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语法研究中的配价思想
“配价”这一概念借自化学。化学中提出“价”(valence,又译为“原子价”“化合价”)的概念是为了说明在分子结构中各元素原子数目间的比例关系。取氢原子为一价,某种元素的一个原子能和多少个氢原子相化合,或者能置换多少个氢原子,那么该元素就是多少价。H2O中氧是二价。
语法学中引进“价”这个概念,为的是说明一个动词能支配多少个属于不同语义角色的名词词组。
配价语法理论的基本精神是:
(一)句法旨在研究句子,对于句子不仅要注意它所包含的词,更要注意它所隐含的词与词之间的句法关联。这种句法关联在句子表面是看不见的,但实际是存在的。
(二)动词是句子的核心,我们所要注意的句法关联就是动词与由名词性词语形成的行动元(语义角色)之间的关联。
(三)动词所关联的行动元(语义角色)的多少就决定动词的配价数目。 (四)与动词所关联并能决定动词配价数目的行动元是指在句子里位于动词前后的主语、宾语的名词性成分。
(五)动词的配价分类如下:
A.不强制要求与某种性质的名词性词语关联的,称为“零价动词”,记为V0,如“地震”、“刮风”、“下雨”、“下雪”;
B.只能支配一个行动元的动词是一价动词,记为V1,如“病、醉、休息、咳嗽、游泳、劳动”;
C.能支配两个行动元的动词是二价动词,记为V2,如“爱、参观、讨论、改良”;
D.能支配三个行动元的动词是三价动词,记为V3,如“给、送、告诉、退还、赔偿”。
利用动词与不同性质名词之间的配价关系来研究、解释某些语法现象,这种研究、分析手段被称之为“配价分析法”(简称为“配价分析”);由此形成的语法理论被称为“配价理论”。
问题与思考: 1.“喝啤酒的学生”和“喝啤酒的方式”在语法上有何区别?
(喝啤酒的学生请举手——喝啤酒的请举手 小章喝的啤酒是青岛啤酒——小章喝的是青岛啤酒 喝啤酒的方式有多种——*喝啤酒的有多种)
2.“吃的”是歧义结构,请设置语境分解歧义。
(a.你们吃不吃面条?吃的请举手。b.你们等一会儿,我让小李去买点吃的。)
“给的”有三重歧义,为什么?请设置语境分化歧义。
形容词和名词也有配价问题:
3.下列形容词在语法上有何区别?
热情;严格;熟悉;负责;漂亮; 聪明;伟大;诚实
(对顾客很热情……;*对这件衣服很漂亮)
二价形容词:
a.“情感态度类”:“好、严格、气愤、恐惧、麻木、生气、友好、热情、友善、热心、冷淡、客气……”;
b.“经验认知类”:“内行、在行、精通、熟悉、……”; c.“有用无益类”:“有用、无益、有害、有利、有益、无用……”。
4.下列名词在语法上有何区别?
意见;害处;感情;话题;原则;问题 (对于考试的意见……;
*(大家谈论了一些)对(于)家乡的话题/
*(他向大家介绍了)对(于)外交工作的原则/ *(她还提出了对(于)住房的问题)
(二价名词:
a.情感态度类:感情、兴趣、同情心、灵感、反应、戒心、敌意、热情、好感、态度;
b.见解论点类:看法、见解、偏见、结论、印象、意见、感想、说法; c.作用意义类:作用、效果、意义、吸引力、解释力、洞察力、好处、害处、益处;
d.方针类:方针、)
5.为什么可以说“他是冬冬的老师”却不能说“*他是冬冬的教师”?
7.1 从配价到语义角色
7.1.1 从传统到转换:句法分析的困惑
传统语法以形态为依据,致力于归纳语言材料的类别(词法范畴)和句子成分的类别(句法范畴),继而说明词类和句子成分之间的关系。其析句的方法通常被称为中心词分析法或成分分析法。按照中心词分析法,句子的主干成分是主语、谓语和宾语,定语、状语和补语则是句子的附加成分。照此方法,“于福的老婆是小芹的娘”的主干成分便是“老婆是娘”,这样的分析未免滑稽。
传统语法划分词类的一个目的是为了便于分析句子。但是传统语法根据能否带宾语对动词的及物不及物的分别并不能很好解释某些语言事实。例如“逼(迫)”是及物动词,但它跟的宾语往往再需要接一个补充成分(我没有逼你做这笔交易),除非有具体的语境,省去补充成分便有损句子语义的完整。结构上有类似要求的还包括认知心理动词,如“希望”“觉得”“认为”“发觉”等。鉴于事实,语言学家在做具体讨论时不得不对其划分次类,这样,对动词及物性的认识随之失去了意义。不及物动词也有类似情形,例如“升(起)”“到(来)”“自绝”“龟缩”“(居)住”等通常被视为不及物动词,但下列句子中跟在它们后面的成分在语义上却是不可缺少的。
(1)a. 一轮圆月升在中天。 ...
b. 你到我办公室来。 .....
c. 汉奸自绝于人民。 ...d. 敌人龟缩在碉堡里。 ....e. 君住长江头,我住长江尾。 ......
有些所谓的不及物动词造成的句子,它们前面一般需有表示对象的介词短语修饰,如果删除介词短语,句子的语义就不完整。例如:
(2)a. 青年自愿者们以雷锋精神自勉。 ..... b. 他跟老吴相互鼓励。 ... c. 干部为群众服务。 ... d. 商家应为顾客着想。 ...
按传统语法的眼光,(2)中的加点词语是附加成分,然而在语义上却是不可或缺的。即使是及物动词带宾语,也有句子整体意义离不开状语成分的。例如: (3)a. 老师向同学们通报了一个好消息。 .... b. 小李向大家陈述了自己的观点。 ...
c. 校长对师生转达了上级的指示。 ... d. 小李向小王表白了爱慕之心。 ...
(3)中的加点词语也是完整句义的一部分,除非在特定的语境里,一般不能被省略。
直接成分(Immediate Constituent, IC)分析法用分析短语层次的方法来分析句子,强调了语言单位组合的层次性,却忽视了层次结构和语义关系并非总是一一对应的事实。“喝了一杯浓浓的咖啡”和“浓浓的喝了一杯咖啡”的直接成分并不相同,但是“浓浓的”无论在“喝”的前面,还是在“咖啡”前面,它都保持着跟“咖啡”的语义联系。
早期的转换语法(Transformational Grammar, TG)试图用“转换规则(transformational rule)”来控制结构的变化,其目标是通过规则的“输入”并实施一种或几种基本操作,只生成语法句而不生成非语法句。但是像colorless green ideas sleep furiously这样的“合法而不合用”的“句子”又不是人们所希望的。其次,语言是言语活动的产物,跟言语社团的社会结构、文化背景等都有联系,因此基于“规则”的推导很难解释“例外”的存在。 7.1.2 “动词中心”和“配价语法”
上述析句方法反映的部分问题,主要原因在于忽略了句子的各组成成分尤其是动词的语义结构对句子结构的制约关系。不过,对这一问题,国内外学者或先或后都有所认识。
吕叔湘(1942)认为,像“猫捉老鼠”这样的“叙事句”,其“中心是一个动词,可是光说‘捉’也不行,……必须说明这个动作起于何方,止于何方。”吕先生在著作中将跟动词相关联的名词性成分称为“补词”,相当于后来法国和德国配价学
说里的“补足语”。稍后,吕叔湘(1946)把这一思想做了进一步的阐发:“……‘施’和‘受’本是对待之词,严格说,无‘受’也就无‘施’,只有‘系’。一个具体的行为必须系属于事物,或是只系属于一个事物,或是同时系属于两个或三个事物。系属于两个或三个事物的时候,通常有施和受的分别;只系属于一个事物的时候,我们只觉得这么一个动作和这么一件事物有关系,施和受的分别根本就不大清楚。……照这个看法,动词的‘及物、不及物’,‘自动、他动’,‘内动、外动’等名称皆不甚妥当,因为都含有‘只有受事的一头有有无之分,凡动词皆有施事’这个观念。照这个看法,动词可分‘双系’与‘单系’,双系的是积极性动词(active verb),单系的是中性动词(neuter verb)。”吕先生所说的“系”大致相当于配价语法的奠基者泰尼耶尔所说的“关联”(connexion),而“双系”“单系”大致相当于配价学说的“二价”和“一价”。虽然吕叔湘(1979、1985、1987)在不同时期的著述中,对“动词是句子的中心、核心、重心,别的成分都跟它挂钩,被它吸引”即“动词中心”的思想继续进行阐明,只可惜他本人以及汉语学界并未对其向理论的高度推进进一步,这一思想在汉语界终究也未能形成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
在西方学界,有关名词和动词相互关系的讨论由来已久(参考袁毓林1998:5-9)。不过,学术界普遍认为,是法国语言学家泰尼耶尔(Lucien Tesnière)首先系统阐述了名词跟动词之间的从属或依存关系。他的《结构句法基础》完稿于1939年,出版于1959年。该书较为系统地阐述了的配价理论。泰氏认为(参考冯志伟1983;张烈材1985;胡明扬主编1988;袁毓林1998),句子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同一个句子中的词和词之间存在着联系(connexion),这些联系构成了句子的框架,也是人们理解句子意义的重要线索。例如,“阿尔弗雷德说话”这个句子包括三个成分:“阿尔弗雷德”、“说话”以及把它们结合起来的联系(即“阿尔弗雷德”做了“说话”这一动作)。光有两个单词而没有联系就不成其为句子。因此联系是句子的根本成分,它赋予句子以生命力。进一步讲,句子的编码过程就是要在一堆不定形的词语之间建立使它们成为一个整体的各种联系;反之,句子的解码过程就是要找出连接句子中各个不同词语的各种联系。泰氏强调联系是整个结构句法的基础,具体分析中用直线来表示词和词之间的联系。按照泰氏的观点,“于福的老婆是小芹的娘”可以表示为:
(4) 是
老婆 娘
于福<的> 小芹<的>
