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理业务的界定。《国际保理公约》指出,保理是指销售商(供应商、出口商)与保理商间存在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销售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购货商(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为销售商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两项:①贸易融资;②销售分账户管理;③应收账款催收;④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
2.保理业务的分类。保理业务根据委托者权益转让程度的不同,可分为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和无追索权(非回购型)保理;按是否公开保理银行的名称或保理关系来看,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根据销售商与购货商的分布情况,可分为国际保理和国保理。 3.国保理的基本运作流程。目前,国保理的运作可分为以下几个基本步骤:①销售商寻找有合作前景的购货商,向保理商申请保理额度和核准信用额度;②保理商对购货商进行信用评估,如购货商信用良好,保理商将为其核准保理额度和信用额度;③如果购货商同意购买销售商的商品和服务,销售商开始供货,并将附有转让条款的寄送购货商;④销售商将副本交给保理商;⑤如销售商有融资需求,保理商按金额一定比例付给销售商融资款;⑥保理商于到期日前若干天开始向购货商催款;⑦购货商于到期日前向保理商付款;⑧保理商扣除融资本息及费用,将余额付给销售商。 二、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经济实质
1.经济实质。笔者认为,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核心在于债权转让,而保理业务实质上是销售商将基于其与购货商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根据契约关系转让给银行,银行针对受让的应收账款为销售商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账户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和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中特定的至少两项综合金融服务。基于保理业务的经济实质,对其按有无追索权进行分类研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2.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的特殊之处。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与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及票据贴现业务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也有着本质的不同。
首先,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与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相比,坏账的风险并没有由销售商转移给银行,购货商到期无法偿还货款,银行仍有权向销售商索款,这种追索权是基于保理协议存在的。我国商业银行国保理业务一向以有追索权保理为主,主要为客户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账户管理、应收账款催收等服务,而不包括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服务。抛开其法律形式,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的经济实质是销售商以质押应收账款的方式取得短期贷款,银行并不收取信用风险担保费用,而只收取贸易融资利息费用(实质上是贷款利息收入)和其他劳务服务费用,所以成本一般会比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低。
其次,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与票据贴现业务也有相似之处。两种业务中银行都有追索权,但是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贴现是商业汇票持有
人在汇票到期前为了取得资金,付一定的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票据持有人不一定是销售商。贴现所反映的实质上是一种票据关系,实现的是票据权利的转让,其实现方式是背书,贴现中银行的追索权也是票据权利的一种;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应收账款债权的转移,其实现方式通常是转移副本及销售合同副本等。所以从交易的经济实质看,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融资利息费用和信用风险担保费用不应当比照票据贴现业务进行会计确认和处理。 3.账务处理时应分项核算。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是一项以贸易融资为核心的综合金融服务业务,总体上可分为两种性质的金融服务产品,分别为:①保理商开展资信调查、额度审核、账户管理等劳务服务;销售商购买保理商的应收账款管理劳务。②保理商通过受让应收账款债权提供融资服务(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还包括进行信用风险担保);销售商取得资金使用权,以支付融资利息为代价。
