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刀刀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ECER77停车灯

ECER77停车灯

来源:刀刀网
企业秘密

ECE

REGULATION No.77

欧洲经济委员会(ECE)汽车标准法规中文译本 

关于机动车辆驻车灯认证的统一规定

UNIFORM PROVISIONS CONCERNING THE APPROVAL OF PARKING

LAMPS FOR POWER-DRIVEN VEHICLES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1988年10月6日协议

E/ECE/324 )

E/ECE/TRANS/505 ) Rev.1/Add.76/Rev.1 2001年7月11日

联合国协议

关于轮式车辆安装及/或用在轮式车辆上的装备及零部件

采用统一的技术法规以及满足这些法规的

认证相互认可的条件(*)

(第2版,包括1995年10月16日生效的修正本)

附录76:77号法规

第1版

全部有效文本包括:

法规原版的补充规定1——1991年5月5日生效 法规原版的补充规定2——1992年9月24日生效

法规原版的勘误表1,以1996年7月1日委托人的通知C.N.115.1992TREATIES-II为准 法规原版的补充规定3——1996年2月11日生效 法规原版的补充规定4——1997年9月27日生效 法规原版的补充规定5——2000年12月29日生效   

关于机动车辆驻车灯认证的统一规定

(*)

协议的原名:

 有关采用机动车辆装备及零部件认证以及认证相互认可的统一条件的协议,于1958年3月20日在日内瓦通过。

标题:动力驱动车的停车灯

第1版

2001年8月

法规号:77

第I页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1988年10月6日协议

77号法规

关于机动车辆驻车灯认证的统一规定

目  次

法规

1 2 3 4 5 6 7 8 9

适用范围 (1) 定义 (1) 认证申请 (1) 标志 (2) 认证 (2) 一般技术要求 (3) 发光强度 (4) 测试程序 (5) 光色 (5) 10  关于光色的备注 (5) 11  驻车灯的改进和认证扩展 (5) 12  生产的一致性 (6) 13  生产不一致性的处罚 (6) 14  正式停产 (6) 15  认证试验部门及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和地址 (6) 16  过渡规定 (7)

附录

附录1  按照77号法规对某类装置认证批准、认证扩展、认证拒绝、

认证撤销或正式停产的通知书 (9)

附录2  认证标志的布置示例 (11) 附录3  空间光分布的最小角度规定 (12) 附录4  光度测试 (13) 附录5  光色—三元色坐标 (15) 附录6  对一致性控制程序的最低要求 (16) 附录7  检查员抽样的最低要求 (18)

法规号:77 第II页

第1版

2001年8月

标题:动力驱动车的停车灯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1988年10月6日协议

77号法规

关于机动车辆驻车灯认证的统一规定

1

适用范围

本法规适用于供机动车用的驻车灯的认证

2

2.1 2.2 2.3 2.3.1 2.3.2 2.3.3

定义

在本法规中:

“驻车灯”是指显示静止车辆的存在的灯具;

在该类型装置认证时,法规48及其一系列有效的修改,均适用于本法规;

“不同类型的驻车灯”是指在以下基本方面不同的灯:

商品名称或商标;

光学系统的特性;

带灯丝的驻车灯的类别。

3

3.1 3.2 3.2.1 3.2.2 3.2.3

认证申请

申请应由商品名或商标的所有人或其适当的代表提交。

对每一类驻车灯,申请书应随附以下内容;

对灯具作简要的技术描述,如果使用的是不可更换光源,则不必进行该描述,灯具必须是37号法规中规定的种类。

一式三份的图纸,应足够详细以便能够分辨出驻车灯的类型及其安装在车辆上的几何位置,并标出测试的基准轴(水平角H=0°,竖直角=0°)及测试的基准(中心)点。

两件样品,如果要认证的驻车灯只装在车辆的一边,提交的装置可以是相同的,可以是只装在左边的,也可以是只装在右边的。

标题:动力驱动车的停车灯

第1版

2001年8月

法规号:77

第1页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1988年10月6日协议

4

4.1 4.1.1 4.1.2 4.1.3 4.2

标志

提交认证的驻车灯必须带有:

申请人的商品名或商标;

清晰、易认、耐久的标志,以描述灯具类型;对装备不可更换的光源的灯具不必进行此描述;

对于装用不可更换光源的灯具,必须带有额定电压和额定功率。

每一件灯具必须留有足够的位置以容纳认证标志及在第5.5条讨论的附加符号;此位置必须在第3.2.2条提到的图纸中标出;

5

5.1 5.2 5.3 5.4

认证

如果在执行以上第3.2.3条时提交的两件样品满足本法规的要求时,认证应予以批准。

应该为每一个批准认证的类型分配一个认证号。认证号的前两位表示进行认证时本法规的最新的主要技术修改系列号(对应目前的原始版本为00)。认证部门不能把同一个认证号分配给另一个类型的驻车灯。

对于包含一个驻车灯和其它灯的照明灯具或光信号装置,如果驻车灯符合本法规的要求,并且组成该照明灯具或光信号的其它灯也都符合适用它们的相应法规时,应该给它签发一个单独的认证号

依照本法规对某一类产品的认证批准、认证拒绝、认证扩展、认证撤销或正式停产的通知书应送达采用本法规的各缔约方,该通知书要符合本法规附录1中的格式要求。

法规号:77

第2页

第1版

2001年8月

标题:动力驱动车的停车灯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1988年10月6日协议 5.5 5.5.1 5.5.2 5.5.3 5.5.4 5.5.5 5.6 5.7

每一个与依照本法规认证的装置一致的装置,除了在第4.1条中提到的标志外,还应带有一个国际认证标志,标在上述4.2条中提到的位置上,国际认证标志包括:

一个圆圈包围着字母“E”和批准认证的国家的识别号;(1)

本法规的号码加字母“R”,短横线和认证号码;

对于向前和向后发出琥珀色光的灯具,还应标上箭头指明它的方位,箭头指向汽车的前方;

对于按第5.3条分配了单独的认证号码的包含有一个驻车灯和其它灯的照明灯具或光信号装置,可以带有一个单独的认证标志,包括批准认证的法规描述的其它附加标志;

对于符合附录4第2.3条的减弱光分布的装置,加上一个从水平线段出发的竖直的朝下的箭头。

在第4.1.1条和第5.5条提到的标志即使装在车辆上,也应当是清晰、易认、耐久的。

认证标志应当清晰、易认、耐久。它可以布置在灯具的内部零件或外部零件上(透明或不透明的),该零件不能与发光装置的透明零件相分离。不管装在车辆上还是装在可动零件上,比如:发动机盖或行李箱盖或车门打开时,标志都应当是可见的。

5.8

本法规的附录2,给出了一个布置认证标志的示例。

6

6.1 6.2

一般技术要求

所提交的每一装置均应符合下述第7和第9条的规定。

这些装置应设计和制造成即使受到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振动也能保证正常使用,并保持本法规所描述的特性。

(1)

1—德国,2—法国,3—意大利,4—荷兰,5—瑞典,6—比利时,7—匈牙利,8—捷克共和国,9—西班牙,10

—南斯拉夫,11—英国,12—奥地利,13—卢森堡,14—瑞士,15—空缺,16—挪威,17—芬兰,18—丹麦,19—罗马尼亚,20—波兰,21—葡萄牙,22—俄罗斯,23—希腊,24—爱尔兰,25—克罗地亚,26—斯洛文尼亚,27—斯洛伐克,28—白俄罗斯,29—爱沙尼亚,30—空缺,31—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32—拉脱维亚,33—空缺,34—保加利亚,35-36—空缺,37—土耳其,38-39—空缺,40—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41—空缺,42—欧共体(通过的认证用它们各自的ECE符号),43—日本,44—空缺,45—澳大利亚,46—乌克兰,47—南非。随后的代号将按批准承认关于对轮式车辆安装及/或用在轮式车辆上的装备及零部件采用统一的技术法规以及满足这些法规的认证相互认可条件的协议的时间顺序指定给有关国家,所指定的代号将由联合国秘书长通知各协议国。

