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国矿业投资环境“阴晴表”
2011-08-05 | 作者: 杨贵生 | 来源: 国土资源网 | 【大 中 小】【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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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投资法律制度概述 《蒙古国矿产法》
《蒙古国矿产法》规定,蒙古国地表和地下自然存在的矿产归国家所有;国家作为所有者,有权根据该法规定的条件、要求、制度授予他人矿产的勘查、勘探、开采权;国家有权按规定比例参与战略矿产的开发项目。
蒙古国对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实行特别许可制度,分别为勘探特别许可和开采特别许可。
特别许可只授予依据蒙古国法律法规建立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向蒙古国纳税的法人,该法人在许可有效期内得保持其法人资格。法律禁止没有特别许可进行矿产勘查、勘探、开采等活动。
同时,一个特别许可只能授予一个法人,可批准的勘探场地面积为25公顷至40万公顷。对勘探特别许可所属的场地,只有该特别许可持有者能申请矿产开采特别许可。
然而据有关报道,2010年4月底,蒙古国颁发总统令,无限期停止颁发新的勘探特别许可,声称此举的意图是整顿矿产资源开发。
勘探特别许可的有效期限为3年,可延期两次,每次为3年。开采特别许可的有效期限为30年,根据矿产储量可对其进行延期。 根据《蒙古国矿产法》,在三种情况下可以进行特别许可的转让。然而,2010年4月底,颁发总统令,停止转让勘探和开采特
别许可,以防止炒作。
在蒙古国进行矿产资源开采,需要向缴纳矿产资源开采费。勘探特别许可持有者把在勘探工作过程中试生产所得产品的种类、数量向技术监督机关登记并获得批准的前提下,可以进行销售。在这种情况下,与开采特别许可持有者一样交纳矿产资源开采费用。 《蒙古国矿产法》还作出其他特别规定。比如,引入了“有战略意义的矿”,即正在进行或可以进行的生产足以影响、国家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或每年产量占国内生产总值5%以上的矿。国家大呼拉尔可根据报告或自己的提议将某矿纳入有战略意义的矿。 国家与私有法人合作开发国家预算资金进行勘探并确定了其储量的有战略意义的矿时,国家参股最高可达到50%,其比例参照国家投入的资金以开矿合同确定;没有国家预算的参与进行勘探、确定了其储量的有战略意义的矿,国家最高可以持有相当于该矿持有者投入资金34%的股份,比例参照国家将投入的资金额通过开矿合同确定。 对于各种贵重金属、宝石,开采特别许可持有者须交国家化验监督机关确定含量、质量,并登记数量。开采特别许可持有者通过蒙古银行可以出口所开采的贵重金属、宝石,也可以由蒙古银行按照国际市场价格进行收购。对于开采量在400克以上,或形状特别稀少的自然黄金和稀有颜色、形状的宝石,开采者都有义务将其以奖励价卖给蒙古银行国家宝库。
为保证一定时期内经营的稳定,在矿产开采活动的前五年在蒙古国领土上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的开采特别许可持有者可以提出签订投资合同的申请。开采特别许可持有者有义务保障蒙古公民就业。《蒙古国矿产法》还规定,在没有取得自然环境机关书面批准之前,禁止开始进行勘探和开采活动。 其他矿产资源法律
《蒙古国石油法》:蒙古国的石油开发事务均由工业贸易部所属的蒙古国石理局负责。1991年,蒙古国颁布了第一部《石油法》和《石油法实施细则》。
根据该法规定,开发石油的技术设施,应具有开采地下石油贮量20%以上的生产能力,并须在蒙古建立和发展石油加工工业。勘测、工作的期限为5年,可延长两次、每次期限为2年。利用油田的年限为自石理机构作出决议同意开采石油之日起20年。开采者如果建立加工厂、油气运输管道等新的基础设施,则利用油田的年限经石理机构同意可延长两次,每次不超过5年。
《蒙古国核能法》: 2009年8月15日,蒙古国首部《核能法》正式生效,增加了以下几项要求:立即撤销全部现有铀矿勘查和采矿许可证,并要求所有持证者到核管制局注册,以收取相关费用;要求投资者承认该国有权无偿获取即将开发铀矿山的公司51%的股份;建立专门针对铀矿的发证和管理制度,该制度于现有矿产和金属资源开发规章和法律框架。中核集团为此受影响较大,其他一些伴生铀矿的矿山也须作相应的调整,开采活动受到一定。
《蒙古国有关在汇水盆地和林区勘查矿产的法律》:2009年蒙古国议会通过了一部在该国汇水盆地和林区开采矿产的相关法律,旨在减轻因林区和集水区沙金开采活动对环境的损害。该项法律对矿产勘查和采矿权提出了条件
《蒙古国暴利税法》:蒙古国暴利税法规定,对金矿和铜矿开采分别征收68%的税款。蒙古国议会已对该法进行了修订,决定于2011年对铜精矿和黄金制品停征暴利税。 《蒙古国外国投资法》
2008年,蒙古国对《蒙古国外国投资法》进行了修订,旨在提升对外资的吸引力,提高为外国投资者的服务水平,但该修订部分不具有溯及力,即只适用于2008年新法律生效以后注册的投资。 一方面,所有外国投资者必须在蒙古国外国投资和外贸署
