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 复习提纲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的概念和特征
的概念?P15
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集中体现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或者集团根本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大法。
的特征?P15
(一) 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1.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是指在特定空间和时间内对其管辖对象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的法律效力高于一般的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含两个含义:第一,是立法机关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即是所谓的“母法”、“法律的法律”。第二,其他法律不得与的规定发生冲突。“部分冲突则部分无效,全部冲突则完全无效”的原则。
2. 的制定和修改与普通法律不同。
普通法律的制定一般由常设的议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制定则多成立特定
的起草机构。修正案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才能通过,而普通法律只需要半数即可以通过。
3. 规定了一国最根本最重要的制度。
(二) 是人民授予权利之法
因为人民不可能代替国家机构管理社会,所以人民以的形式向国家机关整体性、概括性的授予权利,以便于他们对社会进行有效的管理,从而使得具有授权总章程的特点。
(三) 是制约国家权力之法
在授予权力的同时,也必须科学的设计出国家权力的运行机制,从而最大限度地防止国家机关滥用职权。
(四) 是保障之法
第二节 的分类和渊源
一、成文与不成文——分类的依据和标准是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1.成文: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
2.不成文:是指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件、判例和惯例的。(未冠以之名,但是内容符合的特征,并且具有的功能)
二、刚性与柔性
分类的依据和标准是有无严格的制定和修改机关 以及 程序是否同于一般法律。
1.刚性:是指制定和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
2.柔性:是指制定和修改的机关和程序和一般法律相同的。
三、钦定、协定与民定——分类的依据和标准是制定的主体。
1.钦定:是指由君主或者以君主名义并且体现其意志而制定和颁布的。
2.协定:是指由君主与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商共同制定的。
3.民定:是指由机关或者全民公投制定的。
第四节 与宪政
宪政的概念:
宪政是国家权力依照体现人志的正当产生和规范运行,并且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的政治组织形态。
宪政的含义:
一、 宪政的前提是有体现人志的
二、 宪政的核心是国家权力严格依照产生和运行
三、 宪政的目的在于实现人民主权并且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
宪政的意义:
一、 是宪政的前提和依据
二、 宪政的核心是保障
三、 宪政的关键是建立有限,即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
四、 宪政的保障是实行法治
与宪政的关系:
一、 是宪政的基础。
宪政是政治社会的国家权力运行的特定组织形态。的终极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权利并且有效防止国家权力的侵害(正当性的核心要素)。除此以外,必须组织起国家机关系统,以便能够有效地管理社会。
二、 宪政推动的发展。
宪政推动的发展主要来源于两方面的力量:一是广大人民群众对民主政治的诉求;二是具有较高威望和富有号召力的优秀政治家代表统治阶级的利益完善。
三、 并不必然引起宪政。
的目的在于组织国家政权,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通过实施使文本的转化为现实的。历史中有两类情况,一是颁布后,国家很快的步入宪政轨道,在宪政实践中不断充实和完善,从而相互促进。二是虽然有但是仍然没有真正实施宪政。
第二章 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基本、权力制约、法治原则)
1. 人民主权原则,亦称主权在民。
概念: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
意义:一方面指出了人民是权力真正主体,治权受制于主权,为规范政治行为的制度构建了理论基础;另一方面,为政治主体塑造执政为民的政治信仰。
表达:资本主义国家一般运用“人民主权”的表达方式;社会主义国家一般用“一切权力于人民”的表述。
2. 基本原则,即一个人为了满足其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力。
3. 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的特性:性、扩张性、强制性。
权力制约的内容:
(1) 国家权力之间相互制约,即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机关的运行机制。
(2) 国家权力过程的相互制约,即权力获得、权力运行中和权力运行后的制约。
补充:
权力获得的制约:选举制、考试制和限任制(其反面为世袭制、委任制和终身制)
权力运行中的制约:国家机构在行使职权中相互监督和制约,即立法、行政和司法之间制约
权力获得后的制约:追究权力主体的责任
权力制约在中的体现?英国美国法国P40
4. 法治原则
理论基础:强调法律至上、强调权力制约
法治原则:
(1) 立法机关的职能在于创设和维护每个人的尊严
(2) 不仅要制止行政权的滥用提供法律保障,而且要有效地维律秩序
(3) 司法、律师自主
法治要素:法律的一般性、公布公开性、非溯及既往、法律明确性、避免法律矛盾、法律稳定性、官方行动和法律一致性
第五章 解释
解释:对规范的基本原则、具体内容和精神实质问题所做的说明
解释的特征:
一、 解释是一种行宪行为。
二、 解释的主体是有权解释的机关作出的。
三、 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解释的作用:
一、 明确含义,保障实施。
二、 补充的缺漏。
三、 适应社会变迁。
四、 通过违宪判断,维治的统一性。
第六章 监督
法律监督:对法律是否实施、是否得到遵守、社会行为是否与法律一致的检查和监督活动。
监督: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行为是否符合进行确认,并且对违宪行为进行制裁的制度。
监督的功能:
1. 维护根本法地位
2. 巩固国家民主制度,保障个人自由权利
3. 保障国家法制统一和完善
4. 协调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监督的:
1. 司法机关监督:国家设立管辖普通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承担监督职责的监督,也叫做司法审查制。(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理论依据:
(1) 对立法机关的不信任
(2) 保障——的价值目标
(3) 分权制衡:司法机关不掌握财政权和军权,赋予违宪审查权抗衡
(4) 司法审判工作性质的需要:司法机关审查案件解决纠纷的职能
优点:司法机关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法律解决机构,具有中立性和性,同时也是常设机构。
缺点:是否具有民主性?