对于第一种服务,保理商收取的是手续费及佣金,销售商付出的是管理费用;对于第二种服务,保理商收取的是提供贸易融资服务的利息收入,销售商付出的是融资利息费用。这种对服务性质的划分,深刻影响着销售商和保理商双方的科目设置及会计确认和核算。随着应收账款贸易融资业务的扩展,两种服务分别核算也愈加必要,分项核算可以使确认和计量更加客观、准确。双方在签订保理协议时列明的费用项目,是分别核算的依据。
三、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科目设置及账务处理
(一)科目设置 1.销售商科目设置。
(1)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设置“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库存商品”、“短期借款”、“预计负债”、“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外支出”等科目。其中:“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销售商估计的销售折让及退回将会冲减的应收账款金额;“短期借款”科目核算销售商的实际融资额,即保理商支付给销售商的款项;“预计负债”科目用于核算估计的购货商到期无法支付的货款,即销售商到期要追偿给保理商的款项;“管理费用”科目用于核算支付给保理商的账户管理费、资信调查费、额度审核费、账款催收费等手续费及佣金;“财务费用”科目用于核算支付给保理商的融资利息费用(包括融资手续费)、信用风险担保费用,按直线法摊销计入,减少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营业外支出”科目与“预计负债”科目相对应,核算预计无法收回的追偿款。
(2)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设置“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利息”、“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其中:“其他应收款”科目用于核算销售商估计的销售折让及退回将会冲减的应收账款金额;“应付利息”科目用于核算支付给保理商的融资利息费用(包括融资手续费)以及信用风险担保费用,以后要按
直线法在各期摊销计入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容同上。 2.保理商科目设置。
(1)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设置“贷款”、“其他应收款”、“贷款损失准备”、“吸收存款”、“应收利息”、“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利息收入”、“资产减值损失”等科目。其中:“贷款”科目与“吸收存款”科目相对应,用于核算保理商实际支付给销售商的款项,它已扣除了应收取的账户管理费、资信调查费、额度审核费、账款催收费以及融资利息费用等;“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应收取的账户管理费、资信调查费、额度审核费、账款催收费等手续费及佣金;“应收利息”科目核算应收取的融资利息费用,按直线法摊销计入,到期一次收取;“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与“其他应收款”科目相对应;“利息收入”科目与“应收利息”科目相对应;“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与“贷款损失准备”科目相对应,核算保理商估计的即使向销售商追偿后仍会发生的坏账损失。
(2)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设置“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保理应收账款面值”、“其他应收款——保理应收账款利息”、“坏账准备”、“吸收存款”、“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利息收入”、“资产减值损失”等科目。其中:“其他应收款——保理应收账款面值”科目核算扣除销售商估计的销售折让及退回金额后的应收账款余额;“其他应收款——保理应收账款利息”科目核算收取的贸易融资利息和信用风
险担保费用,按直线法摊销计入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核算收取的账户管理费、资信调查费、额度审核费、账款催收费等手续费及佣金;“利息收入”科目与“其他应收款——保理应收账款利息”科目相对应;“坏账准备”科目核算预期无法从购货商处收回的款项,作为“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抵减项;“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与“坏账准备”科目相对应。 (二)账务处理 1.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
例1: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应收账款保理协议。2008年3月1日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丙公司,开出的专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 000元,税额为1 700元,款项尚未收到,销售成本6 000元。甲丙双方约定,丙公司应于2008年9月1日付款。甲公司于3月1日将副本交给乙银行,甲乙双方协商约定:甲公司将应收丙公司的货款11 700元出售给乙银行,由乙银行保理,乙银行收取账户管理、账款催收等手续费及佣金500元,收取融资费(包括融资手续费)300元;在应收丙公司货款到期无法收回时,乙银行可以向甲公司追偿。甲公司根据以往经验,预计该批商品将发生的销售退回为234元,其中:销项税额34元,销售成本120元。实际发生的货物退回由甲公司承担。银行3月1日实际支付给甲公司的款项为10 666元(11 700-500-300-234)。 甲公司账务处理:
(1)3月1日,发生销售业务:借:应收账款11 700元;贷:主营业务收入10 000元,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1 700元。借:主营业务成本6 000元;贷:库存商品6 000元。
