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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亮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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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观绿化、亮化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皇家庄园景观绿化、亮化工程 发 包 方 承 包 方 合同编号

201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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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观绿化、亮化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承包人资质等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第1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景观绿化、亮化工程 1.2工程地点:×××××十字北100米

1.3工程内容:庄园内所有的绿化、硬覆盖、景观 、 亮化 、设计 1。4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1。5资金来源:建设单位自筹 第2条 工程承包范围

2。1承包范围: 绿化、硬覆盖、景观 、 亮化 、设计 2.2工程总面积暂定: 18000㎡ (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准) 二、合同文件及图纸

第3条 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1 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2)本合同条款

(3)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4)图纸 (5)工程量清单 (6)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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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 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4。1 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营口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

4.2 适用标准、规范名称:《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48—99) 达到《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48-99)合格标准 。

4.3 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

4.4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规范规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范规定为准.

第5条 图纸

5。1 发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及套数: 双方协商。 5.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让给第三人。 5.3发包人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 承包人需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其他文件资料以及在签约及施工过程中知晓的发包人的全部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6条 监理

6.1 监理单位名称: 6。2 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1)监理整个工程的质量、进度,(2)审核工程图纸,(3)审核施工组织设计,(4)对工程材料和施工质量检验权,(5)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款支付的审核确认.(6)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监督。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1)现场的有关涉及工程造价的签证(2)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3)施工图的变更权(4)工程罚款 。 除本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 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第7条 双方派驻工地代表

7.1 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权: 工程内外全面协调、检查监督监理公司、承包人的工作,负责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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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相关签证的全权代表。按有关规定发出工程指令、确认、审核、批复工程有关事宜 。 7.2 承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权: 负责工程施工现场的整个事宜 7.3 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

第 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具备施工条件的具体要求和完成的时间: 施工现场承包人已于投标期间勘查完毕并充分了解,认为具备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等管网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双方协商

(3)负责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的时间和要求: 在承包人进场前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 在承包人进场前3天提供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在承包人进场前3天完成 (6) 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工程开工前3天完成,由双方签订书面交接,在施工期内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在工程竣工后交回 (7) 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双方协 商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发包人负责保护并承担费用

(9)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双方协商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双方协商 第9条 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施工进度计划在开工前3天提供,施工进度计划需符合本合同约定及发包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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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发包人提供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双方协商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3)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双方协商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4) 保障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且: 承包人应及时整理和安排好所有的施工机械、工器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做到每日工完场清,未使用完的材料按发包人规定或重新入库或就地堆放整齐。

(5)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约定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10条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以发包人开工通知书为准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 第11条 进度计划

1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施工进度计划在开工前3天提供 11.2发包人对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 收到施工方案后2天内审核确认完毕 ,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

11。3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无约定 11。4 承包人必须按照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督和检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12条 延期开工 如发生: 施工现场不具备开工条件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顺延。

第13条 暂停施工 如发生: 发包方没有完成第发包人工作;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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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因发包人原因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

第14条 工期延误

14。1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人未能按双方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因工程量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 (5) 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停工; (6) 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

(7) 发包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

(8) 其它可调整工期的因素: 双方协商 14.2 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监理方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五、质量与检验 第15条 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标准: 达到《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48—99)合格标准 。 第16条 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

16。1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的部位: 无约定 16。2 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人自检,并于48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人、监理方检验。验收合格,发包人、监理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若在48小时内发包人、监理方不进行验收也未提出书面延期要求的,可视为发包人已经批准,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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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能影响工期.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六、安全施工 第17条 安全施工

17.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7。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1 事故处理

18.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8.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有关部门认定处理。七、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19条 合同价款

19.1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19。2本合同暂定总造价(取费标准为350元/㎡): 金额(大写): 陆佰叁拾万元整 (人民币) (小写): 6300000。00 元

第20条 合同价款的调整。

20。1合同价款发生设计变更或洽商的情况时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 工程量按实计算;价格按中标价内的综合单价,中标价内没有的价格,按

施工期间的信息价,双方协商,重新编制。 第21条 工程量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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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5日前 21.2 发包人核实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上报工程量后2天内 ,发包人逾期未核实工程量的,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将视为被确认并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核实工程量未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的,确认结果无效。

21。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确认。

第22条 工程结算及工程款支付 22。1本工程按《陕西省工程计价依据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有关规定结算。

22。2工程量按甲乙双方现场代表现场核对工程量,并签字确认;甲方对乙方因自身原因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22。3乙方经过详细考察,考虑各种因素及市场风险,结合本工程实际及市场行情,发挥本企业的技术经济优势,承诺本工程综合费率为 %,综合费率包括措施项目费(含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冬雨季施工费及上述内容未包括在实际过程中发生的措施费用)、材料检验试验费、环境检测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含工程排污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等)、利润、风险金、材料吊装费、市政工程干扰费、其他专业成品保护费、苗木草皮养护费(乙方提供养护方案,不再按定额计取)等其他一切费用。乙方承诺不再另外计取其他任何费用,营业税按 %单独计取,综合费率取费基数为陕西省最新定额直接工程费(含技术措施费)中的定额人工费+机械费。

22。4本工程人工单价、机械台班单价均按陕西省最新建筑工程计价定额. 22。5材料价格套用渭南市施工期间的工程造价信息,渭南市工程造价信息上没有的材料及甲材料(苗木、石材、路侧石、水泥砖、草坪砖、景观灯)等工程材料按甲方签证价格进入结算。商品混凝土、水泥、砂、石、电气预埋管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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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材料价格按渭南市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按甲方签证价的除外)合同工期算术平均值计算.

