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田电灌供电设备租用合同
甲方:
乙方:
为满足甲乙双方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合同。
一、甲方的电力线路(含10KV和0.4KV线路)及变压器,租给乙方水田灌溉使用,维护及责任由甲方负责。
二、自低压水泥杆接线点及以下的接户线路、设备产权、维护及责任归乙方所有。
三、乙方租用甲方电力设备只能用于交费的水田灌溉,不得给交费亩数以外的水田灌溉或其他用电,否则甲方有权停止乙方用电并按偷电行为移交司法部门处理,所交的租金不予反还。 四、乙方租用甲方电力设备租金为:每年每亩60元。
五、乙方水田 亩,计人民币: 元。¥: 六、乙方每年在接电灌溉前应按照前一年的灌溉土地亩数交清当年租金,灌溉地亩数,以甲、乙双方共同测量核定的地亩数为准,每年在甲方为乙方接电时复核一次。如出现灌溉土地亩数与实际交费土地亩数不符的多退少补。
七、租金交付以每台机井灌溉的土地亩数为单位,乙方所在机井灌溉的土地亩数租金全部交付后,如果乙方需要接电,应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在接到乙方用电申请后5日内给乙方供电,因乙方未交付租金或所在机井灌溉的土地亩数租金未全部结清而影响正常灌溉,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如乙方已结清当年租金而甲方未能及时供电耽诶灌溉,甲方除返还租金外,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八、甲方每年根据农时和已结清租金的乙方需求,在每年4月26日后开始为己结清租金的乙方提供电源。乙方在未得到甲方允许时不得擅自接电,不允许擅自操作变台配电箱部分,如乙方擅自接电或操作变台部分,造成甲方损失或造成乙方人身伤亡等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责任。 九、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电业部门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发生的恶性后果由违反方自行承担。 十、租用期间出现其他异议或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提交法律部门裁决。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每年签定一次,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同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备注:乙方联系电话: 甲方维护联系电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