结构的联系建立起词跟词之间的从属(dependency)关系。每项联系原则上把一个上项(即支配词)和一个下项(即从属词)连结起来,支配词支配控制从属词,从属词从属于支配词并受支配词的控制。一个词可以同时是某个上项词的从属词和另一下项词的支配词。因此,在上面的例子中,“老婆”和“娘”从属于“是”并受其支配,同时又分别是“于福<的>”和“小芹<的>”的支配词。句子的结构就是由各种联系构成的层次体系,泰氏将其称之为依存语法,旨在揭示句子的各种构成成分之间分层次的依存关系,具体表现为上项词对下项词的支配关系和下项词对上项词的从属关系。
在此基础上,泰氏把处于顶端的一个支配成分称为“中心结”,通常情况下由动词充当,换言之,动词是句子的中心。动词支配的成分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行动元(actant),表示动作行为涉及的人或事物,通常由名词性词语充当;一种是状动元(cieconstant),表示动作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方式等,通常由副词性词语充当。例如“阿尔弗雷德老是到处管闲事”中,“阿尔弗雷德”和“闲事”是行动元,“老是”和“到处”是状动元。泰氏进一步观察到,动词有不带行动元的,如“刮风”“下雨”;有带一个行动元的,如“他休息”;有带两个或三个行动元的,如“他喝粥”“他送你一件礼物”。受化学中关于元素的化合价和配价学说的启示,泰氏将动词的这种支配能力称为动词的价(valence)。与之相关的语法学说被称为配价语法。
配价语法和依存语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前者侧重研究动词对名词性成分的支配能力,并进行数量化的描写;后者侧重研究句子中各构成成分之间的支配或从属关系。配价语法研究动词对名词性成分的支配能力,自然可以成为依存语法的有机组成部分;依存语法研究句子成分之间的支配或从属关系,并不一定要以配价语法为理论前提。(参考郑定欧1995;袁毓林1998:13) 7.1.3 配价的概念和性质
动词的配价反映了动词本身的性质体现出来的对语义的要求,因此动词的配价成分或补足语(actant)在语义上跟动词有密切的语义关系,它们一起构成一个有机的语义整体。在泰尼耶尔看来,价就是动词支配一定数量的补足语的特性。但是,配价概念的提出毕竟是为分析语言事实服务,而语言事实包括词汇的,语法的甚至语用的,因此,继泰尼耶尔之后,对配价的认识在东西德国曾经出现过
不同的看法,不同的学者按照自己的理解逐步形成了逻辑的、句法的、语义的和语用的四种配价模式(参考韩万衡1997;袁毓林1998)。
主张逻辑配价的学者有邦茨欧(W. Bondzio)和黑格(K. Heger)等,他们认为价从本质上说是一种语义现象,受词义制约。动词和行动元之间存在一种基于概念-逻辑的原则性关系,反映了语言外现实世界诸现象的相应关系。例如,verbinden(连接)表示三者之间的关系:一个是连接者,另一个是连接的对象,再一个是使二者相连的成分。因此该词是二价的。逻辑配价学者认为,这种确定词汇的价数的概念-逻辑依据是超越个别语言的,因此,在不同语言中,同一概念的逻辑价数相同。
赫尔比希(G. Helbig)等则注重研究逻辑配价在具体语言中的表现形式,研究在动词周围出现什么形式的补足语,这些补足语是必须出现还是可能出现,动词跟补足语可以构成哪些句式等。这些问题都涉及句法结构并受结构制约,不能简单地从动词的概念-逻辑结构推导出来。这种以句子结构为依据确定词项的价数的配价研究叫做句法配价。显然,句法配价不同于逻辑配价,后者只确定词的价数,而前者以后者为基础,是后者的语言表现形式,即在句法层面用什么词语表现某种语义成分。
赫尔比希等还注重利用语义特征分析模式来描写动词和补足语之间的语义相容关系。例如“*Der Tisch wohnt in Berlin(桌子住在柏林)”这个句子尽管语法结构正确,但不能被接受,因为动词wohnen的主语必须由指人的词语充当。“桌子”是无生命物体,在语义上跟动词wohnen不相容。这种动词跟补足语之间语义上的相容关系叫做语义配价(详细讨论可参考第二章)。
语用配价是卢日奇卡(R. Rủzička)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后期提出的。他认为一个动词的可有补足语,甚至必有补足语是否在句子的表层结构中出现,取决于具体的交际场合,即跟语用因素有关。简言之,说话人在具体的交际场合中对是否在句子的表层结构中实现某些配价成分的选择余地就是语用配价。
可以看出,对配价的概念和性质的认识,不同的学者根据自己的研究对象存在不同的看法。汉语界对配价语法产生兴趣已经二十多年了,配价的性质究竟是语义的还是句法的?人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也并不统一,主要有四种观点:(一)配价属于语义范畴,以廖秋忠、范晓、周国光、张国宪为代表;(二)配价属于句法范畴,以朱德熙、袁毓林(早期)为代表;(三)配价属于句法-语义范畴,以吴为章为代表;(四)配价分属于句法和语义两个不同的范畴,以邵敬敏、袁毓林(后期)为代表。配价语法是从依存语法中发展起来的,只要承认言语载体在不同平面(句法、语义、语用)都存在依存关系,上述分歧(也许叫做“分支”更符合实际)就是非常自然的事情。根据我们的理解,句法配价和语用配价都要以逻辑配价(语义范畴)为基础,因此在逻辑配价的基础上研究句法配价和语用
配价也许更符合实际。 7.1.4 语义角色的功能类型
事物的发展是一个过程。配价语法的奠基者泰尼耶尔认为,动词价支配的对象只限于名词性成分而且在句法上不超过主语、直接宾语和简介宾语(参考张烈材1985)。这一观点在上世纪60年代配价语法在德国兴起后得到了纠正。现在人们一般都承认这样两个事实:(一)配价成分的范围不限于名词,形容词、副词、介词短语、动词短语(不定式结构)以及某些小句(从句)也能充当配价成分;(二)有配价要求的不限于动词,某些名词、形容词也有配价要求。下面举一些动词配价不限于名词性词语的例子: (5)a. 你跑快了。 .
b. 他刚到,对这里的情况还不熟习。 . c. 红军战士拿野菜充饥。 ... d. 村支书发誓要改变落后面貌。 ....... e. 大家不要企望天上掉馅饼。 .....
除了必须的名词性成分以外,(5)中各例加点词语都是动词或句义1不可缺少的。说配价成分由主语、宾语、定语、状语或补语充当,这是从句子成分的角度看待配价;说配价成分由名词、动词、形容词、副词等充当,这是从配价成分的词类性质的角度看待配价。二者都没有揭示出配价成分的功能本质。词语的功能在于它的表述性,陈述和指称是语言中最基本的两种表述功能,修饰则是对陈述或指称加以修饰或的第三类表述功能。(参考郭锐2002)
一般来说,动词或形容词的功能是陈述,名词的功能是指称,2动词、名词前的限定性词语的功能是对它们表示修饰。配价成分的功能类型与此对应,因此,“北风吹”是由中心语“吹”和一个指称语构成的一元配价结构;“猫捉老鼠”是由中心语“捉”和两个指称语构成的二元配价结构。同理,(5)a是由中心语“跑”跟一个指称语“你”和一个形容词修饰语“快”构成的二元配价结构;(5)b是由中心语“到”跟一个指称语“他”和一个副词修饰语“刚”构成的二元配价结构;(5)c是由中心语“充饥”跟一个指称语“红军战士”和一个介词短语修饰语“拿野菜”构成的二元配价结构;(5)d是由中心语“发誓”跟一个指称语“村支书”和一个动词短语陈述语“要改变落后面貌”构成的二元配价结构;(5)e是中心语“企望”跟指称语
1 有的词语充当动词的配价成分,主要是受了整个句式或语用的制约,下文还要专门讨论。 2 谓语位置上的名词似乎具有陈述功能,如“今天星期二”,而主语位置上的动词形容词具有指称功 能,如“去是可以的”。本文认为句子成分和表述功能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前者可以认为隐含了谓词“是”(“今天是星期二”),后者的“去”在语境中肯定隐含着一个动作者。另外,不能说“小王头发”而可以说“小王黄头发”,后者也是谓词隐含句(小王是黄头发,小张是白头发)。西语的句子不能缺少动词,说明西语的句子构造对规则的要求更严密一些。
“大家”和由主谓短语陈述语构成的二元配价结构。3
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讲,一个完整的事件除了直接参与者外,总是或显或隐地跟时间、地点、原因、方式有关联。因此,下面这个句子人们感觉并不怪异(徐烈炯、沈阳2000用例):
(6)今天(时间)午饭(受事)每人(施事)食堂(处所)五块钱(来源/工具?)吃一份(数量)快餐(受事/方式?)。
但是,对于“吃”来说,尽管有多种多样的语义成分跟它关联4,由于体现它内部语义结构的本质特征跟施事和受事(吃[+施事,+固体食物,+咀嚼,+吞咽])更紧密,因此受事“午饭”(以及受事义的“快餐”)和施事“每人”成为“吃”的语义的主要载体,而其余各语义项只是从外围不同角度对“吃”进行修饰或说明。
总结上文,跟一个有配价要求的词语(必要时简称为“价语”)的某一义项相关的语义成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承载了该义项的理性认知意义,从功能的角度看,有的是指称性的(猫捉老鼠),有的是陈述性的(发誓考上研究生;决心战.........胜困难);另一类并不反映该词语的理性认知义,仅从功能的角度对其加以修饰...
