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08期 第3o卷 (总368期) 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 JOURNAL OF EDUCATIONAL INSTITUTE OF JIIJN PROVINCE No.08,2014 VoL 3O Total No.368 对婚内强奸行为性质的理性思考 李永春 (兰州大学,甘肃兰州730000) 摘要:婚内强奸行为在古今中外都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婚内强奸能否入罪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着一定的争议,立 法上排除婚内强奸,而在司法实践中则是有条件的承认。事实上,在一定条件下将婚内强奸行为定为强奸罪有充足的法律依 据,并且符合法律的价值取向,对于保障妇女权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婚内强奸;强奸罪;妇女权益 中图分类号 ̄_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l67l—l580(20l4)08—0l5l—02 一、婚内强奸概述 (一)否定说 “婚内强奸”一般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 第一,结婚就意味着配偶权的成立,而配偶权的 核心是夫妻双方有同居的义务,也就是夫妻双方有 性的绝对权。只要婚姻关系存续,丈夫就可以同妻 子绝对自由地进行性行为,这是受法律保护的,也就 排除了丈夫可能成为强奸罪主体的可能性。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可知:夫妻双方都有 同居的义务。仅就婚姻关系本身的女方而言,女方 表示同意结婚,就是在婚姻关系内向丈夫做出同居 义务的肯定性承诺。如果妻子意欲绝对地拒绝丈夫 夫违背妻子的意愿,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 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并没 有明文规定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因此,对这类 行为的处理就出现了不同的结果:有罪或无罪。 在我国,婚内强奸却已经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 最为人们熟知的两个典型案例则充分说明了这一 点。白俊峰婚内强奸妻子案被判决无罪,而王卫明 婚内强奸妻子案则被判决强奸罪成立。王卫明案是 当时新刑法实施以后上海判决的首例婚内强奸案。 两起案件的案情基本一样,得到的却是不同的结果。 婚内强奸行为能否认定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 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议,法学界也存 在着截然相反的观点。 二、婚内强奸是否应该入罪 的同居要求,完全可以依法随时行使离婚的权利,以 求法律恢复对其性意志自由的绝对权利的再次保 护。当然,法律认可夫妻双方具有同居的权利和义 务,是以合法婚姻为前提的。既然是合法婚姻,那么 在婚姻关系产生之日起,有法律规定的绝对自由的 同居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实际上在婚姻关系存续 在中国,“婚内强奸”是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 在合法成立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 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 性关系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丈夫是否成为该类 强奸罪的主体?在法学界,法学家们纷纷引经据典 发表自己的见解,大致形成了赞成与反对两种相对 期间,不存在有无“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丈夫是 在认为对方是自己妻子,与自己有性交义务的前提 下,强行与妻子性交的,其行为虽有强制性质,但性 交本身并不违法,并不发生侵犯妻子性权利的情形, 进而也不产生使妻子的人格、身心、名誉遭受损害的 问题。其核心也是关于夫妻性权利的问题,与上述 讨论的同居权的核心内容相一致。 立的观点,以及后来逐渐形成的折中的观点。目前, 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正是第三种:让我们看看各方 理由:肯定说、否定说与有条件的承认说。 第二,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如法律对某种行 为未作规定,即使该行为对社会有严重的危害性,也 收稿日期:2ol4—o4—15 作者简介:李永舂(1987一),女,河南郑州人,兰州大学,硬士在读,研究方向:刑法学。 l5l 不能对其定罪判刑。我国《刑法》及最高法司法解 释均未对婚内强奸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不应追究 丈夫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36条关于强奸罪的 犯罪主体未作明确规定,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解 释,使之符合立法原意。 