⼋⼗七条之⼀ 【⾮法利⽤信息络罪】利⽤信息络实施下列⾏为之⼀,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设⽴⽤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站、通讯群组的; (⼆)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第⼀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百⼋⼗七条之⼆ 【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利⽤信息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接⼊、服务器托管、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持,或者提供⼴告推⼴、⽀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第⼀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百⼋⼗⼋条 【扰乱⽆线电管理秩序罪】违反国家规定,擅⾃设置、使⽤⽆线电台(站),或者擅⾃使⽤⽆线电频率,⼲扰⽆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百⼋⼗九条 【对聚众“打砸抢”⾏为的处理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百三⼗四条、第⼆百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要分⼦,依照本法第⼆百六⼗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百九⼗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扰乱国家机关⼯作秩序罪;组织、资助⾮法聚焦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作、⽣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法进⾏,造成严重损失的,对⾸要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作⽆法进⾏,造成严重损失的,对⾸要分⼦,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多次扰乱国家机关⼯作秩序,经⾏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资助他⼈⾮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百九⼗⼀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作⼈员依法执⾏职务,情节严重的,对⾸要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百九⼗⼀条之⼀ 【第⼀款罪名;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百九⼗⼆条 【聚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罪】聚众⽃殴的,对⾸要分⼦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的,对⾸要分⼦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多次聚众⽃殴的;
(⼆)聚众⽃殴⼈数多,规模⼤,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殴的。
聚众⽃殴,致⼈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百三⼗四条、第⼆百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百九⼗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为之⼀,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随意殴打他⼈,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多次实施前款⾏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
第⼆百九⼗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社会性质组织罪;⼊境发展⿊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 境外的⿊社会组织的⼈员到中华⼈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作⼈员包庇⿊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有其他犯罪⾏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成员基本固定;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定的经济实⼒,以⽀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威胁或者其他⼿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违法犯罪活动,为⾮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国家⼯作⼈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在⼀定区域或者⾏业内,形成⾮法控制或者重⼤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活秩序。
第⼆百九⼗五条 【传授犯罪⽅法罪】传授犯罪⽅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
第⼆百九⼗六条 【⾮法集会、**罪】举⾏集会、*、*,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时间、地点、路线进⾏,⼜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的负责⼈和直接责任⼈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百九⼗七条 【⾮法携带武器、管制⼑具、爆炸物参加集会、*、*罪】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百九⼗⼋条 【破坏集会、*、*罪】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法破坏依法举⾏的集会、*、*,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百九⼗九条 【侮辱国旗、国徽罪】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式侮辱中华⼈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百条 【组织、利⽤会道门、邪教组织、利⽤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会道门、邪教组织、利⽤迷信致⼈重伤、死亡罪;强*罪;诈骗罪】组织、利⽤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
组织、利⽤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迷信蒙骗他⼈,致⼈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第⼀款罪⼜有**妇⼥、诈骗财物等犯罪⾏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零⼀条 【聚众*乱罪;引诱未成年⼈聚众*乱罪】聚众进⾏*乱活动的,对⾸要分⼦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参加聚众*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百零⼆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体、⼫⾻、⾻灰罪】盗窃、侮辱、故意毁坏⼫体、⼫⾻、⾻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零三条 【罪;开设*罪】以营利为⽬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
开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第三百零四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邮政⼯作⼈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民利益遭受重⼤损失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鉴定⼈、记录⼈、翻译⼈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六条 【辩护⼈、诉讼代理⼈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辩护⼈、诉讼代理⼈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违背事实改变证⾔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诉讼代理⼈提供、出⽰、引⽤的证⼈证⾔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暴⼒、威胁、贿买等⽅法阻⽌证⼈作证或者指使他⼈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作⼈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零七条之⼀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款⾏为,⾮法占有他⼈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作⼈员利⽤职权,与他⼈共同实施前三款⾏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三百零⼋条 【打击报复证⼈罪;泄秘罪】对证⼈进⾏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条之⼀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司法⼯作⼈员、辩护⼈、诉讼代理⼈或者其他诉讼参与⼈,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有前款⾏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开披露、报道第⼀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第⼀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零九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 (⼀)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殴打司法⼯作⼈员或者诉讼参与⼈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作⼈员或者诉讼参与⼈,不听法庭制⽌,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为,情节严重的。