2. 最高代表机关监督:人民选举产生的议会来承担监督职责的保障。
表现:
资本主义国家由议会监督,如英国
社会主义国家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如苏俄
理论依据:
(1) 直接体现人民主权
(2) 与政体一致:社会主义国家实行民主集中制,全国代表机关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3) 体现监督的权威性
缺点: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审查立法机关立法的合宪性,社会主义的最高权力机关
同时是国家立法权机关,逻辑上自己审查自己,正当性存在怀疑。
专门机关监督:国家设立一个的来承担监督职责的模式。与审理普通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相,同时也是审理行政、劳动以及其他案件的机构。(德)
理论依据:
一、 不信任议会
二、 对司法的不信任
三、 体现监督的特殊性
监督的内容:
一、 审查法律规范性文件是否合宪
二、 审查国家机关以及主要领导人行为是否合宪
三、 审查政党是否遵守
第七章 国家性质
国家性质一般是指国家的根本制度,即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民族民主主义国家
第八章 国家形式
1.议会制君主立宪制
(1) 君主处于“虚位”,只是作为国家和民族统一的象征。
(2) 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由议会产生。
(3) 由议会中的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成,形式上对议会负责。
2.总统制共和制
(1)总统和议会均由选民依法选举产生,总统不对议会负责,而直接对选民负责。
(2)总统领导和组织,独揽行政大权,集国家元首和首脑于一身。
(3)成员不得兼任议会议员。
(4)总统不直接参与立法过程,但享有立法否决权、签署权。
(5)总统不必取得议会信任,亦不能解散议会,但议会可总统。
3.议会制共和制
(1)由议会中多数党领袖组织,对议会负责,接受议会监督。
(2)议会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
(3)国家元首是虚权元首,不负行政责任,行政权掌握在内阁总理(首相)手中。
(4)与议会共同负连带责任,如议会通过对的不信任案,则内阁必须总辞职,内阁如不愿辞职可以提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
(5)议会、权力往往合二为一,内阁成员往往是议会成员,议会的重要提案多来源于内阁。
4. 半总统制(法国)
(1)总统由议会中多数党领袖担任,总统掌握行政权,组织和领导,同时是国家元首,统管武装力量。
(2)对总统和议会负责,议会可以通过对的不信任案,总统可以解散议会。学界通常将之称为“半总统制”。
第九章 选举制度
选举:选民或者代表按照法定的程序选举代议机关的代表和国家特定公职人员的制度
选举的作用:
一、 促进人民主权
二、 监督国家权力的行驶
三、 体现社会的趋势
四、 增强公识
选举制度的:P119
(一) 地域代表制和职业代表制
地域代表制:按照选民的居住地区划分选区,或者以区、县、乡等行政区划作为选举单位选举代表或者议员的制度。
(单数选区制:一个选区只产生一名议员或者代表;复数:一个选区产生两名以上的议员)
职业代表制:按照选民的职业分为若干职业团体,每一职业团体产生一定数量的选举代表或者议员的制度。
(二) 多数代表制和比例代表制
多数代表制:选举中选区内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当选
比例代表制:选举的各个政党按照本党所得选票占总选票数的比例获得不同数量席位的制度
(我国采取绝对多数代表制)
比例代表制的优点:立法机关中小党能获得一定数量的席位,反应其政治观点,照顾到小党的利益,增强立法机关的协商性和妥协性,从而使立法尽可能反映不同社会阶层的意志和利益。
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
1. 选举的普遍性原则:凡具有国籍、到达一定年龄并未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2. 选举的平等性原则:每人每次只有一次投票权,每一票效力相等
3.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
4. 秘密投票
5. 差额选举: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6. 选举权利保障:选举经费国库开支
第十章 政党制度
政党的概念:
政党是指由一个阶级、阶层或者集团的积极分子组成,为了实现其政治、经济利益而采取共同行动,旨在执掌和参与国家政权,以实现其政治纲领的政治组织。
政党的主要特征:
1. 政党具有明确、具体的政治纲领。
2. 政党有明确的政治目标。
3. 政党有严密的组织系统和领导机构。
4. 政党具有组织纪律性。
政党的作用:
1. 利益表达和沟通
2. 夺取政权、巩固政权,推行公共。
3. 组织选举和政治录用
资本主义国家政党制度的类型:
1. 一党制:一个国家中的执政党是唯一的合法政党,或者只有一个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统治地位。(两种类型:一是法律规定执政党是唯一合法存在的政党;二是法律允许多个政党存在,但是实际上国家政权长期被一个政党垄断。)(法西斯)
2. 两党制:资本主义国家中,两个代表不同利益,势均力敌的政党控制绝大多数的选票,在无需其他政党的支持下,通过竞选取得议会、总统职位,轮流上台执政。(来源于英
国,但美国最为典型)
3. 多党制:资本主义国家中,两个以上的政党以特定方式竞相执政的政党制度。(特征:政党林立、议席分散、政党以政党联合方式参与执政)(法国、葡萄牙、日本)
社会主义国家政党制度的类型:
1. 一党制——以苏联为代表
2. 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的政治协商制度
政党制度和的关系?P131
1. 赋予公民结社自由的基本权利是政党形成和政党制度的基础