第三,妇女的合法权益确实应该得到法律保护, 但是不一定非得通过追究丈夫的强奸罪来保护。事 实上,在妇女遭受严重的暴力侵害和身心摧残的情 况下,我们可以运用其他罪名来追究丈夫的刑事责 任。如当丈夫对妻子有严重的虐待(包括性虐待) 行为时,可以依法以虐待罪追究丈夫的刑事责任;当 丈夫对妻子有严重的暴力侵害行为时,可以依法以 故意伤害罪追究丈夫的刑事责任。这样,既保护了 妇女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又避免了 认定丈夫犯有强奸罪所带来的理论和实践上的困惑 和争议。 (二)肯定说 我们从王卫明婚内强奸案进行分析: 第一,最高人民认为,正常存续的夫妻关 系,能够足以阻却婚内强奸行为成立犯罪,这成为为 何实践中在一般情况下不能将婚内强奸行为作为强 奸罪处理的原因。所以,丈夫在正常情况下是不足 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的。正常来讲,夫妻双方有同 居的义务,此义务就是由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 伦理义务。在不区分具体情况,针对所有的婚内强 行性行为一概不以强奸罪论处的理论也是不科学 的。例:离婚诉讼期间,婚姻关系进入法定的解除程 序的,虽然然婚姻关系依然存在,但事实上却不能推 定此时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态度。因此,这 种行为就不能从婚姻关系的角度来否定强奸罪的成 立了。 第二,也有观点认为,如果承认婚内强奸的存 在,就不能排除女方可能会借故进行报复,这种观点 在西方颇为流行,具有一定的影响。实际上这种观 点也是很牵强的。就上述案例而言,在离婚判决尚 未生效期间,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婚姻关系在被告人 的主观意识中已经消失。二人的婚姻关系实质上已 经名存实亡。 第三,一般认为,“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法律 并未明文规定将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的主体之外,故 认定婚内强奸才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且目前我 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在该罪上并没有特殊或例 152 外的规定。因此,把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的犯罪主体 外,缺少法律上的依据。 (三)有条件的承认说 这种观点认为,婚内强奸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是不存在的,但只在某些特殊时期可以认 定丈夫为强奸罪的主体。上述案例中,因为被告人 主动提出离婚,且判决离婚后其也未提出上诉, 可认定其与被害人已属非正常的婚姻关系。也就是 说,双方可不再履行夫妻同居的义务。因此,王某违 背钱某的意志对其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行 为,严重侵犯了钱某的人身权利与性权利,其行为符 合强奸罪的主客观特征,构成强奸罪。 三、对婚内强奸行为应定强奸罪 我们接着对“有条件的承认说”进行剖析,从学 理上的分析,最高法的论证是有理论依据的。所以, 只有在婚姻关系的非正常存续期间,丈夫强行与妻 子发生性关系才有构成婚内强奸的可能。需要说明 的一个问题是对于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与非正常 存续期间的区分,这也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一般 认为,夫妻分居期间与离婚诉讼进行期间属于婚姻 关系的非正常存续期间,这两个期间是最能体现妇 女没有与对方继续生活的愿望,也没有与对方进行 性行为的愿望的时间段,将这段时间作为判断婚内 强奸是否能够构成强奸罪的标准,有易于判断的优 势。而其他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生病、上学等暂时 分居期间不具备这个特征。所以,婚姻关系非正常 存续期间的定义范围不宜过大亦不宜过小,夫妻分 居期间与离婚诉讼期间是最为合适的选择。根据以 上论证,亦可得知,在一定条件下,婚内强奸是成 立的。 [参考文献] [1]张芳英.对婚内强奸行为性质的理性思考[J].湖北师范学 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1). [2]冀祥德,刘科科.对婚内强奸的理性分析与思考[J].山东公 安专科学校学报,2001,(4). [3]张育.对“婚内强奸”的理性思考[J].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07,(8). [4]钱向阳.婚内强奸的文化分析[J].刑事法评论,2006,(2). [5]楚静.婚内强奸的理性思考[J].湖南城市学院学报,2008, (4). [6]梁根林.刑事视野中的婚内强奸犯罪化[J].法制与社 会发展,20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