标题:动力驱动车的停车灯

第1版

2001年8月

法规号:77

第3页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1988年10月6日协议

7

7.1 7.1.1 7.1.2 7.1.3 7.2 7.2.1 7.2.2 7.2.3 7.2.4 7.2.4.1 7.2.4.2 7.3

发光强度

两件样品中每一件在基准轴上的发光强度必须不小于下表所列出的最小发光强度,并且不大于下表所列出的最大发光强度:

最小光强(cd) 最大光强(cd)

前驻车灯 2 60

后驻车灯 2 30

对于包含多个光源的单灯,当任何一个光源失效时,该灯具应该还能达到要求的最小光强。当所有光源都发光时不能超过所规定的最大光强。

同一系列的所有光源都被看作一个光源。

在基准轴的外端并在本法规附录3图中定义的光分布角范围内,提交的两件样品中的每一件的发光强度均必须:

在本法规附录4所定义的光分布表上的各测试方向上,不低于表中该方向上的百分数与上述7.1条中规定的最小光强的乘积;

在可见的任意方向上,均不能超过上述7.1条中规定的最大光强;

但对于与制动灯结合在一起的驻车灯(参见上述第7.1.2条),在水平面下5°的平面下,可允许其发光,强度为60cd; 此外:

在附录3图中所定义的整个区域内,驻车灯的发光强度不能低于0.05cd;

必须满足本法规附录4的第2.2条中关于光强在各区域的均匀性的规定。

本法规附录4给出了以上第7.2.1条使用的特殊测试方法。

法规号:77

第4页

第1版

2001年8月

标题:动力驱动车的停车灯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1988年10月6日协议

8

8.1

测试程序

所有测试都应用该装置规定的无色标准灯泡,该灯泡发出的光通量为额定光通量。

对于不可更换光源(灯泡或其它)的灯,测试电压应分别在6.75V、13.5V或28.0V上进行。

如果光源由特别的电力设备驱动,上述测试电压应为设备的输入电压。测试实验室可以要求厂家提供驱动光源所需的设备。

9

光色

在测试光源的色度特性时,在本法规附录4第2条中定义的光分布表范围内灯光的颜色,应使用色温为2856K的光源,相当于国际照明委员会的A光源。光色应当满足本法规附录5中对该颜色的三原色坐标的规定范围。该区域以外,不能有明显的杂色光。

但是,对于装置不可更换光源的灯具,色度测试应当装上灯泡,按照本法规第8.1条的规定测试。

10

关于光色的备注

依据第5条,按照本法规进行的每一个认证,批准特色光或无色光的装置;本法规所附于的协议的缔约方,因此对于安装在他们登记的车辆上由本法规批准的光色的灯具,都应予以认可,而不能根据法规3的禁止条例而有所例外。

11

11.1 11.1.1 11.1.2 11.2 11.3

驻车灯的改进和认证扩展

该类驻车灯的任何改进均应通知批准该类驻车灯的管理部门。该部门可以:

确认该修改不会有大的不利的影响,并且在任何情况下驻车灯仍然符合要求;

要求负责进行测试的技术部门提交进一步的测试报告。

确认或者拒绝认证,对修改的详细说明应该按照上述第5.4条的程序随附。

组织认证扩展的权威部门应为认证扩展的通知书分配一个系列号。

标题:动力驱动车的停车灯

第1版

2001年8月

法规号:77

第5页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1988年10月6日协议

12

12.1 12.2 12.3 12.4

生产的一致性

生产过程的一致性应该符合本协议附录2(E/ECE/324-E/ECE/TRANS/505/Rev.2)的规定, 并符合下列要求:

本法规认证的灯必须和提交认证的灯一样,也应符合本法规第7条和9条的规定。

必须符合本法规附录6的对于生产一致性控制程序的最低要求。

必须符合本法规附录7的对于抽样检测的最低要求。

认证部门可以在任何时间检查每一个生产设备的一致性。这种检查的正常频率是每两年一次。

13

13.1 13.2

生产不一致性的惩罚

如果前述的条件不满足或者带有认证标志的驻车灯与经过认证的类型不一致,可以撤销该认证。

如果一个签约方按照本法规撤销了其原来批准的认证,应立即通知本法规的其它缔约方,通知书的格式应与本法规附录1一致。

14

正式停产

如果认证的所有者完全停止了通过本法规认证的装置的生产,应立即通知批准认证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接到相应的通知后,应立即通知适用本法规的其它各方,通知书的格式应符合本法规附录1的格式。

15

认证试验部门及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和地址

采用本法规的缔约方,应该将试验部门及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及地址通知给联合国秘书处。该试验部门负责进行认证试验,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授予认证并受理在其他国家发行的认证批准、认证扩展、认证拒绝或认证撤销的书面通知。

法规号:77

第6页

第1版

2001年8月

标题:动力驱动车的停车灯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1988年10月6日协议

16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6.10 16.11

过渡规定

从本法规补充规定5开始生效的日期起,采用本法规的签约方,不能拒绝依据本法规补充规定5批准的ECE认证。

从本法规补充规定5开始生效24个月后,只要提交认证的驻车灯符合经补充规定5修改本的要求,则采用本法规的签约方将批准ECE认证。

采用本法规的签约方不能拒绝扩展根据本法规的原始形式和后续的补充。

采用本法规的各签约方在本法规补充规定5生效后12个月内可以根据本法规原版本及后续补充版本批准认证。

在补充规定5生效后12个月内,根据本法规原始版本及后续补充批准的认证保持有效。如果根据原始版本批准的驻车灯也符合补充规定5的要求,则签约方应通知其它缔约方。

采用本法规的各缔约方不应拒绝按照补充规定5认证的驻车灯。

在补充规定5生效36个月之后,采用本法规的各缔约方将不能拒绝按照法规的原始版本及后续补充批准认证。

在补充5 生效36个月之后,适用本法规的各缔约方可以拒绝不符合补充5 要求的驻车灯,除非是用于更换使用中的车辆上的部件。

如果是用于更换使用中车辆上的驻车灯,采用本法规的各缔约方将继续根据本法规原始版本或后续版本批准。

自本法规正式生效后,将不禁止本法规各缔约方在车辆上安装符合本法规补充5 的驻车灯。

在补充5 生效后48个月之内,仍允许采用本法规的各缔约方根据本法规原始版本或后续版本批准认证的驻车灯安装在车辆上。

标题:动力驱动车的停车灯

第1版

2001年8月

法规号:77

第7页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1988年10月6日协议

16.12 16.13

在补充5 生效48个月之后,对于在补充5生效24个月内根据本法规原始版本或后续版本认证的组合或单独类型的驻车灯,采用本法规的各缔约方可以禁止其安装在新的车辆上。

在补充5 生效60个月之后,在补充5生效后60个月内根据本法规原始版本或后续版本认证的组合或单独类型的驻车灯,采用本法规的各缔约方可以禁止其安装在新的车辆上。

法规号:77 第8页

第1版

2001年8月

标题:动力驱动车的停车灯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1988年10月6日协议

附录1 通知书

(最大规格:A4(210mm×297mm))

签发机构:行政管理部门

(1)

按照77号法规对以下驻车灯给予(2) 认证批准 认证扩展

认证拒绝 认证撤销 正式停产 的通知

认证号: 扩展号:

1 此驻车灯的名称 2 灯泡的类别 3 光色 4 驻车灯的商品名称或商标 5 生产厂的名称和地址 6 生产厂代理人的名称和地址 7 提交申请的日期 8 负责进行认证测试的技术部门 9 测试报告的签发日期 10 认证标志的布置:测试报告编号

(1)(2)

已经授予认证批准、认证扩展、认证拒绝、认证撤销的国家代号(见本法规中的认证规定)。

划去不适用部分。 (3)