2. 政党的活动必须合宪,规范和保护正常的政党活动
3. 政党的活动和政党的制度可以发展和完善,促进民主宪政
第十一章 自治制度
我国中的自治制度包括三种情形:
第一、 民族区域自治。
第二、 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港澳以及将来地区依照和法律的规定享
有高度自治权。
第三、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我管理。
民族区域自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范围内,在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地为基础,建立相应的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实现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权:
1. 自主的处理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力
2.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
3. 自主实施人事管理的权力
4. 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力
5. 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力
6. 依法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宗教信仰的权力
7. 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的权力
8. 自治机关享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
9. 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事业等社会事业
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模式:P145
1. 一国两制
一国两制是特别行政区的理论依据,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简称。在“一国”的前提下,中国实行社会主义,而澳门则实行资本主义制度。澳门“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2. 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司法权、终审权
3. 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的一个地方行政区
第十二章 基本权利概述P159
:人因其为人而享有的权力,是每个人都应当受到合乎的对待。
(是一种反抗权力、道德权力、习惯权力、法律权力、普遍权力,是评判政权是否良善的重要标准)
公民基本权利:所规定的 公民享有的 必不可少的权益,是公民实施某一行为的可能性。
公民基本权利的特征:
1. 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性和母性:所有公民权利中最重要、最根本的部分,是一般权利的渊源。它确认了公民对抗来自公共权力的可能侵犯的手段,使公共权力不能随意剥夺公民权利。
2. 公民基本权利的稳定性和不可转让性:人类对权利认识的集中体现、人主体意志的体现。
3. 公民基本权利的固有性和法定性
4. 公民基本权利的排他性和受制约性:其本身决定了对其行驶不能侵犯或者损害其他权利或者其他权利主体的权力。
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
(1) 人身自由:非法定方式不得被逮捕、搜查、拘留,有居住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2) 政治生活:选举、罢免等,言论、出版、结社、示威、罢工
(3) 社会生活:平等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物质帮助权
(4) 个人生活:宗教信仰、财产权、通讯自由权
(5) 国际活动:生存权和发展权
第十三章 平等权
平等权:公民在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依法享有同等条件下同其他公民享有同等权利和履行同等义务的权力。(含义:第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二对弱者给予特别保护。)
平等权的要义:
1. 所有公民平等的享有和法律规定的权力
2. 所有公民平等履行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3. 国家机关在适用上一律平等,对于所有公民都给与平等的保护和惩罚
4.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超越和法律的
5. 对弱者给与特别的法律保护
我国中平等权的具体内容:
1. 民族平等权:各民族法律地位平等、权力义务平等、内部成员平等、反对大民族主义
2. 男女平等权
3. 选举平等权
4. 宗教信仰平等权
我国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合理的差别对待应控制,否则形成反向歧视)
1. 保障妇女的权力
2. 保障退休人员和军烈属的权力
3. 保障老人、青少年、儿童的权力
4. 保障残疾人的权力
5. 保障华侨、归侨的权力
第十四章 自由权
自由权:由规定的 受保障的 权利主体,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享有某种自由和实现某种自由的权力。
自由权的内容:
1. 个人自由权(狭义)→个人生活
2. 经济自由权→社会生活
公民的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领域是相对于国家领域的“私域”范围,因此自由权在这两个领域里表现为公民于政治国家、免于政治国家权力的非法的、专横干涉的自由,这种权力又叫做消极的自由权,即个人自由。