(2)3月1日,出售债权,按以应收账款债权为质押取得短期借款处理,本金为乙银行实际支付给甲公司的10 666元:借:银行存款10 666元;贷:短期借款10 666元。估计销售退回:借:其他应收款234元;贷:应收账款234元。支付账户管理、账款催收等手续费及佣金:借:管理费用500元;贷:应收账款500元。
(3)按直线法摊销支付的融资费用,列支为财务费用,3~8月每月月末处理如下:借:财务费用50元;贷:应收账款50元。 (4)期间发生销售退回:借:主营业务收入200元,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34元;贷:其他应收款234元。借:库存商品120元;贷:主营业务成本120元。
(5)9月1日,丙公司全额支付乙银行货款:借:短期借款10 666元;贷:应收账款10 666元。 乙银行账务处理:
(1)3月1日,受让甲公司应收账款债权,按质押贷款处理:借:贷款10 666元;贷:吸收存款或银行存款10 666元。
(2)收取账户管理、账款催收等手续费及佣金:借:其他应收款500元;贷:手续费及佣金收入500元。
(3)按直线法确认利息收入,即收取的融资费用,3~8月每月月末处理如下:借:应收利息50元;贷:利息收入50元。
(4)9月1日,到期全额收回货款:借:银行存款11 466元;贷:贷款10 666元,其他应收款500元,应收利息300元。 2.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
例2: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应收账款保理协议。2008年3月1日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丙公司,开出的专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 000元,税额为1 700元,款项尚未收到,销售成本6 000元。甲丙双方约定,丙公司应于2008年9月1日付款。甲公司于3月1日将副本交给乙银行,甲乙双方协商约定:甲公司将应收丙公司的货款11 700元出售给乙银行,由乙银行保理,乙银行收取账户管理、账款催收等手续费及佣金500元,收取融资费(包括融资手续费)、信用风险担保费等600元;在应收丙公司货款到期无法收回时,乙银行不得向甲公司追偿。甲公司根据以往经验,预计该批商品将发生的销售退回为234元,其中:销项税额34元,销售成本120元。实际发生的货物退回由甲公司承担。银行3月1日实际支付给甲公司的款项为10 366元(11 700-500-600-234)。 甲公司账务处理:
(1)3月1日,发生销售业务:借:应收账款11 700元;贷:主营业务收入10 000元,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1 7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6 000元;贷:库存商品6 000元。
(2)3月1日,出售债权,估计将会有234元销售退回(含销项税额),确认应收账款管理费用500元以及应支付的利息600元:借:银行存款10 366元,其他应收款234元,管理费用500元,应付利息600元;贷:应收账款11 700元。
(3)每月按直线法摊销应付利息,列支为财务费用:借:财务费用100元;贷:应付利息100元。
(4)期间发生销售退回:借:主营业务收入200元,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34元;贷:其他应收款234元。借:库存商品120元;贷:主营业务成本120元。
(5)到期丙公司全额支付乙银行货款,甲公司不进行账务处理。 乙银行账务处理:
(1)3月1日,受让应收账款债权,确认收取的手续费和佣金及贸易融资利息收入:借:其他应收款——保理应收账款面值11 466元;贷:吸收存款或银行存款10 366元,其他应收款——保理应收账款利息600元,手续费及佣金收入500元。
(2)按直线法确认利息收入,每月月末做如下处理:借:其他应收款——保理应收账款利息100元;贷:利息收入100元。
(3)9月1日,到期全额收回应收丙公司货款:借:银行存款11 466元;贷:其他应收款——保理应收账款面值11 466元。
保理业务的账务处理
2009-9-17 16:7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由于企业参与了不同形式的保理业务,因此它所进行的账务处理
也不同。无论采用哪种方式进行保理业务的账务处理,企业都应当设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等账户。
(一)有追索权保理的账务处理
有追索权的保理相当于是将应收账款质押给了银行,从而获取融资。银行有追索权,因此企业并没有将相应的风险进行转移。 转让的时候
借:银行存款(按实际收到的款项)
财务费用(按办理保理业务时缴纳的手续费) 贷:短期借款
如果企业销售的这批货物发生了退回,则记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财务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到期时,如果购货商能完全支付掉货款,则 借:短期借款 贷:应收账款
若到期银行收不回货款,由于银行附有追索权,则企业就有义务偿还相应的费用。 借:短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二)无追索权保理的账务处理
无追索权相当于企业将应收账款进行了买断,企业应将所出售的应收债权予以转销,结转计提的相关坏账准备,确认预计可能发生的销售退回、销售折扣、现金折扣等,确认开展保理的损益。 转让时,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款项) 营业外支出
其他应收款(预计将发生的销售折扣和折让) 坏账准备(保理业务中应收债权已经提取的坏账准备) 财务费用(支付的保理手续费) 贷:应收账款 营业外收入 实际发生销售的退回和折让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财务费用
应交税金——应交(销项税额) 贷:其他应收款