或说明。简言之,配价成分可以从功能角度分为指称性的、陈述性的和修饰性的三类。
7.1.5 确定逻辑配价的原则
指称性配价成分或陈述性配价成分通常反映动词的概念意义,由于动词的概念意义有符合逻辑的认知基础,因此配价学者又称之为逻辑配价。而修饰性配价成分有的是逻辑配价成分,有的不是,这主要决定于动词的概念义。比较:
(7)a. 老张对我点头。
3 按照邦茨欧等的配价层级理论(参考张世广1997),“大家不要企望天上掉馅饼”“经理喜欢秘书老 实”的配价层级应该分析为: (不要)企望 喜欢
大家 掉
经理 老实
天上 馅饼 秘书
4 其中“一份”徐烈炯、沈阳(2000)认为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使用,比如“快餐每人只能吃一 份”,因此也可以看作是“吃”的配价名词。本文认为不论分布如何,“一份”都是“快餐”的配价名词,因此“快餐每人只能吃一份”在没有具体语境的情况下,省略“快餐”后,句子的语义不明确。
b. 老张对我很关心。
(7)a的“对我”是“点头”的修饰性配价成分;(7)b的“对我”是“关心”的逻辑配价成分(下文第三节还要具体讨论)。
上文分析的情况类似于一个正待排演的剧目,需要从各种角色的演员表中挑选主角和配角,主角的挑选决定于剧目的基调,配角的作用在于为剧目提供一些背景信息,剧目的成功与否最终要看主角努力的程度。类似地,动词的逻辑配价主要由动词的概念义决定。于是我们得出逻辑配价的一条总的原则:概念义原则。
词的概念义是人们认知过程中对事物概念化的结果,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按照Fillmore(1977),一个词的语义结构类似于一个原型场景,整个词的意义由场景中相关角色的配合来实现,角色的数量、性质以及它们之间相互关系的变化起着区别不同词的意义的作用。例如商务事件的原型场景中的成分是买主、卖主、(移交的)货币和(移交的)货物。根据货币和货物转移起点和终点的不同,便存在两种不同的概念,分别用“买”和“卖”来表示:
买:买主 拿 货币 跟卖主 换 货物 卖:卖主 拿 货物 跟买主 换 货币
因此也可以认为,词义作为整体由若干个语义成分组合而成,是一个语义成分束。但是在这个语义成分束中,并非词的每一个语义成分都跟配价有关,可以通过义素分析等方法把它们区别出来。从义素分析的角度看,动词义项的语义结构中可以分出两类不同的义素:一类是特征义素,表示动词特有的具有恒定性的某种特征,可以简称为“恒素”;另一类是关系义素,是使特征义素得以确立的但在质上可以变化(下文的“某人”可以是张三、李四或王五;“物体”可以是牛排、面包或蛋糕)的义素,可以简称为“变素”。例如:
切:[+某人][+用刀具][+把物体][+分成部分] 砍:[+某人][+用刀斧][+把物体][+断开]
[+分成部分]和[+断开]分别是“切”和“砍”的特征义素(恒素),其余的语义成分分别是它们特征义素的关系义素(变素)。可以看出,动词义项的恒素主要反映该动词的本质特性,也使它跟别的动词区别开来,动词义项的变素可能跟另一动词相同或类似(当然在质量上可能存在差别,这是由于恒素不同造成的)。简言之,恒素决定动词的意义特征,变素决定动词的逻辑配价,动词某一义项的语义
结构中所具有的变素的数量,就是该义项的逻辑配价数。因此,“切”和“砍”虽然语义不同,但都是三价动词。
对一个词的概念义(尤其是其中的变素)的认识,不同的人根据自己的经验可能存在差别。比如,工具是动作得以发生的因素之一,如果需要,动作一般都可以分析出工具成分来,如“(用脚)走”“(用手)拿”“(用毛笔)写字”“(用拖拉机)耕田”,等等。但这些工具成分是否都是动词的逻辑配价成分,就需要做具体分析。下面通过工具成分的分析提出三条概念义原则的补充原则(参考张亚军1999)。
(一)必要性原则。逻辑配价成分是构成一个词语义结构不可或缺的要素,它们可以在最小范围内保证该词语的意义相对自足。因此,在保证词语意义相对自足的前提下,逻辑配价成分不能被省略,可以省略的不是逻辑配价成分(不考虑语境因素)。例如“切”的概念义的变素包括[+某人]、[+用刀具]、[+物体],其中[+某人]和[+物体]作为它的配价成分,一般没有争议,争议在于[+用刀具]是否也可以是“切”的配价成分,由此决定其是二价动词还是三价动词。可以通过否定测试加以检验:
(8)*他在切肉,但没有用任何工具。
该句的真值为假,这说明“刀具”是“切”的配价成分。换言之,“切”是三价动词。
(二)普遍性原则。如上文所述,词的概念义是人们在认知过程中对事物进行概念化的结果,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因此,配价成分对决定动词的意义也应具有普遍性。例如“喝”,除了“用嘴”(具体运用中常被上位语义域覆盖)以外,根据具体情况还可能分析出另一工具要素,如“用大碗喝”“用小杯喝”“用水瓢喝”,但这类工具要素并不具普遍性,如“一头小牛在河边喝水”“护士帮病人喝葡萄糖”。因此这类工具要素不是“喝”的逻辑配价成分,“喝”仍然是二价动词。
(三)上位语义域覆盖原则。有些动作所依赖的工具其语义可以被更大的语义域覆盖,这种情况下的工具名词往往隐而不现,成为隐性配价成分而无需记入价量(配价成分的数量)5。例如“掰”在《现代汉语词典》的释义是“用手把东西分开或折断”,但是,如果在句子中出现了表示“手”的上位语义域的词语,表示工具义的“手”通常情况下无需出现,否则就有信息冗余之嫌。试比较:
5 形成这种情况的条件可以概括为两点:一是高层语义域名词和工具名词之间存在着强制性的领属 性选择关系;二是工具名词和动词之间存在单一的语义选择关系。“他用头把球顶出界外”中的“用头”不宜省略,因为“顶”跟“头”之间的选择关系不是唯一的。另参考袁毓林(1994)、税昌锡(2004a)。
(9)a. 他在掰玉米。
b. ?他在用手掰玉米。 ?他在掰玉米,用手。
即是说,“掰”为二价动词。类似的动词还如“看”“走”“想”“听”“抓”,等等。
这些原则可以使配价分析具有一定程度的客观性和可靠性。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判断一个句子中哪些是动词的配价成分(句法层面也有称为必有补足语、补足语或行动元的),哪些是修饰性配价成分(句法层面也有称为自由说明语、说明语或状动元的)。例如:
(10)王老师昨天下午在电教馆用投影向同学们讲述了他英国留学的经历。 其中“王老师”和“他英国留学的经历”是“讲述”的逻辑配价成分,其余各项是它的修饰性配价成分(详细讨论见第4节)。 7.1.6 配价成分和语义角色
价量是有价词语(价语)所支配的配价成分的数量,例如动词可以根据配价成分的数量分为一价动词、二价动词、三价动词和四价动词等;名词根据配价要求可分为零价名词、一价名词和二价名词(袁毓林1992、1994);形容词根据配价要求可分为一价形容词、二价形容词和三价形容词(张国宪1995a、1995b、2002)。但是,价量相同的有价词语,并不说明它们跟配价成分之间的语义关系总是一致,如例(11);甚至同一价语(尤其是名词和形容词)跟不同的配价成分之间的语义关系也有可能不同,如例(12)(13)。
(11)a. 老张煮了两杯咖啡。 b. 老张喝了两杯咖啡。 c. 老张热了两杯咖啡。 d. 老张看到两杯咖啡。 (12)a. 这件短大衣很暖和。 b. 秋天很暖和。 c. 这间屋子很暖和。 d. 我很暖和。
(13)a. 我认识小王的父亲。 b. 我喜欢鲁迅的著作。 c. 我丢了大门的钥匙。 d. 我撕了杂志的封面。
(11)的配价成分“老张”都可以看成动词的施事,但“咖啡”却因动词特征义素(恒素)的不同而有区别,它们分别是“煮”“喝”“热”“看”的“结果”“受事”“致事”和“内容”;(12)的“这件短大衣”“秋天”“这间屋子”和“我”分别是“暖和”的“当事”“时间”“处所”和“感事”;(13)表面看“小王的父亲”“鲁迅的著作”“大门的钥匙”“杂志的封面”都表示领属关系,其实它们内部潜存着差别,可以分别细分为“领事-属事”“施事-成品”“对象-涉事”“整体-部分”。
配价学者将配价成分所负载的跟价语之间的这种关系义称为价质。从另一个角度看,价质就是价语赋予配价成分的语义角色。
7.2 “语义角色”的类型
7.2.1 语义角色的关系类型
语义角色反映的是配价成分(包括逻辑配价成分和修饰性配价成分)跟价语之间的语义关系。配价成分跟价语之间的语义关系不同,配价成分的语义角色也就不同,这是由句法结构中两个相匹配的句法成分的“语义双向选择性原则”所决定的(邵敬敏1996;1997)。例如“老张拿大碗喝酒”中,跟价语“喝”联系着的三个名词语“老张”“大碗”和“酒”,它们跟“喝”的语义关系就不一样:“老张”是“喝”的施事,“大碗”是工具,“酒”是受事。上文(11)、(12)和(13)还说明,不同的价语相同的配价成分,或相同的价语不同的配价成分都可能造成其内部语义关系的改变,从而引起配价成分角色的变化。