第三百⼀⼗条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三百⼀⼗⼀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明知他⼈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三条 【拒不执⾏判决、裁定罪】对⼈民的判决、裁定有能⼒执⾏⽽拒不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四条 【⾮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
第三百⼀⼗五条 【破坏监管秩序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为之⼀,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殴打监管⼈员的;
(⼆)组织其他被监管⼈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的。
第三百⼀⼗六条 【脱逃罪;劫夺被押解⼈员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犯罪嫌疑⼈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
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犯罪嫌疑⼈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七条 【组织越狱罪;*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组织越狱的⾸要分⼦和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要分⼦和积极参加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三百⼀⼗⼋条 【组织他⼈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偷越国(边)境的,处⼆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有下列情形之⼀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他⼈偷越国(边)境集团的⾸要分⼦;
(⼆)多次组织他⼈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偷越国(边)境⼈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被组织⼈⼈⾝⾃由的; (五)以暴⼒、威胁⽅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有杀害、伤害、强*、拐卖等犯罪⾏为,或者对检查⼈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九条 【骗取出境证件罪】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偷越国(边)境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条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境证件罪;出售出⼊境证件罪】为他⼈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第三百⼆⼗⼀条 【运送他⼈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有下列情形之⼀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多次实施运送⾏为或者运送⼈数众多的;
(⼆)所使⽤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威胁⽅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有杀害、伤害、强*、拐卖等犯罪⾏为,或者对检查⼈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条 【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第三百⼆⼗三条 【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故意破坏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或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节 妨害⽂物管理罪
第三百⼆⼗四条 【故意损毁⽂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物罪】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物保护单位、省级⽂物保护单位的⽂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物保护单位、省级⽂物保护单位的⽂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五条 【⾮法向外国⼈出售、赠送珍贵⽂物罪】违反⽂物保规,将收藏的国家禁⽌出⼝的珍贵⽂物私⾃出售或者私⾃赠送给外国⼈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条 【倒卖⽂物罪】以牟利为⽬的,倒家禁⽌经营的⽂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七条 【⾮法出售、私赠⽂物藏品罪】违反⽂物保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物藏品出售或者私⾃送给⾮国有单位或者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条 【盗掘古⽂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类化⽯、古脊椎动物化⽯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有下列情形之⼀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物保护单位和省级⽂物保护单位的古⽂化遗址、古墓葬的; (⼆)盗掘古⽂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要分⼦; (三)多次盗掘古⽂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物或者造成珍贵⽂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类化⽯和古脊椎动物化⽯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九条 【盗窃、抢夺国有档案罪;擅⾃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两款⾏为,同时⼜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罪
第三百三⼗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供⽔单位供应的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标准的;
(⼆)拒绝按照卫⽣防疫机构提出的卫⽣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污物、粪便进⾏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从事卫⽣⾏政部门规定禁⽌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作的;
(四)拒绝执⾏卫⽣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百三⼗⼀条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员,违反卫⽣⾏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条 【妨害国境卫⽣检疫罪】违反国境卫⽣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三⼗三条 【⾮法组织卖⾎罪;强迫卖⾎罪;故意伤害罪】⾮法组织他⼈出卖⾎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以暴⼒、威胁⽅法强迫他⼈出卖⾎液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有前款⾏为,对他⼈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百三⼗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四条 【⾮法采集、供应⾎液、制作、供应⾎液制品罪;采集、供应⾎液、制作、供应⾎液制品事故罪】⾮法采集、供应⾎液或者制作、供应⾎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危害⼈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对⼈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液或者制作、供应⾎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五条 【医疗事故罪】医务⼈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六条 【⾮法⾏医罪;⾮法进⾏节育⼿术罪】未取得医⽣执业资格的⼈⾮法⾏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严重损害就诊⼈⾝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造成就诊⼈死亡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未取得医⽣执业资格的⼈擅⾃为他⼈进⾏节育复通⼿术、假节育⼿术、终⽌妊娠⼿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严重损害就诊⼈⾝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造成就诊⼈死亡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第三百三⼗七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三⼗⼋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第三百三⼗九条 【⾮法处置进⼝的固体废物罪;擅⾃进⼝固体废物罪;⾛私固体废物罪】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造成重⼤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未经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进⼝固体废物⽤作原料,造成重⼤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以原料利⽤为名,进⼝不能⽤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百五⼗⼆条第⼆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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