(三)明保理和暗保理的会计处理与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保理的账务处理相同。
(四)融资保理是按照金额的80%获得银行的融资,余下的20%应收账款等到保理商向购货商全部收回应收账款以后,保理商再向供货商结清应收账款。它的会计处理是按照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的保理进行处理。
到期保理中供货商,企业只在到期后做相应的处理: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货币资金)
财务费用(实际收到的货币资金与应收账款价值的差额)、 坏账准备(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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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概念和种类
(一)基本概念
保理业务是指销售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购货商(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与服务合同或因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从而获得银行为其提供的商业资信调查、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等方面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1.销售商是指采取商业信用形式出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拥有应收账款债权的企业。
2.购货商是指以商业信用形式购买货物、接受服务或其他原因而承担付款责任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3.应收账款是指购销双方在真实贸易交易或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惟一、具体特定和排他的无争议合法债权。
4.信用风险担保是指销售商与银行签订保理协议后,银行为购货商(债务人)核定一个信用额度,并且在协议执行过程中,根据购货
商(债务人)资信情况变化对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对于销售商在已核定信用额度发货所产生的应收账款,银行提供自身确认的保理额度的风险担保。
(二)业务分类
1.根据委托者权益让渡程度不同,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和无追索权(非回购型)保理。
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是指销售商将符合保理协议约定条件且经银行认可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银行,取得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等服务,约定应收账款债权不能如期足额回收时,由销售商负责等额回购(含置换),银行拥有追索权。
无追索权(非回购型)保理是指销售商将符合保理协议约定条件且经银行认可的应收账款债权售与银行,取得商业资信调查、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购货商因财务或资信原因不能履行付款责任时,银行也必须按其确认的保理额度向销售商支付全额保理款项。若银行已向销售商提供了保理项下融资,银行无权向销售商追索融资款。
2.按是否公开保理银行的名称来划分,保理业务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
公开保理是指在应收账款债权从销售商转让银行的同时,通知购货商债权转让的事实,在票据上写明货款付给银行。
隐蔽保理是指保理银行与销售商约定不向购货商披露保理银行与销售商之间应收账款转让事实的一种保理业务。仍按一般程序收款,不在票据上写明该票据是在银行下承办的。
(三)办理保理业务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提供其他服务或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
二、办理条件
(一)以下应收账款可以办理保理业务:
1.销售商与企业之间因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2.销售商与地市级(含)以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之间因采购行为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采购行为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根据《中华人采购法》,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3.销售商与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之间因货物销售或提供服务(采购行为除外)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4.出口企业未能及时到账的出口退税应收款。
符合第2、3、4项规定的应收账款只能办理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业务。
(二)叙作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商品交易或提供的服务合法、有效、真实,购销双方没有争议。
2.应收账款权属清楚,没有争议,不受抵消权、质押权、留置权、求偿权的影响。
3.应收账款还款期限一般在12个月。其中叙作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8个月。
4.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合理、坏账比例适度、风险能有效预测和控制,应收账款周转率在行业良好值以上。