汉语界针对语义角色及其分类系统的讨论自上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已经提出了好几个方案,但是各家的分类标准并不统一,因此分类的结果至今存在很大分歧甚至比较混乱(参考邵敬敏1996;徐烈炯、沈阳2000)。由于对语义的认识既有客观的一面,也有主观的一面,因此分歧在所难免。下文在参考邵敬敏(1996)、鲁川等(2000)、范晓(2003)和陈昌来(2003)的基础上,把动词的语义角色分为五大类二十七小类。
(一)主体(nominative),即表示动作、变化、性质、状态、关系等的主体。 1. 施事(agent)。动作动词表示的动作或行为的发出者,如“他在洗衣服”“火
车穿过了隧道”“篮球滚过了草坪”中的“他”“火车”和“篮球”。
2. 致事(causer)。致使动作或行为的发出者,或产生致使动作或行为的原因,如“我们要加强国防”“你要端正态度”“老张的一席话使小张感动得热泪盈眶”中的“我们”“你”和“老张的一席话”。
3. 起事。表示关系双方中的起方,即表示某一关系中的被说明的事物。例如“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他是副教授”“她姓李”“我有意见”中的“一切权利”“他”“她”和“我”。
4. 经事(experiencer)。跟感知或心理动词相联系的各种感知或心理活动的体验者,如“小黄认识老张”“他们遇到了麻烦”“我不太了解他的情况”中的“小黄”“他们”和“我”。
5. 系事。性状动词联系的主体,是性状动词所描写的对象,如“皮球爆了”“绳子断了”“牛奶变质了”“老张又病了”“小李获得了一等奖”中的“皮球”“绳子”“牛奶”“老张”和“小李”。
(二)客体(accusative),即表示动作、变化、关系等的客体,是主体作用于动词后动词所支配的事物。
6. 受事(patient)。与施事相对,是动作动词表示的动作或行为的承受者,是施事发出的动作所直接影响的现成的客体事物,如“吃了一个苹果”“砍了一棵树”“送小李一套鲁迅全集”中的“一个苹果”“一棵树”和“一套鲁迅全集”。
7. 使事(impellee)。与致事相对,是致事发出动作的致使对象,是致使动词所联系的客体,致使动作发出后,其自身便成为使事的状态,如“温了一壶酒”“熄灯”“端正态度”“校园机动车辆出入”中的“一壶酒”“灯”“态度”和“机动车辆”。
8. 止事。与起事相对,表示关系双方中的止方,即表示某一关系中的说明或解释起事的事物,如“这是打印机”“他姓张”“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他有意见”中的“打印机”“张”“人民”和“意见”。
9. 感事。与经事相对,是及物性感知或心里动词的主体所体验或感受的对象,如“小张喜欢逛商店”“我知道老张是劳动模范”“这位老人很懂养生之道”中的“逛商店”“老张是劳动模范”“很懂养生之道”。
10. 任事。表示“担任”“充任”义动词语义结构中施事所担任或充任的角色,如“他担任过班长”中的“班长”。常见的可以跟任事客体的动词有“当”“冒充”“假装”“踢(后卫)”“扮演”“化装(成商人)”等。
11. 成事。动作行为发生后所产生或出现的新事物或新现象,如“造了一座桥”“写报告”“想出一个主意”“考了个第一名”中的“一座桥”“报告”“一个主意”和“第一名”。
12. 涉事。性状动词所直接涉及的客体,一般是系事所获得、适应、遭遇、
需要、遭受、欠缺、释放以及其他间接影响的事物,如 “老李收到一份邀请函”“新兵适应了军营生活”“老人得到了很好照顾”“小张挨了一通批评”中的“一份邀请函”“军营生活”“很好照顾”和“一通批评”。
13. 补事。补充说明动作动词的受事客体或使事客体的内容、动作或情状,如“叫他王老五”“称她杨二嫂”“请他帮忙”“派小王出差”中的“王老五”“杨二嫂”“帮忙”和“出差”。
(三)与事。跟主体或主体和客体协同参与某动作行为的另一参与者。 14. 对象。协同施事完成某一动作或行为的交接或针对的参与者,如“小张借给小李几本书”“老李租给老王一间房”中的“小李”“老王”,“小李向小张借了几本书”“老王跟老李租了一间房”“他向大家道歉”“律师替原告辩护”中的“小张”“老李”“大家”和“原告”。
15. 共事。跟施事或系事共同参与某动作行为的参与者,如“老张跟老李常见面”“老李和房东不和睦”“你和他商量商量”中的“老李”“房东”和“他”。
16. 比事。跟主体作比较的对象,如“姐姐比哥哥更喜欢学习”“老张比老李经验丰富”“她高你三公分”中的“哥哥”“老李”和“你”。
(四)时空。跟动作行为或状态相关的时间和处所。
17. 时间。动作或状态相关的时点、时段或时量,如“六点起床”“上午开会”“会议持续三天”“过春节”中的“六点”“上午”“三天”“春节”。
18. 处所。动作或状态相关的地点、场合或位置等,如“住海边”“在北京工作”“顶在头上”“水往低处流”中的“海边”“在北京”“在头上”和“往低处”。
时间和处所根据动词或相关介词的语义特征还可以细分为起点、经由和终点,如“火车从广州(起点)出发经过武汉(经由)去西安(终点)”“会议自一点(起点)开始到五点(终点)结束”“演讲比赛过了三点(经由)才开始”
19. 动量。动作或行为反复的次数,动量常跟时间相关,如“这药一天服三次”“一学期考四次”“小史去过一趟巴黎”中的“三次”“四次”和“一趟”。
20. 静量。动作或行为完结后的动程。如“看了一天”“走了三十里”中的“一天”和“三十里”。
(五)境况。动作行为发生的依凭或因由。
21. 工具。施事发出动作行为所凭借的物件,如“用排笔写标语(写排笔)”“拿棍子打人(打棍子)”“以卵击石”中的“排笔”“棍子”“卵”。
22. 材料。动作行为造成的成品(成事)所凭借的原料、器材、物资等,如“他拿柳条编箩筐”“他拿石头垒坎子”中的“柳条”“石头”。
23. 方式。发出某一动作行为所采取的方法、手段或形式,例如“他用美声唱这首歌(唱美声)”“老张以活期的形式存那笔捐款(存活期)”“那些瓜苗笔直
地栽成了三行”中的“美声”“活期”和“笔直”。
24. 依据。动作行为发生时所遵循的根据或标准等,如“以貌取人”“以雷锋为榜样”“按规章行事”“凭票入场”“依法纳税”中的“貌”“雷锋”“规章”“票”和“法”。
25. 原因。引起动作、行为、状态或事件产生的事物,如“会议因准备不充分而延期”“小瑛因病未参加考试”“乡亲们在躲避敌机的空袭”“老王又在操心儿子的婚事”中的“准备不充分”“病”“敌机的空袭”和“儿子的婚事”。
26. 目的。动作、行为或事件等发生的目的,如“为考试做准备”“为了清洁卫生而打扫(打扫卫生)”“公司派老王跑材料”“为了挽救落水老人张华献出了生命”中的“考试”“清洁卫生”“材料”和“挽救落水老人”。
27. 范围。涉及动作行为、性状变化或心理经验等的方面或界限等,如“巴金先生在文学上作出了突出贡献”“老师就这个问题讲了好多次”“我对这种看法持保留意见”中的“在文学上”“就这个问题”和“对这种看法”。 7.2.2 单纯角色和复合角色
认知语言学研究表明(参考Langacker1988:53-58;Taylor19:83-84),要理解一个语言形式的意义,需要有相关的认知域(cognitive domain)的背景知识。例如要理解“星期一”,就要有关于“星期”的知识,因此“星期”是“星期一”的认知域。上述语义角色的不同分类,很大程度上归因于它们处于动词所反映的不同的认知领域。
认知语言学的研究还表明(参考沈家煊1994),基于真值条件的形式逻辑用来描写语义是不够用的,语义描写还必须参照开放的,无限度的知识系统。一个词语的意义不仅是这个词语在人脑中形成的一个“情景”(situation),而且是这一情景形成的具体方式,称为意象图式(image schema)。例如:
(14)a. 小张买我一支钢笔。 b. 小张卖我一支钢笔。
按上文的“角色清单”,(14)a-b的“小张”是施事,“我”是对象,“一支钢笔”是受事。分析至此还未能完全揭示句子的语义信息:“一支钢笔”的所有权发生了怎样的转移。认知域以及意象图式等概念的形成导源于空间隐喻的深入讨论,因此从空间隐喻出发,(14)a的“小张”是“一支钢笔”转移前的“起点”,“我”是“一支钢笔”转移后的“终点”。简言之,“小张”和“我”都“身兼多职”(当然有主次轻重之分),故称为复合角色,表示为:小张{+施事}{+起点}、我{+对象}{+终点}。(14)b的分析类似。
当然,并非所有的动作参与者都是复合角色,我们把只能分析出一种语义关系的动作参与者叫做单纯角色,如“我洒水,你拖地”中跟“洒”和“拖”相关的参与者。
