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分包工程发包人劳务费结算、支付情况( )报表《表一》
填报单位(盖章): 报告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上报日期: 年 月 日
施工产值 完成情况 序号 工程项 目名称 累计 完成 当年 完成 企业 数 (个) 4 分包企业情况 本年度累计结算、支付情况 已结算 劳务费 金 额 (万元) 9 结算率 % 11 支付率 % 13 应结算 劳务费 金 额 (万元) 14 本报告期结算、支付情况 已结算 劳务费 金 额 (万元) 15 已支付 劳务费 金 额 (万元) 16 支付率 % 17 队伍 数 (支) 5 签合 同数期末人数 应结算劳 务费金额 未结算务费 金 额 (万元) 10 已支付务费 金 额 (万元) 12 (万元) (万元) 甲 1 合计 2 3 (份) (人) (万元) 6 7 8 说明:(1)分包工程发包人是指进行分包工程发包的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2)“报告期”可以是“月”或“周”或“旬”,应根据领导要求确定。(3)甲栏1,工程项目名称须填写准确。(4)
甲栏10,是指超过结算期限应结算而未结算的劳务费款项。(5)甲栏7,指报告期最后一天的全部实有人数。(6)甲栏8和14,“应结算劳务费金额”是指按照规定:当月劳务费应在次月的15个工作日内结算完;全部分包任务完成后,分包人应在28天内将结算资料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在28天内结算完毕。(7)甲栏10=8-9。(8)甲栏11=9÷8。(9)甲栏13=12÷9。(10)甲栏17=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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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分包工程发包人劳务费结算、支付情况( )汇总表《表二》
填报单位(盖章): 报告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上报日期: 年 月 日
施工产值 完成情况 序号 所属单位名称 累计 完成 当年 完成 企业 数 (个) 4 分包企业情况 本年度累计结算、支付情况 已结算 劳务费 金 额 (万元) 9 结算率 % 11 支付率 % 13 应结算 劳务费 金 额 (万元) 14 本报告期结算、支付情况 已结算 劳务费 金 额 (万元) 15 已支付 劳务费 金 额 (万元) 16 支付率 % 17 队伍 数 (支) 5 签合 同数期末人数 应结算劳 务费金额 未结算务费 金 额 (万元) 10 已支付务费 金 额 (万元) 12 (万元) (万元) 甲 1 合计 2 3 (份) (人) (万元) 6 7 8 说明:(1)此表为汇总表,由各区县建委、集团(局、总公司)、省驻京建管处填报。(2)分包工程发包人是指进行分包工程发包的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3)“报告期”可以是“月”或“周”
或“旬”,应根据领导要求确定。(4)甲栏10,是指超过结算期限应结算而未结算的劳务费款项。(5)甲栏7,指报告期最后一天的全部实有人数。(6)甲栏8和14,“应结算劳务费金额”是指按照规定:当月劳务费应在次月的15个工作日内结算完;全部分包任务完成后,分包人应在28天内将结算资料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在28天内结算完毕。(7)甲栏10=8-9。(8)甲栏11=9÷8。(9)甲栏13=12÷9。(10)甲栏17=16÷15。
填报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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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分包工程承包人劳务费结算、支付和工资支付情况(
)报表《表三》
本报告期结算、支付情况 本年度工资发放情况 支付率 % 16 填报单位(盖章): 报告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上报日期: 年 月 日
队伍情况 序号 工程项 目名称 劳务分 队伍数签合同数期末人数平均人数包价款 (万元) 甲 1 2 3 4 5 6 应结算 劳务费 金 额 (万元) 7 已结算 劳务费 金 额 (万元) 8 未结算 劳务费 金 额 (万元) 9 结算率 % 10 已支付 劳劳务 费金额 (万元) 11 支付率 % 12 应结算 劳务费 金 额 已结算劳务费金 额 支付劳务费金额 工资支 付总额 (万元) 人均支 付工资 (元/人) 本年度累计结算、支付情况 (个) (份) (人) (人) (万元) (万元) (万元) 13 14 15 17 18 合计 说明:(1)分包工程承包人是指承包分包工程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2)“报告期”可以是“月”或“周”或“旬”,应根据领导要求确定。(3)甲栏4,指报告期最后一天的全部实有人数。
(4)甲栏5“平均人数”,指在报告期的时段内,平均每天出勤、工作的人数。有两种计算方法:A把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的出勤人数相加,除以报告期内总工作日数;B报告期内人数增减波动不大,可以将期初人数和期末人数相加,再除以2。(5)甲栏7和13,“应结算劳务费金额”是指按照规定:当月劳务费应在次月的15个工作日内结算完;全部分包任务完成后,分包人应在28天内将结算资料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在28天内结算完毕。(6)甲栏18“人均支付工资”,18=17÷5。(7)甲栏9=7-8。(8)甲栏10=8÷7。(9)甲栏12=11÷8。(9)甲栏16=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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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分包工程承包人劳务费结算、支付和工资支付情况(
)汇总表《表四》
本报告期结算、支付情况 本年度工资发放情况 支付率 % 16 填报单位(盖章): 报告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上报日期: 年 月 日
队伍情况 序号 劳务分 所属企业名称 队伍数签合同数期末人数平均人数包价款 (万元) 甲 1 2 3 4 5 6 应结算 劳务费 金 额 (万元) 7 已结算 劳务费 金 额 (万元) 8 未结算 劳务费 金 额 (万元) 9 结算率 % 10 已支付 劳劳务 费金额 (万元) 11 支付率 % 12 应结算 劳务费 金 额 已结算劳务费金 额 支付劳务费金额 工资支 付总额 (万元) 人均支 付工资 (元/人) 本年度累计结算、支付情况 (个) (份) (人) (人) (万元) (万元) (万元) 13 14 15 17 18 合计 说明:(1)此表为汇总表,由各省驻京建管处、区县建委填报。(2)分包工程承包人是指承包分包工程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3)“报告期”可以是“月”或“周”或“旬”,应根据领导要
求确定。(4)甲栏4,指报告期最后一天的全部实有人数。(5)甲栏5“平均人数”,指在报告期的时段内,平均每天出勤、工作的人数。有两种计算方法:A把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的出勤人数相加,除以报告期内总工作日数;B报告期内人数增减波动不大,可以将期初人数和期末人数相加,再除以2。(6)甲栏7和13,“应结算劳务费金额”是指按照规定:当月劳务费应在次月的15个工作日内结算完;全部分包任务完成后,分包人应在28天内将结算资料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在28天内结算完毕。(7)甲栏18“人均支付工资”,18=17÷5。(8)甲栏10=8÷7。(9)甲栏9=7-8。(10)甲栏12=11÷8。(11)甲栏16=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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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负责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劳务费及农民工工资
结算、支付统计报表工作人员登记表
序 号 单位名称 主管负责人 统计人员 专、兼 姓名 姓名 职 联系电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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