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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考试税法一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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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讲 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的原则——七项

(一)税务机关是征税的唯一行政主体的原则

(二)税务机关只能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征收税款

(三)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或者延缓征收税款或者摊派税款

(四)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的原则

(五)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或者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或开付扣押、查封的收据或清单

(六)税款、滞纳金、罚款统一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 (七)税款优先的原则

【提示】税款优先原则,具体有三个方面的优先: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二、税款征收方式

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和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情况以及便于征收和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原则而采取的具体组织税款入库的方法。

税款征收方式主要有:查账征收、核定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委托代征税款、邮寄纳税、其他方式。 (一)查账征收

指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的方式。适用于账簿、凭证、会计等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生产经营情况,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二)核定征收

税务机关对不能完整、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采用特定方法确定其应纳税收入或应纳税额,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具体包括:

1.查定征收。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原材料消耗等因素,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一种方式。这种征收方式主要适用于账册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纳税单位。

2.查验征收。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征税的方式。适用于经营品种比较单一、经营时间、地点和商品来源不固定的纳税单位。

3.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无完整考核依据的小型纳税单位。

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包括单位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委托代征。

是指税务机关为了解决税务征收人员人力不足的矛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并根据加强税款征收,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实际需要,依法委托给其他部门和单位代为执行税款征收任务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三、几个重要的税款征收制度 (一)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特殊困难的主要内容:一是因不可抗力;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时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

2.税款的延期缴纳,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方为有效。

3.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 4.批准延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二)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案例】某企业3月生产经营应纳10000元(该企业以一个月为纳税期),该企业于当年4月21日实际缴纳税款,则应加收的滞纳金金额为:按照纳税期限和结算交款期限,该企业应于4月15日前缴纳税款,该企业滞纳6天,则应加收滞纳金=10000×0.5‰×6天=30(元)。 (三)减免税收制度 基本要点 主要规定 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报批(核准)类对于核准类减免税,凡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减免税 有权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核准类减免税 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对于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未按规定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符合减免的规定

(四)税收调整制度

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1)按照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五)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1.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对象)

只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不包括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2.税收保全措施的两种主要形式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含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

3.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

必须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期限内。

程序:有根据——责令限期纳税——明显转移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不能提供担保——县以上税务分局批准。

减免税的类别 备案类减免税 依法自行减免 4.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5.税收保全措施的金额限定

(1)冻结纳税人的存款不是全部存款,只就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数额。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的费用。

6.税收保全措施的终止

对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后,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完税的,就会终止税收保全措施,且不会执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六)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行规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采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范围(对象)

不仅可以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而且可以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两种主要形式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坚持告诫在先的原则。 【注意】对比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异同

【异】实施范围(对象);基本措施(行为、强迫履行义务);执行程度。 【同】批准级次;对纳税人基本权益的保护。

【提示】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之间只有可能的连续关系,没有必然的因果连续关系。

(七)欠税清缴制度 主要措施:

1.严格控制欠缴税款的审批权限——权限集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2.限期缴税时限——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3.建立欠税清缴制度 (1)离境清税制度。

扩大了阻止出境对象的范围。 (2)建立改制纳税人欠税的清缴制度。

《征管法》第四十规定:“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大额欠税处分财产报告制度。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4)税务机关可以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5)建立欠税公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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