复合角色有结构性复合角色和隐含性复合角色之分。结构性复合角色就是一个直接述谓结构中的某一角色同时又兼做与之关联的降级述谓结构的某一角色。例如:
(15)a. 鼓励农民多种经营。 b. 这个菜你烧得太咸。 c. 他气得浑身发抖。
(15)a的“农民”兼做“鼓励”的受事和“多种经营”的施事;(15)b的“这个菜”兼做“烧”的成事和“太咸”的系事;(15)c的“他”兼做“气”的系事和“浑身”的领事,“浑身”兼做“他”的属事和“发抖”的施事。范晓(2002)曾对结构性复合角色做过较为细致的描写。结构性复合角色实际上涉及不同配价结构如何整合的问题。
隐含性复合角色存在于人们对“情景”形成的“意象图式”之中而不在语言形式上表现出来。下面列举数例常见的隐含性复合角色类型:
(一)[施事]∧[原因]型。
(15)风吹开了小门。
(16)那响声吓着我了。
(15)(16)的“吹开”和“吓着”都是动作动词,按理前面的名词应该为施事性较强的名词或施事名词加工具名词,如“他在砍树”“他在用斧子砍树”。根据Dowty(1991),构成“典型施事”的特性有五条:意志性(volition)、感知性(sentience and / or perception)、使动性(causation)、移位性(movement)和自立性(independent existence)。显然“风”和“那响声”都不是典型施事。按照陈昌来(2003:176),“风”和“那响声”也不是“典型工具”6,根据动作动词的语义特性,我们认为这里的“风”和“那响声”既有施事的性质也有原因的性质,是施事和原因的复合。
6 陈昌来(2003)把“工具”成分的语义性质概括为五个方面:a.与施事同现;b.被用性;c.传递性; d.不变性;e.无生性。
(二)[主体]([客体] / [对象])∧[时空]型。例如:
(17)老张把自己的积蓄捐给了希望小学。 (18)小张放下书包。 (19)老王收了三个徒弟。 (20)老王收了老张一百元钱。
相对于受事“自己的积蓄”而言,(17)的“老张”是施事和起点的复合,“希望小学”是与事和终点的复合;相对于“书包”,(18)的“小张”是施事和起点的复合;相对于“三个徒弟”,(19)的“老王”是施事和终点的复合;相对于施事和终点“老王”,(20)的“老张”是与事和起点的复合。
(三)[成事]∧[静量]型。例如:
(21)他走了三十里。 (22)这本书他读了三百页。
(21)的“三十里”和(22)的“三百页”都可以看做[成事]和[静量]的复合。
7.3 动词“语义价”的确定
所谓“语义价”是指,一个动词在句法结构中,有可能跟它发生语义联系的成分的语义类别的总和(参考邵敬敏1996)。动词不同的语义特性规定了它可以跟多少不同性质的语义角色共现,这些由具体动词规定的不同的语义角色就是该动词的语义价。邵敬敏先生(1996)对《动词用法词典》里的动词进行过逐一检验,发现一个动词至少有一个“语义价”,最多一般不超过七个“语义价”7。
(一)一价动词有两类:一类为自主性施事动词(劳动、奔跑、飞舞、狩猎
7 就动词而言,因为一切动作行为都是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进行,因此从理论上讲,一切动词皆有 表示时间和空间的必有角色;此外表示动作状态的语义角色,至少部分状态角色,也是谓词语义结构中相应抽象语义参数的具体体现,例如“慢慢”能够用来说明“吃”“写”“擦”等,而不能用来说明“垮”“恨”“躺”等,是因为前者的语义结构中包含速度参数,后者没有这个参数。不过,在言语活动中,除非特别强调,这些角色通常被融入到具体的语境而不一定通过句法体现出来,所以一般情况下并不在句法平面加以讨论。
等),如“他们在劳动”;一类是非自主系事动词(醉、受伤、生病、发炎、爆炸、倒塌、伤心、难过等),如“围墙倒塌了”。
(二)二价动词有多种类型:部分自主性受事动词(打扫、保卫、包围等),如“包围了敌人”;感事动词(喜爱、知道、喜欢、感到、懂得、误会等),如“他误会了我的意思”;部分使事动词(温暖、端正、熄灭等),如“小李端正了态度”;任事动词(担任、冒充、扮演等),如“他担任过旅长”;止事动词(是、姓、属于、等于等),如“那个女士姓欧阳”;部分成事动词(提出、提高、缩短等),如“老张提出了一个改革方案”;涉事动词(遭遇、获得、欠缺等),如“工厂欠缺设备资金”;部分与事动词(服务、道歉、着想),如“领导为职工着想”;部分时间动词(延长、推迟等),如“会议推迟了三天”;部分处所动词(居住、到达等),如“老张住在村东头”“火车到达了上海”。
(三)三价动词也有多种类型:部分使事动词(迫使、禁止、请求、分派)“学校禁止车辆出入校园);成事动词(制造、修建、搭建、撰写、造成、铸就、提出等),如“民工们用木头搭建了一座简易木桥”;补事动词(叫、称、喊、唤等),如“邻居们都叫她王半仙”;与事动词(给、借、告诉等),如“老张告诉大家一个好消息”;部分共事动词(商量、谋划、谈判、交涉、协商等),如“你跟他商量商量这件事儿”;处所动词中的置放类(摆、放、挂、贴、别等),如“园园别校徽在帽檐上”;借赠义与事动词(给、赋予、奖励、赠送等),如“我向老张借了一百块钱”。
(四)四价动词常见的有两种:交易类与事动词(买、卖、租等),如“我拿两百块钱向摊主买了一件衬衫”;此外,带动量角色的动词常常跟时间角色共现,加上主体角色和客体角色,一般需要四个角色参与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事件,如“数学我们一学期考三次”、“上海我今年去了四次”。不过,这种对语义角色的要求似乎不是动词本身规定的,而是跟动量短语的语义要求有关。
可以看出,动词的角色分类和动词的价量有一定的对应关系,但这种对应关系并不是绝对的,同一个角色类型的不同动词可能对价量的要求有所不同,这说明动词的每一种角色类型还有进一步细分的必要。
在对动词角色类型的细分中,最复杂的是受事动词。因为受事动词的强动作行为特征,造成该类动词也具有较强的及物性特征。(参考王惠,1996)这类动词除了对施事和受事有强制性要求外,根据不同动词的特性,常常还对时间、处所、原因、结果、方式、材料等有要求。例如下面的事实可以证明受事动词“贴”是四价动词:
贴(施事—受事):他在贴广告 (工具—受事):浆糊贴广告
(处所-受事):墙上贴广告
用一个句子表达为:“他用浆糊在墙上贴广告”。受事动词还有五价、六价甚至七价的。
(五)五价动词,即动词通常可以跟五类语义角色共现。例如:
栽(施事—受事):老张在栽秧苗 (工具—受事):(用)机器栽秧苗 (处所—受事):田里栽秧苗 (受事—方式):秧苗栽直行 拔(施事—受事):医生在拔毒气 (与事—受事):病人在拔毒气 (工具—受事):(用)火罐拔毒气 (施事—处所):医生在拔后背
可以分别用一个句子表达为:“老张用机器在田里以直行的形式栽秧苗”、“医生用火罐替病人在后背上拔毒气”(需要指明的是,四价、五价、六价或七价反映的是动词潜在的饱和价量,在言语活动中这些潜在的语义角色实际上并不一定都出现,否则反嫌累赘。)
(六)六价动词,即动词通常可以跟六类语义角色共现。例如:
包(施事—受事):小芳在包羊肉陷 (施事—成事):小芳在包饺子 (处所—材料):外头包饺子皮 (成事—方式):饺子包半圆形
可以用一个句子表达为:小芳把羊肉陷在外头用饺子皮以半圆形的方式包饺子。
(七)七价动词,即动词通常可以跟七类语义角色共现。例如:
缝(施事—受事):小鲍在缝花布 (施事—成事):小鲍在缝绣球 (工具—受事/成事):大针缝花布/绣球 (材料—成事):花布缝绣球 (处所—材料):外面缝花布 (材料—方式):花布缝密针
可以用一个句子表达为:小鲍拿大针在外面把花布以密针的方式缝绣球。其中“花布”成了复合语义角色,即兼做“受事”和“材料”两种语义角色。七价动词多为表示置放义的处所动词。
综合二、三、四节的讨论,似可得出如下四点结论(参考邵敬敏1996): 第一:“语义角色”是对整个语言系统而言的,而“语义价”是就具体的词来讲的,指不同语义角色类型能够跟该词语组合的一种可能性,有几种可能性,便有几个语义价。
第二,体现“语义角色”或“语义价”的语义成分可以是指称性的,也可以是陈述性的,关键是该成分与配价载体是否能建立起一定的语义上的匹配关系。 第三,就谓词而言,其“语义价”至少是一个,没有语义价的谓词是不存在的,也可以有二个至七个语义价,受人类认知结构的制约,语义价不大能够超过七个。 第四,“语义价”在句法结构中所占据的位置,有的主要出现在主语的位置,有的主要出现在宾语的位置,有的主宾语位置都可以出现,有的可以通过其他手段置于句子别的位置。
7.4 语用认知对语义价的遴选
7.4.1 质疑“必有成分”、“可有成分”和“自由说明语”