对装有非可替换光源的驻车灯,应指明光源的数量和总功率数。

标题:动力驱动车的停车灯

第1版

2001年8月

法规号:77

第9页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1988年10月6日协议

11 仅限于安装高度距离地面等于或小于750mm的: 是/否(1) 12 认证批准/扩展/拒绝/撤销(1):      13 地址: 14 日期: 15 签署: 16 随附的图(____号)表明该灯具在车辆的安装位置及基准轴和基准点。

(1)

划去不适用部分。

法规号:77 第1版

第10页 2001年8月

标题:动力驱动车的停车灯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1988年10月6日协议

附录2

认证标志的布置示例

上述认证标志表明已经依据法规77在荷兰通过认证(E4),认证号是002439。前两位数字表明它是按照法规77的原始版本进行认证的。从水平线段出发的向下的竖直线段表明该灯具的允许安装高度为距离地面等于或小于750mm。

标题:动力驱动车的停车灯

第1版

2001年8月

法规号:77

第11页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1988年10月6日协议

附录3

空间光分布的最小角度规定(1)

无论如何,光在空间分布的最小竖直角是水平面上下各15°,除非该灯具的允许安装高度为距离地面等于或小于750mm,对该种灯具,是水平面上15°下5°。

基准轴

前驻车灯

后驻车灯 基准轴

车辆

基准轴

(1)

图中显示的角度只适用安装在右边的装置。箭头指向车辆的前方。

法规号:77 第1版

第12页 2001年8月

标题:动力驱动车的停车灯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1988年10月6日协议

附录4 光度测试

1

1.1 1.2 1.2.1 1.2.2 1.2.3 2

测试方法

进行光度测试时,应以适当的光阑遮蔽,避免杂散光进入。

为避免测试结果受到置疑,测试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测试距离应符合平方反比定律;

测试设备应在灯具的基准中心,探测器的张角10’到1°之间;

在测试范围内,如果测试方向保证角度偏差不大于1/4°时满足要求,从特定观察方向的光强是符合要求的。

标准的光强分布图

2.1 2.2 2.3

过基准中心。表上给出的光强最小值的百分数。

H=0°,V=0°为基准方向,在车辆上是水平的,平行于车辆的纵向平面,与所要求的视线一致,并通

在上述标准光分布图范围内,各个方向的发光强度应均匀,对于格线所围成的各块,每个方向的光强不应低于该方向所在的格子四周格线各方向的最小光强百分数。

但是,如果灯具的安装高度为距离地面等于或小于750mm时,光度要求只限于水平面下5°。

标题:动力驱动车的停车灯

第1版

2001年8月

法规号:77

第13页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1988年10月6日协议

3

3.1 3.2

装备几种光源的灯具光强的测试

亮性能的测定

对于使用不可更换的白炽光源(白炽灯泡或其它)的:

应装上灯泡,根据本法规第8.1的规定测试。

对于使用可更换的白炽光源(白炽灯泡或其它)的:

当灯具配备批量生产的6.75V、13.5V或28.0V白炽灯泡时,其产生的光强应在本法规规定的最小值和最大值之间,若在下限时,则按法规37规定的所选类型灯泡的光通量偏差适当提高。另外,测试时,一个标准灯泡可以在各个位置循环测试,在规定的基准光通量下测试并累加之。

3.3

对于装有带灯丝灯泡的灯具,对于任何信号灯,操作后1min和操作后30min都应符合最大和最小强度的要求。操作后1min的各点光强可以用测试点操作后1min和操作后30min时光强的比率来计算。

法规号:77 第14页

第1版

2001年8月

标题:动力驱动车的停车灯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1988年10月6日协议

附录5

光色——三元色坐标

红 白

偏黄的限度: Y≤0.335 偏紫的限度: Z≤0.008 偏蓝的限度: X=0.310 偏黄的限度: X≤0.500 偏绿的限度: Y≤0.150+0.0X 偏绿的限度: Y≤0.440 偏紫的限度: Y=0.050+0.750X 偏红的限度: Y=0.382