22.6合同执行期间若遇到国家性调整。本合同涉及的内容均不予调整。 22。7在现场如发生的零星用工按综合单价 元/工日固定单价包干计算;用工凭甲方的零星用工派工单,零星使用机械按信息价中的机械台班固定单价包干计算,定额中缺项的子目,按实际签证计算.

22.8工程设计变更、各项经济签证,必须经甲方正规程序签证并盖公章确认后,方为有效。

22.9工程竣工结算应在竣工验收通过后,乙方将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一式两份交甲方项目核算部。从甲方收到乙方完整的结算送审资料后壹个月内完成整个审计工作。经甲方审核后,由甲方通知乙方进行核对确定,在甲方发通知之日起15天内乙方不前来核对结算的,则视同乙方认可该审定结果,以该审定结果为本工程的终审造价.

22。10合同生效,承包人接到发包人开工通知书后7日内组织施工人员及机械设备进场施工。

22。11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1) 发包人按月进度拨付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60%.拨付时间在次月10号。 (2)工程竣工决算完15日内支付至工程总造价90%,剩余10%作为质保金。 (3)工程竣工养护期满一年整,15日内支付质保金总额50%。 (4)工程竣工养护期满两年整,15日内支付剩余质保金. 第23条 材料供应

23.1乙方在计划使用前5天将供货单位名称、品牌、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营业执照、资质、生产许可证书及渭南市建筑材料使用许可证等书面材料送达甲方.甲方及时对乙方上报签证材料进行市场调查并下发签证单。所有签证材料需交样品由甲方封样保存,施工单位按封样样品进行采购。如乙方对甲方材料签证价存在异议可由甲方代为采购,材料款从工程款中扣除.若实际采购过程中需增加其他厂家产品,乙方须根据厂家资料调查评定合格,提前3天报甲方,经甲方书面确认同意使用后方可采购进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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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苗木进场前需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苗木形状、规格是否符合同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乙方必须更换,其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胸径高度以1米处确认,地径高度以0.3米处确认,实际进大苗胸径与设计要求正负1CM以内(包括1CM)的属正常范围不做调整,实际进大苗胸径与设计要求负3CM以上(包括3CM)的一律退货或做降档处理,胸径负1CM—3CM之间的,按胸径与综合单价间比例扣罚(假设胸径10CM,综合单价1000元,负差2CM,则扣罚该苗木单价100元)。小苗规格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一律退货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3.3已竣工未交付甲方之前,负责本工程现场成品保护工作,并保证不损坏其它施工方的已完项目,如有损坏,乙方应自费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予以修复,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若乙方未能及时修复,甲方可自行委托其他人进行修复,并以修复费用的两倍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八、工程变更 第24条 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对原设计变更,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通知进行变更.如果承包人对原设计提出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监理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

第25条 其他变更

施工中如发生除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时,采用协议形式双方加以确认。 第26条 确定变更价款

26。1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通知或签署变更协议后5日内提出变更工程量及价款报告资料。

26.2发包人在收到变更资料报告5日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视为变更报告已批准。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第27条 竣工验收

27。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以上文件后5日内组织验收。发包人如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日内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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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27.2竣工日期为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的日期。保修期正式开始。 27.3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并明确双方责任。

第2 竣工结算

28.1双方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

28。2承包人在竣工验收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图。

28。3发包人自签收结算资料报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签认。 28.4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款后5日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十、质量保修 第29条 质量保修: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9。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本工程所有自然损坏的项目,不含故意破坏及盗窃之后的项目

29.2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 竣工起1年 (2)绿化种植工程: 竣工起2年 (3)其他附属工程: 竣工起1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30条 质量保修责任

30。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3日内派人保修。

30.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0.3 绿化种植工程在保修期内应达到2级养护标准。

30。4 保修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应按原设计品种、规格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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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条 保修费用

31.1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31。2 双方约定的养护期间水、电费用的承担: 发包方承担 第32条 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保修事项: 无约定 十一、违约与争议 第33条 违约责任

33.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3。2 因承包人原因延期竣工的,应交付的违约金额和计算方法:由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按合同总造价的万分之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工期延误累计达到60日的,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解除合同并停止对承包人的付款,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33.3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合格标准,承包商必须予以维修、返工、重做以使其达到合同约定的合格标准,且工程不得延期。维修、返工、重做后仍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解除合同并停止对承包人的付款。

33。4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 每拖延一天支付进度款,承担本期进度款总价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每拖延一天支付结算款,承担合同总价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33.5 其他: 无约定 第34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 依法向人民起诉;

(2) 提交 陕西省渭南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35条 不可抗力

35。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范围的约定: 执行本合同33。2条款 35.2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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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5.3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36条 合同解除

36。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36.2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过30日,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6。3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6.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6.5 合同按司法程序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6.6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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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条 合同生效及终止

37.1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 之日起生效. 37.2本合同在双方完成了相互约定的工作内容后即告终止。 第3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副本份数 肆 份,由双方分别收持。

第39条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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