按照配价语法的观点,必有成分一般由逻辑配价成分充当,可有成分和自由说明语一般由修饰性配价成分充当。配价则由必有成分(或强制性成分)和可有成分(非强制性成分)共同决定。(范晓1991;吴为章1993;张国宪1994)可有成分和自由说明语的区别只在它们对句子的自足性方面产生影响。按照德国语言学家赫尔比希(Helbig)的观点,必有成分是不可删除的成分,在句子结构中
应该有形式上的体现;可有成分和自由说明语可以删除但也可以还原,它们在句子结构中可以出现也可以不出现。但是这种看法不能完全适用于汉语,因为汉语句法结构中,一些从配价角度看必有的成分并不一定在句中出现,与之相反,一些在句法结构上必需而不可删除的成分却不一定是动词的必有配价成分。例如:
(29)这只大碗吃面条。 (30)他们劳动了两个钟头了。 (31)老张买了一台收割机。
从配价的角度看,(29)的“吃”的施事是必有成分,但没有在句中出现;(30)的“两个钟头”不是“劳动”的必有成分,但如果省去,句子的自足性很弱;(31)的“买”是四价动词,但无需特别指明的情况下,参与交易的货币(工具角色)和对象(与事角色/起点)可以从完整句(如“老张花三千块钱从农机局买了一台收割机”)中删除8。
7.4.2 所谓“中性语境”
鉴于上文讨论的问题,配价学者常提到一个内容模糊的概念,即“中性语境”。说到底,“中性语境”的实质是,配价讨论的对象应是没有在特殊语境进行干涉的情况下,配价得到饱和的“语句”。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利用“消元法”来确定汉语动词或形容词的必有角色。所谓消元法,是在不包括语境删略的情况下,删去某一句构成分,看留下的句子结构是否符合语法,如符合,删去的成分是可有角色或自由角色,如不符合,删去的成分则是必有角色。(参考张国宪1994)姑且承认“中性语境”中使用消元法确定必有角色和可有角色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中性语境”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一个动词在配价得到饱和后的“句子”也应该是合法合用的。让我们转引上述五价动词、六价动词、七价动词配价饱和的“句子”如下:
(32)老张用机器在田里以直行的形式栽秧苗。 (33)医生用火罐替病人在后背上拔毒气。
(34)小芳把羊肉陷在外头用饺子皮以半圆形的方式包饺子。
8 事实上,这是一个意义并非完整的句子。如果听话人对收割机的售价感兴趣,他会追问:“老张买收割机花了多少钱?”,如果听话人对收割机的卖家感兴趣,则会追问“老张在哪儿(跟谁)买的收割机?”例(29)与此类似。
(35)小鲍拿大针在外面把花布以密针的方式缝绣球。
(32)—(35)无论在句法上还是在语义表达上都显得很笨拙。从理论上讲,类似(32)—(35)的“句子”应该是存在的,但事实上,除非有意玩文字游戏,这类“句子”在实际言语活动中恐怕很难见到。理论不等于事实,既然实际并不存在类似“句子”,那么“中性语境”对语义角色“必有”与“可有”问题的讨论也就没有实际的价值。
7.4.3 语用认知对语义价的选择
语用是人在一定环境(语境)中对语言的运用。语言是言语活动的产物,言语活动的重要功能是交流信息。信息在言语活动中被分为旧信息(已知信息)和新信息(未知信息)。旧信息是指发话者认为他所传递的信息是受话者已经知道的,这类信息或者在前文中出现过,或者可以从语境中推断。新信息指发话者相信他所传递的信息是受话者所不知道的。一般而言,旧信息因为交际双方共知而无需都进入句子结构,发话者通常只是选择跟新信息相关的旧信息充当话题,由此引出与之相关的述题以传递新信息。需要指明的是,话语结构中述题(其功能在于传递新信息)的选择往往受发话者的主观态度制约,一些在发话者看来重要的新信息容易成为述题,而在发话者看来不太重要的新信息不大容易成为述题。例如“摆”(取其“安放”义),按上文分析是一个动作性很强的受事类置放动词,语义上可以跟施事、受事、处所、结果、方式等相联系,但具体言语活动中这些语义角色未必都在句子中出现。比较:
A. 老张在摆桌子(施事—受事:突显受事,处所、结果、方式等因语境或非重要信息而省略)
B. 园园摆了个五角星(施事—结果:突显结果,受事、处所、方式等因语境或非重要信息而省略)
C. 哥哥在摆地摊(施事—方式:突显方式,受事、结果、处所等因语境或非重要信息而省略)
D. 鲜花摆在讲台上(受事—处所:突显处所,施事、结果、方式等因语境或非重要信息而省略)
究其原因,这种对语义角色遴选的趋简倾向不外乎来自三个方面的动因:一是会话“合作原则”的作用;二是认知环境“透视域”的影响;三是事件的展开在时间上的一维性决定其在活动及事态阶段对语义角色(尤其是境况角色)的要求也不完全相同。
7.4.3.1 “合作原则”和语义价的选择
会话合作原则由四条准则组成:(一)数量准则,话语所含信息量与本次交谈所需信息量相一致;(二)质量准则,即话语提供的信息内容跟语境中的实际情况相一致;(三)关联准则,即话语之间以及话语跟话题之间应该相互关联;(四)方式准则,即话语的表达方式应该让受话者易于接受。这四条准则,尤其是前三条准则使得一个动词的饱和价在语境中只能是有选择地出现。例如“老张在院子里把桌子按编号摆成一个圆形”,这是动词“摆”的语义价基本饱和的“句子”。但是在回答发话者下列问题时,仍以饱和价“句子”作答一定会显得非常怪异(除非发话者有意提出类似“老张在什么地方把什么怎样摆成一个圆形”的问题):老张在摆什么(只涉及施事和受事)?老张把桌子摆在什么地方了(涉及施事、受事和处所)?老张怎样摆桌子(涉及施事、受事和方式)?…… 7.4.3.2 “透视域”和语义价的突显
按照Fillmore的二期格语法理论(参考Fillmore1977a;杨成凯1986),句子描述的是场景(scene),场景中的各参与者承担格角色。通过透视域(perspective)
9
的选择,一部分参与者进入透视域,成为句子的核心成分,其他参与者不一定
能进入句子。例如商务事件的原型场景中的成分包括买主、卖主、(移交的)货币和(移交的)货物。以哈里花60元从史密斯先生那里买一只小狗为例,由于透视域的作用,场景中的各个参与者并非一定进入句子:
A. 哈里买了那只狗。(买主和移交的货物进入透视域) B. 史密斯先生卖了那只狗。(卖主和移交的货物进入透视域)
C. 哈里以60元买了那只狗。(买主、移交的货物及移交的货币进入透视域)
D. 史密斯先生以60元卖了那只狗。(卖主、移交的货物及移交的货币进入透视域)
……
当然,根据说话人所处的环境以及主观把握,场景中的所有成分也可以进入
9 根据Fillmore(1977:102-109),能进入“透视域”的参与者一般对应于句法上的主宾语,语法关 系上用介词引出的参与者为外围成分。本文对透视域作广义的理解,认为参与者在句子中出现与否是有其动因驱使的,凡在句中出现的参与者都在说话人透视域之内。我们对“小张在贴广告”、“小张在墙上贴广告”和“小张在墙上用浆糊贴广告”随机进行测试,结果表明有无处所或工具角色在受话者头脑里产生的表象确实是不一样的。
“透视域”:
E. 哈里以60元从史密斯先生那里买了那只狗。 F. 史密斯先生以60元卖了那只狗给哈里。
Fillmore(1977b:73)提出格理论的两个新问题:对情景的参与角色要有哪些了解才能知道哪个角色或哪些角色可以进入透视域;在已经进入透视域的角色中,哪一个做主语,哪一个做直接宾语。Fillmore认为前者跟参与者的显要层级有关,后者跟格(语义角色)层级有关。 7.4.3.3 事件的过程特征对“境况”角色的共现
一个事件从活动开始,经过活动和事态特征的并存,再到活动结束转为事态是一个完整的过程。一个完整的事件在其展开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对参与者有不同的要求。例如“修建”是成事动词,除施事和成事以外,还跟材料、处所、方式等语义成分相联系,但是不同的过程阶段对参与者的要求有所不同。比较:
(36)a. 工人们修了一座桥。
b. 工人们迅速地修了一座桥。 c. 工人们用钢筋混泥土修了一座桥。
(36)a表示桥已经修成,“修”这一行为已经终结,句子不再需要材料、工具、方式、原因等表示“境况”的参与者,(36)b和(36)c尽管也表示桥已经修成,但由于有方式及材料等表示境况的参与者,突显了“修”这一行为的过程。这种细微差别,可以在“修”前添加“已经”进行检验:
(36’)a. 工人们已经修建了一座桥。
比较:工人们在修建一座桥。
b. *工人们快速地已经修建了一座桥。
比较:?工人们快速地在修建一座桥。
c. *工人们用钢筋混泥土已经修建了一座桥。