琥珀色 偏黄的限度: Y≤0.429

在测试光源的色度特性时,应使用色温为2854K的光源,相当于国际照明委员会的A光源。但是,对于装备不可更换的光源的灯具,色度测试应当装上灯泡,按照本法规第8.1条的规定测试。

偏红的限度: Y=0.398 偏白的限度: Z≤0.007

标题:动力驱动车的停车灯

第1版

2001年8月

法规号:77

第15页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1988年10月6日协议

附录6

对生产一致性控制程序的最低要求

1

1.1 1.2 1.2.1 1.2.2 1.3

一般要求

如果没有超过本法规要求的必须的制造偏差,则认为满足一致性要求。

考虑到光度特点,当随机挑选的装备使用标准灯泡或不可更换的光源(灯泡或其它),并且所有测试均在6.75V、13.5V或28.0V进行时。如果有以下情况出现,则批量生产的灯具的一致性将不予置疑。

没有偏离本法规规定值超过20%;

如果装备有不可更换光源的测试结果没有满足要求,应当换上其它标准灯泡重新测试。

当灯具装备有标准灯泡或对于不可更换光源(灯泡或其它)的灯具装上灯泡测试光度特性时,色度坐标应当符合规定要求。

2

检查员检查一致性的最低要求

对每一种灯具,认证标志的持有人应该以合适的时间间隔,执行下列测试。测试应当按照本法规的要求进行。

如果任何一次抽样显示与测试的结果不一致,应该进行进一步的抽样。生产厂应该采取措施以保证满足相应生产一致性的要求。

2.1

测试的实质

本法规要求的测试包括光度和色度。

法规号:77 第16页

第1版

2001年8月

标题:动力驱动车的停车灯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1988年10月6日协议 2.2 2.2.1 2.2.2 2.2.3 2.2.4 2.3

测试的方法

测试一般按照本法规所述方法进行

经过负责认证测试的权威部门的许可,在生产厂所进行的各项一致性测试中,可以使用相同的测试方法。生产厂负责应用的方法与本法规所述的方法一致。

应用第2.2.1条和第2.2.2条要求测试仪器定期校准,并且和权威部门测试之间有相关性

无论如何,测试方法都应该是本法规的方法,特别是在权威部门验证和抽样时。

抽样的实质

灯具的样品应当从大批生产的均衡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均衡批次是指按照生产厂的生产方法生产的同一类型的灯具。

评估大体上应该包含该工厂的系列产品。一个生产厂应该把几个工厂的关于同类型的记录收集在一起, 并保证这些操作是在同一个质量体系和质量管理制度下进行的。

2.4 2.5

样品灯具应该在本法规附录4列出的各点上符合光强度的最小值和附录5列出的色度要求。

生产厂负责进行测试结果的统计学研究,并和主管部门达成一致,定义该产品是否达到本法规第12.1条的一致性规定的接受标准。

接受标准应该是置信度95%,通过附录7(第一次)现场检测的最低概率将是0.95。

标题:动力驱动车的停车灯

第1版

2001年8月

法规号:77

第17页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1988年10月6日协议

附录7

检查员抽样的最低要求

1

1.1 1.2 1.2.1 1.2.2 1.2.3 1.3

一般要求

如果没有超过本法规要求的必须的制造偏差,则认为满足一致性要求。

考虑到光度特点,当随机挑选的装备有标准灯泡或不可更换的光源(灯泡或其它),并且所有测试均在6.75V、13.5V或28.0V进行时,如果有以下情况出现则批量生产灯具的一致性将不予置疑。

没有超过本法规规定值的20%;

如果装备有不可更换光源的测试结果没有满足要求,应当换上其它标准灯泡重新测试。

有明显缺陷的灯具不予考虑。

当灯具装备标准灯泡或装有不可更换光源的灯具,三元色坐标符合要求。

2

2.1 2.1.1 2.1.1.1

第一次抽样

在第一次抽样时,随机抽取4件,前两件标上A,后两件标上B。

一致性予以通过:

按照图1所示的抽样程序,如果灯具的测试值偏向不利的方向的偏差满足以下各种条件,一致性认证予以通过。 样品A

A1: 其中一件为 0%

一件不超过 20%

A2: 两件样品均超过 0%

但均不超过 20%   样品B

法规号:77 第18页

第1版

2001年8月

标题:动力驱动车的停车灯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1988年10月6日协议 2.1.1.2 2.1.2 2.2 2.2.1 2.2.1.1

样品B

B1: 两灯均超过 0%

或者,如果样品A满足第1.2.2条的条件。

一致性受到置疑

如果按照图1所示的抽样程序,如果灯具的测试值出现以下各种情况,一致性将受到置疑,并要求生产厂采取措施使产品满足要求: 样品A

A3: 一件不超过 20%

一件超过 20% 但不超过 30%

2.2.1.2

样品B

B2: 在A2的情况下,

一件超过 0% 但不超过 20% 一件超过 20%

B3: 在A2的情况下,

一件为 0% 一件超过 20% 但不超过 30%

2.2.2 2.3 2.3.1

或者,如果样品A不满足第1.2.2条的条件 撤销认证

如果按照图1所示的抽样程序,如果灯具的测试值出现以下各种情况,一致性认证不予通过并采取第13条的处罚措施。 样品A

A4: 一件不超过 20%

一件超过 30%

A5: 两件均超过 20%

标题:动力驱动车的停车灯

第1版

2001年8月

法规号:77

第19页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1988年10月6日协议

2.3.2

样品B

B4: 在A2的情况下

  一件超过 0%

但不超过 20% 一件超过 20%

B5: 在A2的情况下

  两件均超过 20%

B6: 在A2的情况下

  一件为 0%

一件超过 30%

2.3.3

或者,如果样品A和样品B均不满足第1.2.2条的条件

3

3.1 3.1.1 3.1.1.1

重新抽样

在A3、B2、B3的情况下,有必要在通知后的两个月内进行一次重新抽样,从排列后的库存产品中抽取四件,两件标上C,另两件标上D。

一致性予以通过

按照图1所示的抽样程序,如果灯具的测试值满足以下各种条件,一致性认证予以通过: 样品C

C1: 一件为 0%

  一件不超过 20%

C2: 两件均超过 0%

  但不超过 20%   看样品D

3.1.1.2 3.1.2

样品D

D1: 在C2的情况下

  两件均为 0%

或者,如果样品C均满足第1.2.2条的条件。

法规号:77 第20页

第1版

2001年8月

标题:动力驱动车的停车灯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1988年10月6日协议 3.2 3.2.1 3.2.1.1

一致性受到置疑

如果按照图1所示的抽样程序,如果灯具的测试值出现以下各种情况,一致性将受到置疑并要求生产厂采取措施使产品满足要求: 样品D

D2: 在C2的情况下

  一件超过 0%

但不超过 20% 一件不超过 20%

3.2.1.2 3.3 3.3.1

或者,如果样品C不满足第1.2.2条的条件。

撤销认证

如果按照图1所示的抽样程序,如果灯具的测试值出现以下各种情况,一致性认证不予通过并采取第13条的处罚措施。 样品C

C3: 一件不超过 20%   一件超过 20%

C4: 两件均超过 20%

3.3.2

样品D

D3: 在C2的情况下

  一件为0或者超过 0%

一件超过 20%

3.3.3

或者,如果样品C和样品D均不满足第1.2.2条的条件。

标题:动力驱动车的停车灯

第1版

2001年8月

法规号:77

第21页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1988年10月6日协议

随机抽取4件分成A、B两组

随机抽取4个样品分成C、D两组

图 1

法规号:77 第22页

第1版

2001年8月

标题:动力驱动车的停车灯

本法规由一汽技术中心科技信息部组织翻译

本法规由一汽技术中心负责技术及标准校对

本法规技术校对人:刘革

本法规标准校对人:刘丽亚

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标准法规的中文译本

关于机动车辆驻车灯 认证的统一规定

REGULATION No.77

REGULATION No.77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gamedaodao.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6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