3. 政治自由权→政治生活:公民自动的自主的参与国家政治事务的肯定性自由权利。
人身自由权(自由权的核心、人民主权原则的基础、最基本原始的需要):
指公民享有人身自主、居住行动自由的权力。具体包括:身体自由权、人格尊严权、居住自由权、通信自由权等。
身体自由权:公民享有不受任何人或组织支配、控制和奴役的人身自主权和保护自己身体免受非法侵犯的权力。(人身自由权的核心内容)
身体自由权的内容?P197
1. 不受奴役的自由:自由支配行为和身体,不可奴役强迫劳动
2. 人身不受侵犯的自由:人身不受非法逮捕、拘禁,非法剥夺或自由以及非法搜身
人身不受侵犯的一般内容?P198
1. 任何人或组织非经法律授权不得剥夺或公民的身体自由。
首先,命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拘禁、剥夺、自由,以及非法逮捕搜查。
其次,许多国家规定以任何形式自由时不得施以肉刑、精神酷刑。
最后,有的国家甚至在中废除了死刑。
2. 非由特定有权机关 依据法律 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 不得剥夺和公民的身体自由。
特定的有权机关一般是指国家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
3. 对国家机关以及工作人员违反行使职权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实行国家赔偿制度。
人格尊严权:公民作为一个人所具有的内在价值和尊严,它是人的主体地位、个性特征、性和社会地位的综合反映。(平等性、不可剥夺性、不可让与性)
我国保护人格尊严权的体现:
1. 人格尊严不可侵犯是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
2. 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侮辱
3. 不得诽谤他人
4. 不可以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
住宅不受侵犯的自由:不得随意强行进入、搜查或者查封公民的住宅(非法搜查罪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通讯自由:公民享有以信件、电报、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通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
通信自由的内容?P202
1. 通信行为自由:传达意思和接受信息的权力。
2. 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的自由,即通信秘密权。排斥偷听偷看涂改函件、公民通信通话内容。
我国如何保障通信自由?P202
1. 保障
2. 法律保障——邮和电信条例
3. 程序保障——刑事诉讼法
4. 侵犯通信自由的法律责任:民法通则和刑法252条253条。
通信自由的界限:
1. 除非因和追查刑事犯罪需要,由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 《监狱法》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如有妨碍改造,可以扣留。
宗教自由:选择自己信奉的原则或者理念来安排自己生活的权力。P205
表达自由:受法律规定、认可和保障的,使用各种媒介手段公开发表、传递意见、主张、观点而不受任何他人或者组织干涉、或者侵犯的权力。
言论出版自由(表现自由最基本最典型的类型)P209
1. 不受党和国家的
2. 不应该对政党机关以及工作人员提出批评意见而受打击报复
3. 不受是非真假的
4. 不受社会道德的
界限:
1. 不得利用言论出版煽动民众反对或者,破坏民族团结,危害
2. 不得侵害他人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禁止诽谤和侮辱
3. 不得利用言论出版自由发表伤风败俗、淫秽、违公德的内容。
集会自由:公民为了某项共同目的临时聚集在一定场所进行的各种会议,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基本政治权利之一、现代民主原则的基本要素)
自由:公民在公共道路、露天场所采用列队进行,自由表达某种共同意愿的权利。
示威自由:公民为了某种共同目的,在公共场所进行集会、、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或者支持共同意愿的活动。(基本政治权利之一、保障有助于法治国家民主建设)
对集会、示威的内容?
1. 不得采取暴力
2. 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
3. 不得妨碍交通
4. 不得妨碍公务
5. 不得干预公审
6. 不得违反善良风俗
7. 不得破坏公共财物和私人财产
(的方式一般包括预防制——国家法律规定应当事先申报获得许可等;另一种是追惩制——集会无须许可或者汇报,但是发生违反行为则事后追加惩罚。)
我国对示威集会的规定?P210
第一, 对集会、示威的举行采取强制许可制度。必须要有负责人,且提前五天向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依法获得机关的许可批准后才能合法进行。
第二, 进行集会、示威的内容必须服从法律的。不可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可以煽动民族,并且要和平进行。
第三, 进行集会、示威的方式必须服从公共秩序的管理。依法进行集会、示威时,主管机关要派出维持交通秩序,保障其顺利进行。
第四, 进行集会、示威的时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规定进行集会、示威的时间限于早上6点到晚上10点,经决定或者批准除外。
结社自由:公民为了一定宗旨并且按照一定的原则,自愿的组织或者参加某种持续性社会团体进行活动的权力。(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重要途径、表达的重要形式)
结社自由的内容?