比较:?工人们用钢筋混泥土在修建一座桥。
可见,表示“境况”的语义角色并不像人们通常认为的那样,是一种可有可无的“可有角色”或“自由说明语”。这些表示“境况”的语义角色本质上并没有“可有”“可无”的分别,它们在句中出现与否,跟事件的过程特征相关。如果事件处于起始、或活动过程阶段,相关的动词倾向于跟“境况”角色共现;如果活动结束,处于事态阶段,相关动词则没必要跟“境况”角色共现。
上文讨论的“修”代表了成事动词的情况,表示置放义的处所动词对处所角色的共现情况与之相似。以“摆(摆放)”和“挂”为例:
(37)a. 他在摆鲜花。 他在讲台上摆鲜花。 b. ?他摆了鲜花。 他在讲台上摆了鲜花。
c. ?他把鲜花摆了。 他把鲜花摆在了讲台上。
(38)a. 他在挂一幅画。 他在墙上挂一幅画。 b. ? 他挂了一幅画。 他在墙上挂了一幅画。 c.?他把一幅画挂了。 他把一幅画挂在了墙上。
(37)a和(38)a的“摆”和“挂”表示的动作在施行中,对处所参与者的有无没有强制性的要求,而(37)b-c和(38)b-c的“摆”和“挂”表示的动作已经终结,处于事态中,这时,它们对处所参与者的要求就变为强制性的了。
一个事件从起始时的活动情状到终结时的事态情状的发展过程是一种普遍现象,因此其他行为动词对境况角色也有相应的反映。下面以“割”为例说明不同阶段过程对“处所”和“工具”的共现情况。
(39)a. 他在田埂上割青草(比较:?他在割青草)。 b. ?他在田埂上割那些青草。 c. ??他在田埂上割了那些青草。
(40)a. 他割了那些青草。 他已经割了那些青草。
b. 他拿镰刀割了那些青草。 *他拿镰刀已经割了那些青草。
“割青草”、“割那些青草”和“割了那些青草”表示了一个事件的三个阶段。(39)和(40)说明,不同阶段对境况角色的要求存在差别,活动阶段对境况角色的要求高于事态阶段。
综上所述,情景参与者跟事件的过程特征有关,在事件的不同阶段,情景参与者对于特定情景有不同的反映,应当将情景参与者跟相关谓词所表示的过程阶段联系起来。以“处所”为例,对于“坐落”和“修建”表示的情景而言,事实上都是必须的情景参与者(没有处所,工厂如何坐落?,又把工厂建到哪儿去?)。然而,尽管如此,相同的“处所”,由于谓词“坐落”表示的是事态,在其语义结构中占据着显著的交际地位(工厂坐落在小河边),因而是这个谓词的语义配价,在表层结构中用句法题元体现;但在表示活动情状的谓词“建”的语义结构中不占据显著的交际地位(他们在修建一所学校),因而不是这个谓词的语义配价,在表层结构中不一定体现出来。然而,工厂一旦建成,活动变成了事态,处所因素就成为必须的了。因此相比之下,“他们在小河边建好了一所学校”要比“他们建好了一所学校”语义更完整。
7.5 句法结构和“语义价”的同现
7.5.1 句法结构和“语义价”
句法结构是语义结构的外化。能够进入句法结构的组成成分必须以“语义价”为基础,换言之,跟一个动词相关的句法成分所涉及的语义角色不能超越它的语义价的范围,但是它又同时要受到句法位置的控制,因此,一个句法结构的组成成分的数目只能等于或者少于语义价的数目。
语义价是一种潜在的可能性,它不一定能在某一个句法结构中全部表现出来,尤其是五价动词、六价动词和七价动词。心理学研究表明,人的短时记忆有一定限度,一般为7个左右组快,因此一个现实句中相应的句构成分的数量也应与之相当。在交际活动中,时间和空间因素除了占据显著的交际地位以外,常被蕴涵于语境之中而不必进入句子结构,这样,一个现实句中,除了有价词语,句子所能容纳的配价成分的空位应在6个左右,词的语义结构中语义角色的数量一般也应在6个左右,一般不会超过7个(参见上文第4节的讨论)。
但是,犹如前文所述,一个有价词语(特别是多价动词)如果其配价达到饱和的程度,整个句子会显得臃肿和怪异。因此在实际言语活动中,受语用功能“合作原则”的或“经济原则”的驱使以及认知活动“透视域”的作用,人们通常只选取跟交际有关的语义价进入句子。
句法结构有其强制性。接下来的问题是能够进入句法结构的语义价有何共现。
7.5.2 “语义价”的同现
邵敬敏(1996)指出,对汉语来说,区分“强制成分”和“非强制成分”没有多大实际意义。所有能够跟谓词组合成一个句法结构的语义角色,都有资格成为“同现成分”。关键是看它能否跟该谓词组合成一个简单的为使用该语言的人们所能普遍接受的句法结构。根据邵敬敏(1996),“语义价”的共现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语义角色的同现能力,即一种语义角色跟别的语义角色同现能力的强弱。
一般来说,施事的同现能力最强,几乎可以跟其他所有的语义角色同现。这里不再举例。其次是受事。例如:
受事—对象:鲜花送给王老师 受事—工具:面条吃大碗 受事—处所:标语贴墙上 受事—来源:中饭吃老王 受事—方式:瓜苗栽直行 受事—时量:大树砍了三天
处所的同现能力也很强。例如:
处所—受事:河边栽柳树 处所—系事:山上有老虎 处所—施事:村里来了个陌生人 处所—成事:盒子里变鸽子 处所—材料:洞口堵了石头
材料也可以跟较多的语义角色同现。例如:
材料—成事:面粉做了馒头 材料—处所:石灰刷墙壁 材料—受事:麻绳捆柴禾
工具也可以跟较多的语义角色同现。例如:
工具—受事:红笔改作业 工具—成事:毛笔写标语 工具—方式:钢笔写小楷
但是有的语义角色同现能力很差,甚至要受到严格。例如:
起事—止事:同学等于兄弟 后天是中秋节
领事—属事:老张有存款
(二)语义角色共现的句法位置制约
跟动词相关的语义成分的角色关系,在句法上主要涉及主语、宾语、宾语补足语以及表示动作发生时的境况成分即状语。
根据动词的角色类型,主语对语义角色类型的选择存在差异,具体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同一种语义角色既可以做主语,也可以做宾语;二是语义角色充当主宾语受到严格,通常不能互换位置;三是在一定的语用环境下宾语或其他位置上的语义角色可以提升到主语的位置。
第一种情况主要涉及系事动词、处所动词和部分施事动词。不过,无论系事动词、处所动词还是施事动词,系事或施事做主语是无条件的(或曰无标记的),而做宾语是有条件的(或曰有标记的),一般为不定指的事物或表示新情况的出现。比较:
(41)a. 那面墙倒了 *倒了那面墙
b. 一面墙倒了 倒了一面墙
(42)a. 那位客人来了 *来了那位客人
b. 一位客人来了 来了一位客人
(43)老张住在村东头 村东头住着老张
尽管(41)b、(42)b和(43)都是合格的句子,但是在人们对事件的认知结构里,主体角色总是处于显要的位置,除非有语用上的要求,一般情况不大采用右边的句构格式。系事和施事在系事动词句和施事动词句中充当句法功能的优选序列可以表示为:
系事;施事:主语 > 宾语
第二种情况涉及止事动词、感事动词、任事动词、涉事动词、补事动词、与事动词和时间动词等。跟这些动词相关的上述角色通常做宾语,一般不能做主语,例如“他担任主角”不能说成“主角担任他”,“会议延长了三天”不能说成“三天延长了会议”。可以表示为:
止事;感事;任事;涉事;补事;与事;时间:宾语 > *主语
第三种情况主要涉及受事动词。上文已述,受事动词的强及物性和强过程特征使其跟除了施事受事以外的其他境况角色(工具、材料、方式、处所等)都有联系。在无标记状态下,施事做主语,受事做宾语,境况角色做状语。但是事物都是可以变化的,在一定的语用条件下,受事也可以置于主语的位置,甚至境况角色也可以做主语。例如:
(44)a. 老宋用大碗喝酒。
b. 酒老宋用大碗喝 / 酒用大碗喝 c. 大碗喝酒
(44)a是以施事、受事和工具参与“喝”这一活动的无标记句;(44)b受语用驱使,受事置于句首充当话题或主语;(44)c的工具充当主语,语用因素大于(44)b,它首先把施事当作次要信息而被略去,然后将工具从背景提升为前景充当主语。以上分析说明,尽管受事动词的施事、受事以及境况角色都可以做主语,但它们做主语的倾向性随语用因素的增多而有强弱之别(随着语用因素的增多,结构生成的难度随之加大)。受事动词句中主语对语义角色类型的优选序列可以表
示为:
主语:施事 > 受事 > 境况(工具、材料、方式、处所等)
跟主语对照,对于宾语而言,在无标记状态下,受事通常做受事动词的宾语,在语用因素的驱使(有标记状态)下,境况角色也可以移至宾语的位置,而施事充当宾语则要受到更加严格的甚至不被允许。例如:
(44’)a. 老宋用大碗喝酒。 b. 酒老宋喝大碗 / 酒喝大碗
c. *大碗喝酒老宋 / *大碗喝老宋酒 / *酒大碗喝老宋
综上,受事动词句中宾语对语义角色类型的优选序列可以表示为: 宾语:受事 > 境况(工具、材料、方式、处所等) > *施事