(FIFTA)注册。此次修订,将外国投资最低资本要求从1000美元提高到10万美元,并规定了准备注册的外国投资者必须符合的一系列要求。但由于在多数领域还缺乏专门知识,相关标准尚处于拟定阶段,蒙古国外国投资和贸易局需要与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磋商,借以评估每家公司对投资登记的需求。就如何评价投资、对投资制定哪些确切标准,以及如果登记申请被拒绝投资者如何设法补救等问题,该局尚
未明确规定正当程序。所有外国投资者还必须支付大约8美元的最初规费,之后每年还必须支付大约4美元的延期费。除去这些费用外,外国投资者每年必须通过蒙古国外国投资和外贸署向该国提交来年活动报告,而对当地投资者则没有这一要求。
另一方面,在蒙古国的外国投资按下列方式实施:外国投资者单独创办企业、开设分部;外国投资者同蒙古国投资者合办企业;外国投资者可依据蒙古国法规,以购买蒙古国企业股份、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的方式直接进行投资;按照法规和租赁、产品分成合同规定获得的自然资源利用、加工方面的权利;签订营销、管理合同;进行金融租赁和特许经营方式的投资。
此外,投资额符合一定要求的投资者可以提出申请,与蒙古国签订投资合同,合同期限依投资额确定,为投资者创造稳定的经营环境提供法律保障。 矿业投资环境调查评估
加拿大著名矿业经济和社会调查机构菲舍尔(Fraser)最新出具的矿业公司年度调查报告,涵盖了全球670家矿业公司,显示了全球主要国家或地区吸引矿业投资的潜力和矿产潜力的评估结果。 “潜力指数”是该机构制定的一个综合指数,用以衡量对矿产勘探投资的影响,指数得分越高表示其对吸引矿产勘查投资越有利。在该项排名统计中,蒙古国从2006年起的得分依次为 11.5、19.2、34.5、19,排名依次为62/65、61/68、55/71、67/72。 现行法规和土地条件下的矿产潜力指数,能够比较全面地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矿业投资环境。在该项排名统计中,蒙古国从2006年起的得分依次为0.15、0.24、0.33、0.42,排名依次为59/65、55/68、58/71、42/72。
“矿产潜力指数”是单纯从矿产资源角度对某区域矿业投资潜力作出的评价。在该项排名统计中,蒙古国从2006年起的得分依次为0.75、0.80、0.74、0.78,排名依次为22/65、20/68、30/71、19/72。 蒙古国矿产资源丰富,而且正在处于初期开发阶段,投资潜力巨
大。然而,必须警惕的是其法律稳定性、持久性较差,现有矿产资料准确性差、运输能力有限,极大地增加了投资风险和投资成本。因此,投资者切忌盲目投资,一定要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首先,在投资前一定要仔细地研究和分析蒙古国的国情和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相关,结合自身的优势以及我国对外投资的鼓励和导向,来确定最优的投资目标。近几年已有许多国内的投资者因盲目投资铩羽而归的案例,足可引以为鉴。
其次,在签订正式协议前,做好法律尽职调查,包括对矿权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是否存在抵押以及是否涉及法律纠纷和法律诉讼等相关风险进行翔实的了解。
再其次,要密切关注竞争对手的动向和目的,争取在竞争中的主动地位。投资者在对蒙古国矿产资源开发投资中,可加强团结和协作,采取联合竞争的策略。
最后,当产生纠纷时,学会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蒙古国主要矿产资源概况及开发情况
蒙古国地处亚洲中部,北与俄罗斯为邻,东、南、西三面与中国接壤。蒙古国与我国有长达4670公里的边界线。蒙古国是个幅员辽阔、人口稀少、自然资源丰富的国家,境内已探明矿产资源80多种,6000多个矿床,蕴藏量约500亿吨以上,有10多个矿种约500个矿床已被评价,约150个矿床正被开采,而绝大部分还有待开发。其中煤、铜、磷、萤石、石膏的探明储量居世界前列,金刚石矿床和伴生矿的储量和质量可与南非媲美。据蒙古国地质学家预测,蒙古国的矿物资源仅次于中国、俄罗斯和美国。
铜:蒙古国铜资源丰富,品位高,目前探明储量约212亿吨~214亿吨,主要分布在北部、中部和与中国接壤的南戈壁和东戈壁省域。 金:蒙古国境内现已发现130多个金矿,主要分布在与中国接壤的西部、南部和东部各省域,地质储量3400吨,探明储量170吨。目前从事金矿开采的公司数量超过120家。
银:主要分布在西部阿尔泰山北侧和北部,初步探明储量为2480万吨。
铁:蒙古铁矿床星罗棋布,其中部分矿床的铁矿石储量均在5000万吨以上,具有十分巨大的潜在经济价值。有关地质资料数据表明,主要分布在达尔罕地区和宝日温都尔地区。
铀:蒙古国的铀矿资源丰富,根据世界核协会公布的数据,蒙古国铀储量为612万吨,占世界铀储量的1%,排在第十五位。迄今为止,已发现铀矿床(点)数十处 。
萤石:蒙古国是全球最大的制酸级和冶金级萤石生产国之一,其年产量和出口量仅次于中国和墨西哥,居世界第三位。迄今为止,已经发现、勘查和开发的矿床(点)数量有276处,地质储量为8000万吨。
