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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规定’十五种重大隐患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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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永青煤矿有限公司

《特别规定》列举的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隐患和行为的情况说明

二00八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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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46号《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根据“皖经煤炭[2006]27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监察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我公司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领导小组,由矿长王西平同志组织安监科、技术科、通防科、调度室、机电科、施工区队等单位,对矿井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了全方位、全过程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具体排查情况如下: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07年矿井属停产整顿阶段,以巷道整修为主,产量未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无。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无。

(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按规定制定了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并按计划检修项目进行了检修,符合要求。

(5)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制定了井下劳动定员,实际入井人数未超过规定,符合要求。 2、瓦斯超限作业;

(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应配备瓦斯检查员6人,实际配备瓦斯检查员6人,符合要求。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了检查瓦斯,不存在漏检、假检,符合要求。 (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本矿井为低瓦斯矿井,日常生产严格按要求加强了通风管理,不存在瓦斯超限,符合要求。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本矿井为低瓦斯矿井,不存在此项内容。

(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本矿井为低瓦斯矿井,按国家规定装备了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并正常运行 (3)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本矿井为低瓦斯矿井,不存在此项内容。 (4)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本矿井为低瓦斯矿井,不存在此项内容。 (5)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本矿井为低瓦斯矿井,不存在此项内容。 (6)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本矿井为低瓦斯矿井,不存在此项内容。 (7)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本矿井为低瓦斯矿井,不存在此项内容。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测系统,或者瓦斯监测系统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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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运行;

(1)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系统的;

本矿井为低瓦斯矿井,不存在此项内容。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投放系统的;

本矿井为低瓦斯矿井,不存在此项内容。

(3)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作用和维护的; 本矿井为低瓦斯矿井,不存在此项内容。

(4)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本矿井为低瓦斯矿井,不存在此项内容。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目前矿井总风量986m3/min,总回风量1032m3/min,符合要求。 (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主井出煤、出矸;回风井只回风,不出煤,符合要求。

(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型号为BK-54-№-15的主要通风机一台工作,一台备用,能力匹配,符合要求。

(4)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无不合理串联通风,符合要求。

(5)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按照矿井开采设计,通风系统合理,符合要求。 (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无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用风地点风量足。

(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原采区回风巷均贯穿整个采区,不存在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符合要求。 (8)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无风桥。风门和密闭设施专用构筑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化标准,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符合要求。

(9)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本矿井为低瓦斯矿井,掘进及巷修工作面按规定装备了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实现了风电、瓦斯电闭锁,安装使用了KJ70型瓦斯远程监控系统,符合要求。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仿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已经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简单偏复杂类型,矿井主要充水因素是

81煤层顶底板砂岩裂隙水,其次还有断层水,封孔质量不好的钻孔导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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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已经查明采空区积水情况,符合要求。

(2)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本矿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属简单偏复杂类型,矿成立了防治水领导小组。目前矿井总涌水量85m3/h ,矿井主排水设备是3台150D30×5型水泵,一台正常使用,一台备用,一台检修。能满足井下正常排水。目前,防治水设施不齐全。

(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探放水的; 目前没有在突水威胁区进行采掘作业,符合要求。 (4)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无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符合要求。

(5)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无。 7、超层越界开采;

(1)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无。

(2)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无。

(3)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无。

(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无。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1)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本矿井无冲击地压,不存在此项内容。

(2)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本矿井无冲击地压,不存在此项内容。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燃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

本矿井煤层属于不易自然发火煤层,不存在此项内容。

(2)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燃发火的;

本矿井煤层属于不易自然发火煤层,不存在此项内容。

(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燃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

本矿井煤层属于不易自然发火煤层,不存在此项内容。

(4)有自燃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本矿井煤层属于不易自然发火煤层,不存在此项内容。 (5)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本矿井煤层属于不易自然发火煤层,不存在此项内容。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1)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继续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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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更换。符合要求。

(2)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

本矿井属低瓦斯矿井,亦没有使用架线电机车,不存在此项内容。 (3)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无斜井人车)及采区内电气设备等取得了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按规定进行了定期检验,符合要求。

(4)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供电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井下未使用皮带运输,不存在此项内容。使用的电缆均为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取得了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符合要求。

(5)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按低瓦斯矿井等级选用了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使用了专用发爆器,符合要求。

(6)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目前无回采工作面。

(7)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本矿井不属于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采煤方法均为后退式,无前进式采煤,符合要求。

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1)单回路供电的;

本矿井双回路供电,一路电源来自丁里变电所,一路来自石台变电所。 (2)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矿井采用双回路供电,一路正常工作,一路备用,符合要求。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本矿井为生产矿井,不属于新建煤矿,亦未改扩建,不存在此项内容。 (2)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本矿井为生产矿井,不属于新建煤矿,亦未改扩建,不存在此项内容。 (3)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本矿井不属于新建煤矿,亦未改扩建,不存在此项内容。

(4)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本矿井不属于新建煤矿,亦未改扩建,不存在此项内容。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本矿井不属于新建煤矿,亦未改扩建,不存在此项内容。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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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1)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本矿自主经营,不存在再次转包和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符合要求。

(2)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利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不存在再次转包和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符合要求。

(3)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不存在再次转包和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符合要求。

(4)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

不存在再次转包和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符合要求。

(5)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不存在再次转包和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符合要求。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就组织生产的;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照而组织生产的;

(1)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 明确了企业法人代表为安全生产责任人,符合要求。 (2)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落实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符合要求。

(3)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资格安全证进行生产的。

“五证一照”证件齐全、有效。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 (1)风速超限组织生产的;

经对井下各地点风速测量,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符合要求。 (2)采区变电所无的通风系统的; 采区变电所有的通风系统。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区域性瓦斯治理措施,或抽采区域、抽采时间、抽采率不符合要求的;

本矿井为低瓦斯矿井,不存在煤与瓦斯突出,不存在此项内容。 (4)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率达不到要求的;

本矿井为低瓦斯矿井,不存在煤与瓦斯突出,不存在此项内容。

(5)采掘工作面风排瓦斯量超过规定而导致瓦斯经常处于临界状态的; 无。

(6)采掘工作面和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规定的;

巷修工作面和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均未超过规定。各巷修工作面温度为18℃~21℃;机电设备硐室:-60水平泵房变电所温度为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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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要求。

(7)矿井未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的; 矿井防尘和消防管路齐全。

(8)立井提升的过卷和过放不符合规定的;

立井提升的过卷和过放有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符合要求。

(9)未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未进行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鉴定的;

2007年矿井瓦斯鉴定结果,矿井瓦斯等级为低瓦斯矿井;矿井瓦斯相对涌出量 m3/t,绝对涌出量 m3/min,二氧化碳相对涌出量 m3/t,绝对涌出量 m3/min。2002年进行了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鉴定;

(10)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井下作业人员未经四级以上安全培训机构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

矿井设置了技术科、安检科、机电科、通防科、调度室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一名安全矿长、一名安检科长,四名安检员。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对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进行了培训,同时,对特殊作业人员分批进行了安全资格培训,并持证上岗;井下作业人员于07年12月上旬由萧县煤炭管理局进行了全员培训,提高了职工整体安全技术水平。

安徽萧县永青煤矿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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