5.购销合同中没有含有禁止应收账款转让的条款。
(三)办理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业务的,销售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信用等级在A+(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2.经营管理规,财务制度健全,现金流量充足,有较强的回购和偿债能力;
3.发展前景良好,主要产品所占市场份额较大; 4.应收账款的期限、地区、客户结构合理; 5.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为符合前述第(一)款第4项规定的应收账款办理保理业务时,销售商(出口企业)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前两年获得所在地国税局批准退税金额与向国税局申报退税金额比例在90%(含)以上;
2.在我行开立出口退税专户,该专户应为国税部门确认的出口企业接受退税款项的惟一专用账户,且没有用该专户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
3.在与我行签订保理业务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无论出口企业在我行保理融资期限到期与否,如因涉及行为、国家退税变化或其他非正常因素导致应退税款无法退回,出口企业均须无条件地予以回购。
(四)为符合前述第(一)款第2、3项规定的应收账款办理保理业务时,作为购货商的事业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财务制度健全,现金流量充足;
2.没有拖欠销售商货款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五)办理无追索权(非回购型)保理业务的,销售商除符合前述第(三)款规定外,购货商的信用等级必须在AA-(含)以上(销售商提供低风险担保的,购货商可不受信用等级的),经营管理规,财务制度健全,现金流量情况较好,没有拖欠销售商贷款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如有必要,银行还可要求销售商提供以下付款担保方式之一作为补充条件:
1.保险公司提供的以我行为受益人的购货商付款保险; 2.《财富》杂志当年评选的全球最大500家企业提供的购货商付款担保;
3.穆迪公司当年评定的Aaa、Aa、A级企业或标准普尔当年评定的AAA、AA、A级企业以及与我行有代理关系的一、二类国外商业银行出具的备用信用证担保或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函;
4.销售商提供的银行定期存款或有价证券质押;
5.销售商与银行按照商定的比率承担坏账损失; 6.银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六)以下应收账款一般不在办理保理业务围之:
1.关联企业之间因商品赊销而形成的应收账款,但提供总行认可的低风险担保方式的除外;
2.销售商与购货商之间为个人或家庭消费而产生的应收账款; 3.涉及特许经营、专利、商标、知识产权等市场不易定价的产权交易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4.总行认定的其他不宜叙作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
三、融资金额、期限、利率和费用
(一)融资金额根据应收账款质量、结构、期限按一定的预付比率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融资金额=应收账款(应退未退税款)实有金额×预付比率 应收账款实有金额是指金额扣除销售商已回笼货款后的余额。
应退未退税款实有金额是指以出口退税应收款办理保理业务时,主管出口退税的国家税务部门应退未退给销售商(出口企业)的税款金额。
预付比率是银行根据购销双方资信情况、风险状况以及应收账款质量与可能出现的坏账比率而确定的融资比例,一般不超过(应退未退税款)实有金额的80%。
(二)保理融资期限包括保理期和宽延期。保理期为保理业务发生日到应收账款约定收款日,保理期满未能收回的保理融资转入宽延期,宽延期最长为3个月。
宽延期届满后,应收账款仍未全部收回,融资仍有余额的,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业务未回购(含置换)的,转为逾期,按不良贷款管理;无追索权(非回购型)保理业务,银行按确认的保理金额进行担保付款,担保付款超过3个月(含)后,仍未追回的保理额度的应收账款做坏账处理。
无追索权(非回购型)保理业务融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月(含宽延期),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业务融资期限最长不超过21个月(含宽延期)。特殊情况确需超过时,须报经总行审查同意。
(三)保理业务融资利率在保理期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掌握;宽延期在保理期融资利率基础上上浮10%~20%掌握;逾期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执行(逾期利率低于宽延期利率时,仍按宽延期利率执行)。融资利息既可以在放款日一次性收取,也可以按月收取。
(四)保理业务手续费在办理业务时一次性收取,收费标准既可以执行整体收费标准,也可以执行分项收费标准。手续费的多少取决于交易性质、金额、融资风险大小及服务容等。
1.整体收费标准。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手续费的费率为应收账款(应退未退税款)实有总额的0.2%~1.2%;无追索权(非回购型)保理手续费的费率为应收账款实有总额的0.5%~3%。
2.分项收费标准
(1)融资手续费费率。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业务融资手续费的费率为融资金额的0.1%~0.6%;无追索权(非回购型)保理业,务融资手续费的费率为融资金额的0,4%~1.2%。