磷:蒙古国磷矿资源极为丰富,已探明的储量为60亿吨,分别位居世界第五位和亚洲第一位。其中,北部库苏古尔省有30多个磷矿,多以产出规模大,埋藏深度浅和矿石品位较高为特点。邻近的扎布省也有20多个磷矿床。
煤:煤是蒙古国最丰富的矿产资源之一,规模大小不同的煤田星罗棋布,并且以埋藏浅、灰分低和热量高为特点。在2004年之前,蒙古国煤炭的年产量维持在500万吨到700万吨之间,在此之后煤的产量呈增高之势,2005年、2006年和2007年的年产量分别为825万吨、788万吨和956万吨。
蒙古国矿业投资法规论坛暨蒙古矿业合作项目推介会在中国有色大厦举行
发布日期:2010-5-18
2010年5月11日,蒙古国矿业投资法规论坛暨蒙古矿业合作项目推介
会在北京中国有色大厦隆重举行,此次会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和蒙古国矿产能源部主办,由中色股份、蒙古国中华总商会和隆安律师事务所承办。
此次大会分为蒙古矿业投资法规论坛和在蒙矿业投资项目推介两个部分。中国国土资源部、中国商务部、蒙古矿产能源部、蒙古矿山事务局、蒙古国石油局、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蒙古矿业协会等企业单位的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并发表了重要讲话。
中国国土资源部科技合作司孙宝亮副指出,中蒙两国山水相邻,地质构造连续,矿产资源丰富,有很强的互补性,开展地球科学领域的合作研究和矿产资源合作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会议地点选在中国有色大厦也具有特殊的意义。中色股份投资的图木尔廷敖包锌矿项目是中蒙两国框架协议下合作建设开发的第一个固体矿山,是目前蒙古境内最大的中蒙合资矿山企业,被中蒙两国领导人命名为“中蒙合作的典范工程”。此次论坛和信息发布会是落实“中蒙经贸联委员会”分委会第三次会议纪要精神采取的具体措施,旨在促进中蒙矿业投资合作。最后,孙宝亮副预祝本次论坛取得成功。 蒙古国矿产能源部司巴特胡介绍了蒙古国目前矿山能源部的组织架构和蒙古国战略性矿的名单和开发等问题,为中资企业在蒙古参与开发矿产资源提供了权威和有效的信息。
中国商务部亚洲司周长亭商务参赞回顾了中蒙经贸合作的发展历史,介绍了两国合作的新情况、新变化,以及正在积极筹划中的中蒙经贸合作区,指出,中蒙两国是东北亚地区的重要国家,两国的经贸互补性为两国进一步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希望此次论坛能够为中国企业在蒙古开展矿业投资提供有效充分的信息交流和帮助。
中色股份总经理王宏前首先代表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总经理、中色股份董事长罗涛先生对论坛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并感谢与会嘉宾及各位代表对此次会议的支持和关注。作为中国大型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最早 “走出去”并且开展国际合作最成功的企业之一,中色股份将在蒙古国投资开发过程中,坚持和平发展、互利共赢之路,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与中蒙各方一起,携手推进蒙古国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
蒙古国矿业协会丹巴、蒙古国石油局顾问则登巴勒吉尔、蒙古国矿山事务管理局法律处策仁苏德诺木、蒙古国中华总商会副会长古尔班分别就蒙古国矿业协会发展历史及会员条件资格、蒙古石油领域法律制度、蒙古矿山事务管理规范及2006年修订后的矿产法、以及蒙古国中华总商会的基本情况等问题做了细致权威的分析报告,并对中资企业投资蒙古矿产资源提出了建议和良好期望。
此外,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曙光律师就中国企业投资蒙古法律风险防范问题做了演讲,鑫都矿业公司法律顾问阿拉坦格日勒以事例讲解的方式为与会中资企业在蒙古矿业投资税务方面法律问题提出了建议。鑫都矿业总经理张士利、交易所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任光明、SRK国际矿业咨询公司孙永裁也在会上做了精彩的演讲。 本次会议由侯厚培副总经理主持。
此次会议的参会企业包括国家开发银行莫斯科代表处、中国铝业公司、中冶海外工程公司、中国冶金科工股份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西部矿业、蒙古国新源Xye地质勘探公司、蒙古国月发有限责任公司等近五十家单位,中国日报、中国矿业报、国土资源报、21世纪经济报道、环球企业家杂志等多家媒体就此次论坛进行了采访。
此次论坛使中方企业更好地了解蒙古国矿产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和,推介了蒙古国矿业合作项目,规范和引导了中国企业在蒙古开展矿业投资活动,促进和加深了两国在矿业领域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