从上文的分析来看,境况角色除了做状语以外,都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做主宾语。但是它们做主宾语的倾向性仍然有强弱之别。总的来说,境况角色做状语是无标记性的,虽然做主宾语都是有标记性的,但做主语的倾向性要大于做宾语,因为做主语无需像做宾语那样,在挪动位置的同时还要考虑如何处置受事的问题,比较经济省力。这也是境况角色做宾语类推性弱的原因之一(比较:毛笔写大字-大字写毛笔;斧头砍大树-*大树砍斧头)。
境况角色在受事动词句中的句法功能的修选序列可以表示为: 境况:状语 > 主语 > 宾语
(三)主宾语位置语义角色的数量
先看宾语。宾语位置可以出现一个或两个宾语,值得注意的是双宾语结构。双宾语结构的角色类型大致有如下几种(参考第三章和马庆株1983):
对象+受事:送他一本书 对象+结果:叫他王老五 对象+原因:喜欢他老实 受事+工具:考他一道难题 受事+结果:打他个落花流水 处所+施事:去北京两个业务员
处所+结果:写黑板上几个大字
使事+结果:急了他一身汗
然而,根据邵敬敏(1996)的研究,宾语位置无论如何最多也只能容纳两个语义角色,而且限于少数动词。换言之,动词后面基本上是封闭的。当宾语位置已有某个语义角色或者某两个语义角色占领时,如果整个陈述仍涉及动词其他语义成分,这时就需要把这个(或这些)语义成分放到动词前面的主语位置上去。对汉语来说,动词前的主语是半开放的,可以容纳两个以上语义成分。不过,正如范继淹(1983)所指出的,主语位置双项NP常见,三项NP少见,而四项NP则罕见。从语义价的角度看,实际上也只能有两个成分可以和动词发生语义上的联系。例如:
(45)教工大会你日程安排一下。 (46)饺子老张肉陷的吃了不少。
(47)这篇文章我的意见最后一段你最好补充一点儿材料。
从句法结构来看,前两例在动词前面确实有三个名词,但是从语义的角度看,“教工大会”和“日程”、“饺子”和“肉陷”之间存在着领属关涉关系,只是被施事隔开了。它们完全可以变化为“教工大会(的)日程你安排一下”和“肉陷(的)饺子老张吃了不少”。因此,从参与动作的语义角色上看依然只有两种:施事和受事。例(47)的动词前面有四个名词,但“这篇文章”和“最后一段”之间也有领属关系,而“我的意见”实际上是插入语,这种语用成分还可以前移:“我的意见这篇文章(的)最后一段你最好补充一点儿材料”。显然(47)动词前面跟动词相关的也只有两个语义角色:施事和受事。
鉴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动词前面跟动词相关的语义角色原则上最多也只有两个,而且从语义关系来看,主要是施事,这是宾语部分很少出现的;其次是受事以及工具;其他语义角色虽然也可以,但并没有超出宾语的基本语义角色类型。而止事、涉事、补事、结果、原因等由于人类认知结构的制约,一般不大能出现在主语的位置(参考上文的讨论)。当然,事实上也存在动词前出现与之相关的三个名词性的句法成分,分别跟动词构成三种语义角色关系。例如:
(48)这些花儿他水浇了三次(受事-施事-材料-动作-动量)。
不过这类句子动词后面的成分就要受到,一般只能出现一个,通常表示动量或名量。
需要说明的是,动词的同现成分一般出现在主语宾语等位置,但不能反过来说,凡是出现在主宾语位置的成分就一定是同现成分。例如:
(49)这种药一天服三次。 (50)老李在劳动中伤了胳膊。
(51)咱们喝他个痛快。
(49)的“一天”,(50)的“老李”,(51)的“他”都无法跟相关的谓词构成合格的句法结构,这说明他们不是相关谓词的同现成分(从枸式语法(construction grammar)的角度看,可以把他们看作整个格式的同现成分,下文还要讨论)。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规则(参考邵敬敏1996):
第一、在一个句法结构中,根据不同的动词角色类型,宾语最多由两个语义价充当,主语位置的语义价最多也只能有两个;
第二、如果动词前面出现三个语义成分跟动词发生联系,那么,该动词后面的语义成分只能出现一个;
第三、受句法结构的制约,无论哪一种句法结构,如果排除以介词等手段介引的成分,跟动词有关的语义价,能够同现的最多也就是四个。 7.5.3 句式对语义价的同现 7.5.3.1 句式对语义价的功能调配
句式是人们言语活动中因相沿袭用、带有习用性质的常用格式。前文说句法结构是语义结构的外化,这种说法显然不够准确。语义结构是句法结构的基础,但句法结构还要受到不同语用功能的调配。具体表现为,相同的语义角色,由于语用功能不同,其在表层句法结构中所充当的句法功能也不同,这种不同最终以不同的句式体现出来。例如:
(52)a. 嘎子杀了那个汉奸。 b. 嘎子把那个汉奸杀了。 c. 那个汉奸被嘎子杀了。
(52)a-c的“杀”的参与者的语义角色没有变化,“嘎子”是施事,“那个汉奸”是受事。但在不同的句式中,它们跟谓词“杀”的句法关系并不一样:施事和受事在(52)a中分别充当主语和宾语;在(52)b中分别充当主语和状语;在(52)c中分别充当状语和主语。可见,句式对语义价的句法功能有调配的功能。 7.5.3.2 “语义价”增容
所谓“语义价”增容,是指价语在进入一定句法格式后,其语义价受句法格式的影响有所增加的现象。朱德熙(1979)注意到,有少数动词,如“写”“留”“搛”“舀”等本身并不包含给予的意义,但当说到“写信”“搛菜”“舀汤”“留座位”等时,就有可能取得“给予”的意义。这时,它们可以跟“卖”“送”“递”“让”等本身包含“给予”意义的动词一样,可以出现在“V+NP(受事)+给+NP(对象)”或“V+给+NP(对象)+NP(受事)”格式中。例如“舀一瓢水给小李(喝)”和“舀给小李一瓢水(喝)”,等等。以上情况还可以认为是这些动词和“给”共同作用的结果,正如朱先生所论证的,如果没有“给”,格式难以成立。例如:
(53)*搛我一块鱼 搛给我一块鱼 给我搛了块鱼 搛了块鱼给我 *带我一本书 带给我一本书 给我带了本书 带了本书给我
事实上也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形,即动词的理性义所包含的语义成分跟句法格式对语义角色的要求并非一一对应。例如“吃”“扣(扣留)”“打”“踢”根据其语义结构的要求组合而成的“吃了三顿饭”“扣了三个月工资”“打了三”“踢了一脚”,它们宾语位置所需角色似乎已经达到饱和。但是双宾语格式的过度使用使得下面的结构已经变成为非常自然的组合:
(54)吃了他三顿请,扣了他三个月的工资,打了他们一个回马,抽了汉奸一顿鞭子
甚至,双宾语格式的进一步泛化,有时可以把真正的受事从原来的位置排斥出去,让由表示结果等其他语义角色来填充。例如:
(55)a. 这些衣服你要洗他个干干净净。 b. 这个洞口你要塞他个严严实实。
(55)a-b的“他”、“干干净净”和“严严实实”都是根据句式的要求,经过“语义价”增容后的语义成分。
“语义价”增容在把字句中也很常见,例如:
(56)a. 这个哑剧把老张笑得合不拢嘴。
b. 这个问题把我想了好久。
(56)a的“这个哑剧”和“合不拢嘴”是谓词“笑”在格式中经语义增容后的语义成分,同样,(56)b的“好久”是谓词“想”因格式而增容的语义成分。 6.5.3.3 “语义价”减容
所谓“语义价”减容,就是在一些格式里必须同现的语义角色,而在其他别的格式里可以不出现。例如:
(57)a. 他打破了窗户
b. 他把窗户打破了 ?他把打破了 ?他打破了 c. 窗户被他打破了 窗户被打破了 窗户打破了
(57)a是“受事动词”句,(57)b说明“受事动词”句的把字式不能省略施事和受事,(57)c说明“受事动词”句被字式的参与者可以减容而省略“施事”。这种情况不难解释,无论把字句还是被字句,它们描写的都是事件的事态,事件的活动阶段所涉及的动作发出者以及其他环境角色已经不再处于显要的地位,甚至不再进入透视域,这样,在相应的句法表现中,跟事态相关的参与者需要得到凸现,而跟事态不再有关联的参与者则受到抑制而无需再现。这种现象也反映在事件不同阶段对处所等境况角色的依赖性的强弱分别上。例如:
(58)a. 他在地里栽瓜苗。
b. ?他在地里把瓜苗栽成了直行。 c. 他把瓜苗栽成了直行。
(58)a的“栽瓜苗”表示的是一种活动,如果说成“他栽瓜苗”,语义似显不足,
因为活动总要在一定的场合进行;(58)b的“把瓜苗栽成了直行”描写的是事态,此时活动已经完结,换言之,境况角色在信息交流中已不再处于显著的位置,因此该例的“在地里”有信息累赘之嫌;(58)c是(58)b经过“语义价”减容而来,反倒通顺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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