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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销售收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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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商务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销售收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房屋销售收款的管理,确保销售收款和会计核算及时、准确,保证收款现金的安全,加强对销售环节的监督,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房屋销售与收款的价格以审批的商品房屋销售价格审核表为基础,经公司总经理签批的价格和优惠为依据,销售价格、优惠与价格调整等均执行公司审批流程。

第三条 房屋销售收款中货币资金的管理依照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的相应规定执行。

第二章 认筹、退筹

第四条 在公司项目集中认筹期间,由营销部门(或销售代理公司,下同)根据项目发布会的情况,依据国家关于销售商品房的相关规定审核认筹资格,收集购房人相关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履行告知客户的职责。营销部门预计集中认筹日期后,财务管理部安排适当的财务人员,确保认筹现场财务收款有序和准确,现场财务人员根据营销部门出具的认筹单,收取客户认筹金,并开具认筹收款证明,同时将已收认筹款数据录入销售系统内。

收取现金的,现场财务应于收款当天存入银行,不得滞留。 财务管理部应设置专人负责认筹台账登记,认筹台账应逐笔登记并每天与主管会计核对。核对内容为认筹台账、销售系统出具的认筹日报清单和银行存款金额一致。

第五条 客户退筹时,由营销部门收集客户提供的认筹收款证明、VIP卡、认筹单及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经财务管理部审核后,报公司领导审批。财务管理部根据审批的退筹通知单

退款并收回认筹收款证明和认筹单,同时将已退认筹款数据录入销售系统。请客户在退筹台账上,对收到的现金签字确认。集中退筹的现金由财务管理部送至现场,结余现金应于当天送存银行。

公司退筹采取转账方式,转账退筹时客户需提供转账账号或转款银行卡复印件。公司领导审批后,财务管理部根据领导审批的退筹通知单统一转账退筹。

提前退筹的客户,需要由本人书面提出申请,同时履行审批手续。负责登记退筹台帐人员应逐笔登记并每天与财务核对。

第六条 遗失收款证明或认筹单的客户退筹时,由客户提出申请,经营销部门、财务管理部确认后,客户凭其身份证复印件及客户申明书(包括承诺、认筹单号、收款证明号、手印等),由现场财务核对身份证原件、已审批的退筹通知单以及相关资料后,办理退款,并收回剩余资料。

退筹的审批权限为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的相关领导。

第三章 下定、退定与换定

第七条 在公司项目集中解筹、下定期间,财务管理部安排适当人员,确保现场财务收款有序和准确。

第 客户下定。,由营销部门出具认购书,现场财务人员根据生效的认购书收取客户定金,并开具定金收款证明,同时将已收定金款数据录入销售系统内。

原则上定金应一次性收足公司约定金额,特殊情况定金额收取不足公司约定金额的,由公司领导或授权人员在认购协议上审批意见,不足金额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否则取消下定或收取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公司规定收取,违约金自约定补交款期满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第九条 客户退定。原则上定金不予退还,特殊情况需退还定金的,由客户进行申请,营销部门负责收集资料,财务管理部

审核,由公司领导进行审批,财务管理部根据审批的退定通知单和金额进行退款,同时收回定金收款证明和认购单,并将已退定金款数据录入销售系统内,应收违约金的在办理退款时扣除违约金后,按差额退款。

第十条 客户换定。换定包括下定后更换房号、更改客户名称、增加或减少客户名称,客户换定由客户进行申请,营销部门负责收集资料,公司领导进行审批,财务管理部根据经审批的《退(换)房审批表》和《更名审批表》进行换定,同时更换定金收款证明,并将已更换信息录入销售系统内。

退定与换定的审批权限为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的相关领导。

第四章 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现场财务在客户签约时,应对如下事项进行审核: 一、核对合同房号、价格和优惠是否符合公司相关规定,享受特殊折扣的应有公司出具的《特殊折扣审批单》;

二、有代收费的,现场财务应依据公司的相关规定,对各项代收款项进行复核计算,如签合同时代收款项无法确定,可由相关部门落实金额后,待交付房产时另行收取;

三、审核客户是否有按揭银行(含公积金贷款,下同)《同意贷款回执》;

四、审核付款方式和金额;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销售收款与开票,现场财务依据审核无误的合同和签约确认书收款、开票,原则上现场不收取现金,由客户到银行进账或刷POS机进账,开票前应核对合同规定的应收房款是否到账,同时收回客户的定金收款证明和认购书,应收房款未到公司指定账户的不得开具,开票后应将已收款数据录入销售系

统内。

客户以支票或银行卡刷进账的,付款人应为客户本人,如果为他人,应有相关权属证明,以证明资金为客户所拥有,且无任何法律争议。

第十三条 款项收讫及开具后,营销部门应与客户签订正式销售合同(房管部门规定的网签合同)。

第十四条 应收房款缴纳和购房合同网签(合同号已出且客户已签字)行为同时完成为签约要件。

第十五条 房屋实测面积出来后,营销部门将房屋实测报告书报财务管理部备案,由营销部门计算面积退(补)额款,并出具退(补)款清单,报公司领导审批、财务管理部复核后,并通知客户集中退(补)款时间。