(2)账务管理费费率为应收账款(应退未退税款)实有金额的0.1%~0.6%。
(3)信用风险担保费费率为应收账款(应退未退税款)实有金额的0.2%~2%。
(4)资信调查费和信用额度核定费用按实际支出或视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每个购货商每年收取一次。
四、调查、审查、审批及操作流程
(一)保理业务调查、审查除了按照流动资金贷款调查、审查要求对销售商和购货商进行调查、审查外,还要重点调查和审查以下容:
1.销售商产品结构及主要产品销售占比、营销管理、财务管理状况,以及在我行的授信与融资情况。
2.销售商确认应收账款的会计原则、时间和条件,相关的商务合同条款,近三年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区域分布、客户构成、主要产品组成和应收账款的回收率、坏账率、预期坏账率以及应收账款的管理与回收等情况。
3.购货商在我行的授信与融资情况。
4.购销双方交易或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法、有效和真实性情况。
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业务的调查、审查重点是销售商,无追索权(非回购型)保理业务的调查、审查重点是购货商。
(二)保理业务审批权限具体按照每年度信贷业务授权文件规定执行。
(三)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业务操作流程
1.开户行受理销售商提出叙作保理业务的申请后,根据调查、审查结果完成销售商应收账款分析报告,制定切实可行的业务操作方案,按权限报上级行审批。
对符合前述第二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的应收账款办理保理业务时,销售商还应提供经采购人所在地财政部门盖章确认的《采购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确认单》(可参照附件或使用经当地有权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确认函)。
对符合前述第二条第(一)款第4项规定的应收款办理保理业务时,销售商(出口企业)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企业及有权签字人盖章的《(开立)出口退税专户承诺书》; (2)经外经贸部门和国税部门盖章确认的《出口退税应收款保理业务确认单》(可参照附件或使用经当地有权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确认函)。
2.上级行审批同意后,授权开户行同销售商签订保理业务协议。 3.销售商发出货物后,将运输部门出具的货运单据正本、副本及相关资料逐笔提供给开户行(以出口退税应收款办理保理业务的除外)。
4.开户行根据协议,审查确认应收账款是否符合办理保理业务的围和条件。
5.办理应收账款转让手续,销售商将附有转让条款的寄送购货商(隐蔽保理业务不在上注明转让条款)。
6.银行根据约定预付比率发放融资款项。
7.销售商或开户行按应收账款约定在收款日前向购货商催收应收账款(隐蔽保理业务由销售商催收)。
8.购货商按应收账款约定付款。
9.银行收妥货款,扣除融资本息及有关费用后,将保理余款支付销售商。如购货商在宽延期后仍未付清全额货款,销售商对保理额度未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等额回购。
(四)无追索权(非回购型)保理业务操作流程
1.开户行受理销售商提出叙作保理业务的申请后,按规定容对销售商进行认真的调查与审查后;要求其将购货商的名称及有关交易情况进行详细报告。
2.开户行将上述资料整理后,通知购货商开户行并委托其按规定容对购货商进行资信调查(购货商不在我行开户的,需办理开户手续)。
3.购货商开户行对购货商资信进行调查后,将调查结果及可以向购货商提供赊销金额的具体建议通知销售商开户行,同时为其核准授信额度。
4.如购货商资信可靠,向其提供赊销金额建议的数字也积极可信,销售商开户行即将调查结果告知销售商,并对销售商与购货商之交易加以确认,向销售商提出银行拟确认的保理额度。
5.开户行根据调查与审查的情况,完成销售商应收账款分析报告,制定切实可行的业务操作方案,报一级(直属)分行审批。
6.一级(直属)分行审批同意后,授权开户行与销售商签订保理协议。
7.销售商装运货物后,把有关单据售予银行,并将附有转让条款的寄送购货商(隐蔽保理业务不在上注明转让条款),将副本提交开户行;银行要求提供付款担保的,销售商要办妥相关手续。
8.银行根据约定预付比率发放融资款项。
9.销售商开户行或销售商按购销合同约定在付款日前向购货商催收或销售商开户行委托购货商开户行向购货商催收(隐蔽保理业务由销售商自行催收)。
10.购货商按购销合同约定付款。
11.银行收妥货款,扣除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后将保理余款支付销售商。如果购货商在宽延期后仍未付清全额货款,银行做担保付款——扣除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后将保理余款支付销售商(银行与销售商共担风险的,须扣除销售商承担风险部分)。
(五)办理无追索权(非回购型)保理业务,如果销售商和购货商不在同一支行开户,销售商开户行委托购货商开户行代理其对购货商进
行调查、应收账款催收的,应与购货商开户行签订代理协议,并支付一定的费用(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费用参考标准:按委托行委托购货商开户行进行调查、应收账款催收等服务容向销售商收取各项手续费金额的50%左右给付。
(六)销售商在申办保理业务时不能提供副本的(以出口退税应收款办理的保理业务除外),其保理业务必须报总行审批。
(七)对销售商向银行提供抵(质)押或第三方担保的,应签订相应的抵(质)押或保证合同;对销售商与银行按比率承担坏账损失的,应在协议中明确各自承担的比率,其协议必须进行公证。
五、保理业务的管理
(一)无追索权(非回购型)保理业务和对符合前述第二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的应收账款办理保理业务原则上不得以隐蔽方式叙作(如有特殊需求,须报总行审批)。