1. 发起结社的自由。公民自愿的组件社会团体组织活动的自由。
2. 参与结社的自由。公民自愿参加社团,加入或者退出某社团的自由。
3. 维持和组织社团的自由。
结社自由的?P212
(1) 从结社程序上看,结社自由的有两种:一是结社前应向请求许可,二是无须许可但有权对其违法行为加以惩罚,甚至禁止其活动、解散社团。
(2) 从结社目的上看,公民不能以反对规定的基本原则、推翻、制造民族分
裂或者以触犯刑法为目的。
(3) 从结社主体上看,结社主体必须是和法律上享有结社自由权的公民。
第十五章 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公民依据和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力。(体现人民主权真实性、人民当家作主的依据、本质上具有民主性、主体上具有特定性)
政治权利的形式:
(1) 公民参与国家、社会组织与管理的活动,主要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
(2) 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自由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主要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即政治自由。
(3) 监督权。
政治权利的范围?P217
(一) 参政权:公民参与政治、行使统治权的权力。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和复决权。(见下文)
(二) 表达自由权:公民采用语言文字图画肢体行为等形式表明或者公开传递意见、观点、主张、情感等而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作用:通过表达自由引起共鸣形成社会压力,给公权部门带来社会压力,从而迫使他们改变有违的或者行为,从而
使宪政走向成熟,实现善治的理想。)
(三) 监督权:公民采用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评价,以督促他们不断改进的权力。(我国确认公民享有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取得赔偿权)
选举权:公民依法享有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被选举权:公民依法享有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罢免权:选民对他们选出的代表机关代表或者国家公职人员因在任职期间表现不称职而予以撤换的权力。(社会主义国家和日本承认,意大利等西方国家否认。)
创制权:一定数量的公民提出修正案,或者提出法律的修改、制定或者废止议案,并且经过公民投票决定的权利。
复决权:公民对国家机关通过的或者法律经公民投票决定是否正式成立的权利。(核心:公用投票的形式决定国家机关通过的和法律是否有效)P218
第十九章 国家权力的概述
:以国家的名义掌握并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的国家机构体系,包括了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
的特征:
第一, 是公共权力的执掌者,是行使公共权力的主体。
第二, 是公共事务的管理者。
第三, 是按照一定规则建立起来的一系列组织机构体系。
的职能结构:
1. 从职能属性上看,分为统治职能、保障职能、管理职能、服务职能。
2. 从职能领域上看,分为政治职能、经济职能、文化教育职能、其他职能。
3. 从职能模式上看,分为立法职能、司法职能、行政职能。
4. 从职能对象上看,分为对内职能和对外职能。
有限:的职能范围有限,包括了职能有限、权力有限、规模有限、责任有限四个方面。
1. 职能有限(基本限定)——权力的行使仅限于公共领域,不能扩大否则构成对私人生活的不当侵犯。的职能仅限于保障公民自由权利。的权力积极行使仅以维持社会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国家稳定为限,不能侵入私域。
2. 的权力有限——只能掌握和法律授予的权力,即“法无授权则无权”。同时,权力的设置应当以不减损、不侵犯公民个力作为底线。(基础: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内在扩张,即权力具有天然的扩张性,不受的权力极易致权力的滥用。)
3. 的规模有限——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上的有限性。
4. 责任有限——仅提供个体自由所需的基本条件,但选择风险和行动后果个人承担。
第二十章 国家元首
国家元首:一个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和象征,该国机构的组成部分,并且依法行使相关的元首职权。
元首的特征:
1. 国家元首的职权由规定。
2. 国家元首是机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 国家元首在对外交往中代表国家。
4. 国家元首享有礼仪上的特殊待遇——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
分类:君主制国家元首和共和制国家元首、个体元首(1人)和集体元首(2人以上)、虚位元首(仅有象征性、礼节性的权力但没有实质性权力)和实权元首。
国家元首的职权:P272
1. 法律公布权
2. 外交权(如出国访问、出席国家会议)
3. 军事权:对本国海陆空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权和对外宣战权
4. 任免权
5. 赦免权——大赦和特赦
6. 荣典权:颁发荣誉、荣典、授予荣誉职衔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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