第五章 应收款和挞定、违约金收取

第十六条 销售应收款范围:签订销售合同后,根据合同规定的客户应交房款减去已交房款项的部分。不含代收款项,代收款项可于交房时收取。

第十七条 销售应收款催收责任的划分

非按揭部分房款原则上应于签合同时一次性收齐,因特殊原因已经公司领导审批可延期付款的,由财务管理部出具应收款明细,由营销部门负责催收。

按揭资料由营销部门负责催收,资料收齐后,凭银行业务员资料签收单,财务管理部负责督促按揭银行及时放款。

第十 如果客户提供的按揭资料不符合国家规定、客户不具备按揭办理条件或银行审批按揭实际付款与原合同有差异的,财务管理部向营销部门下发客户变更付款方式的相关信息,由营销部门负责变更付款的催收及补款相关手续。

客户按揭付款方式发生改变,需要补交首付房款的,经公

司审批后,现场财务根据审批后的购房合同收取房款,补开,如需收取手续的,按审批的金额收取手续费。

第十九条 违约金的计算原则和标准:

一、应收客户房款延期交款的,按照客户违约日期计算,违约金额的收取由公司另行规定。

二、客户办理按揭的,由于客户原因产生按揭到账延期的,按照客户违约日期计算,违约金额的收取由公司另行规定。违约期间自按揭款应到账之日的次日起至按揭款实际到账日止。

三、由于客户原因造成客户下定后,不能签约的,由公司领导审批后,财务将定金转营业外收入,由于销售人员造成的,由销售人员承担相关赔偿。

第二十条 银行按揭到账后,财务人员核对相关资料后开票并将数据录入销售系统,并通知营销部门转告客户领取。

第二十一条 挞定和违约金的减免

客户挞定的,经公司领导审批后,由营销部门将《催款通知单》或律师函送达客户,超过《催款通知单》或律师函规定的日期,客户未作反馈的,财务将可处理的定金转营业外收入。

违约金的减免权限为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的相关领导。

第六章 入伙和退房

第二十二条 客户入伙前,营销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将未收的代收款项和房屋实测面积应退(补)款清单转公司指定物业公司和财务管理部。经财务管理部复核后,指定物业公司办理代收手续。

第二十三条 客户入伙时,相关部门见现场财务人员出具的已收代收款项和房屋实测面积退(补)款通知后,方可办理交房手续。

第二十四条 客户签订购房合同后,要退房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程序,原则上不允许退房。如符合房管部门允许退房相关规定条件的,经公司领导审批后可办理退房手续,财务审核已收房款和客户提供的银行解除按揭合同的相关资料,以及公司领导相关审批文件后,按审批的金额办理退款,并收回购房合同和,同时办理解除购房合同相关手续。应收违约金的在办理退款时扣除违约金后,按差额退款。

第七章 销售票据管理

第二十五条 销售票据管理

签订购房合同后,现场财务审核房价、优惠无异常后,按合同应收房款收取房款并确认房款已到公司指定账户后方可开具;收取相关实测面积退(补)款、变更手续费、违约金的应开具。收取认筹款、定金、代收款项的开具收款证明,不予开具。

现场财务人员负责整理、汇总当日销售票据,并传递给主管会计,主管会计与现场财务人员每日及时沟通销售票据的传递情况并核对银行存款金额、和营销部门提供的销售日报清单三方数据一致,核对无误后主管会计做账务处理(最迟2个工作日内完成票据传递和账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具体收款程序要求

现场财务做到当天财务收款数据当天录入销售系统,并和销售部核对相关数据,确保实际开票金额、当天银行存款金额和营销部门提供的当天销售日报清单数据一致。对签约资料、应收按揭款明细表的明细要及时进行核对,现场财务负责汇总当月应收按揭款明细表,交营销部门和主管会计。

第二十七条 销售现场不允许为客户信用卡(银行卡)代支现金,也不得协助安排客户之间的信用卡(银行卡)代支现金。

第二十 主管会计负责检查现场财务工作。

检查的内容包括:销售内控程序的执行;票据的管理;销售日报的清晰、完整性;销售台账的管理;销售现场的财务办公环境整洁和财务文档的管理;现场财务工作的流程安排和执行。

主管会计需要进一步审核销售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并确保现场财务录入销售数据准确、及时,具体如下:

一、主管会计对现场财务录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进行监督并记录,作为对现场财务月度考核的依据。

二、现场财务在下班前把当天的相关会计数据全部录入销售系统。

第二十九条 销售现场具体工作内容和流程,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由主管会计向财务总监汇报后,现场财务执行主管会计的工作安排。财务总监负责与其他部门的协调,总会计师负责房屋销售财务的全面工作。

第八章 销售合同管理

第三十条 营销部门向财务管理部移交购房合同时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购房合同按照房号排好先后顺序;

二、购房合同封面上注明房号和粘贴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三、业主的其他相关购房资料应与购房合同整理在一起。 第三十一条 主管会计暂时保管营销部门转交过来的销售合同,销售合同在财务管理部贴花后,转交综合管理部保管,合同的交接均应建立合同交接登记簿。

第三十二条 销售合同的借阅,需要由销售人员确认业主身份,经公司领导批准后,业主凭身份证和其自己的销售合同原件到财务部或综合管理部办理合同借阅手续。合同管理人要负责查看相关证件,并登记客户借阅信息(姓名、联系方式、业务代表、

借阅时间),并要求客户签名。原则上不允许将合同借出公司,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借出的,应经公司领导批准后,质押相关证件原件。销售合同保管人员负责定期把借阅的销售合同催交回公司保管。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未作规定的事宜,按公司相关的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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