(二)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一般由销售商负责回收。无追索权(非回购型)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由我行负责回收,也可以委托销售商负责回收。
(三)银行向销售商提供融资后,信贷部门应按照贷后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销售商和购货商的跟踪检查,定期分析和了解销售商和购货商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以及资信变化等情况,确保应收账款和融资款的如期回收。
(四)保理融资期满,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未能如期足额收回,销售商应立即无条件地对未收回部分予以回购。销售
商对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业务的融资款的偿还承担最终责任。无论何种原因致使销售商不能及时、足额收回应收账款,均不影响我行对销售商行使并实现追索权。
(五)对无追索权(非回购型)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若销售商与购货商或销售商与其他债务人产生贸易纠纷(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技术、服务方面的交易纠纷)、债务纠纷和债务追索,我行不负任何责任也不介人,但影响购货商未能在规定期限向我行支付货款的,销售商也要对出售给我行的应收账款予以回购。
(六)无论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和无追索权(非回购型)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若发生购货商因货物损失拒付或少付货款,销售商亦应对购货商拒付或少付的应收账款部分予以回购。
(七)若发生销售商应回购而未予回购的事宜,我行有权行使抵消权和追索权,即从销售商账户上直接扣划应予回购的款项或对其所欠款项予以追索。
(八)如果购货商对销售商的应收账款提供了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抵(质)押或保证,可以转让的,销售商应一并转让给我行。不能转让的,销售商应在我行需要时协助我行追索债务。
六、风险控制
(一)保理业务融资实行额度控制,一般一年一定,其额度可以为单笔额度,也可以是循环额度,并均应纳入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控制。
单笔额度是根据销售商或购货商的经营和风险状况,针对一笔特定交易而核定的应收账款融资额度。循环额度是对销售商或购货商核定的一个最高信用额度,在保理有效期可循环使用。
(二)对无追索权(非回购型)保理业务,银行在做担保付款时,要按确认的保理额度与已收回应收账款的差额部分提取100%的专项准备(销售商与银行共担风险的,须在扣除销售商承担风险部分后提取);销售商提供付款担保的,银行按确认的保理额度提取1%的普通准备。
(三)办理保理业务的销售商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办行应立即停办其保理业务,并报告上级行。
1.贷款业务出现逾期、欠息等不良行为; 2.应收账款坏账率连续2个月上升;
3.已到期未收回应收账款比例增长10%以上; 4.连续两次不按时足额回购(含置换)应收账款; 5.我行认为应立即停办保理业务的其他情况。
(四)银行要做好保理业务的日常管理和不良保理业务的催收工作。
1.保理业务保理期到期前5天,银行要向销售商递交《保理业务融资即将转入宽延期通知书》;
2.宽延期届满前15天,银行要向销售商递交《保理业务融资即将逾期通知书》;
3.保理业务融资逾期当天,银行要向销售商递交《保理业务融资逾期通知书》;
4.应收账款回款到账,但无法确定其对应的某一项保理业务,保理银行应于当天向销售商递交《应收账款回款确认书》。
(五)各行要对销售商和购货商的授信额度进行监测,并随时向销售商与购货商提示授信额度的调整变化情况。各分行要加强对保理业务的监测分析和检查管理工作,发现风险苗头要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和控制措施。
七、部门职责
(一)信贷业务营销部门负责保理业务的调查和报批以及保理额度的确定、融资利率与预付比率及手续费率的商定、协议的签订、应收账款的催收等工作。
(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保理业务的审查、贷后管理、台账管理以及授信额度的核定等工作。
(三)会计部门负责销售分户账管理、保理业务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以及与企业账务核对等工作。根据销售商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销售商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信用额度变化情况、对账单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
(四)计划财务部门负责保理业务风险准备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工作。
(五)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或参与业务法律文书的起草、法律事实的认定以及债权转让手续和程序合法规性的审查工作,上报审批的业务资料必须附有各级法律事务部门的审核意见书。
八、其他规定
(一)我行系统委托行与代理行之间因保理业务而出现的争议和分歧应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由上级行协调解决。
(二)各级行办理国保理业务应使用总行统一制定的国保理业务协议示文本,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需经一级(直属)分行法律事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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