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考:军⼈⼦⼥中考可享受降分录取或加分优待
近⽇,河北省印发《军⼈⼦⼥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细则对军⼈⼦⼥在报考普通⾼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享受的优待做出具体规定。
据了解,细则中所称军⼈⼦⼥,是指在河北省内接受教育的现役军⼈的⼦⼥、烈⼠⼦⼥、因公牺牲和病故军⼈的⼦⼥。 细则规定,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治区,总部划定的⼆类(含⼆类)以上岛屿的军⼈的⼦⼥,以及在飞⾏、潜艇、航天、涉核等⾼风险、⾼危害岗位连续⼯作3年以上(含已⼯作并将连续⼯作3年以上)的军⼈的⼦⼥,以及有⼦⼥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连续⼯作5年以上的军⼈的⼦⼥,烈⼠⼦⼥,中考时可以按照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细则规定,在作战、驻国家确定的⼀类、⼆类艰苦边远地区和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连续⼯作3年以上(含已⼯作并将连续⼯作3年以上)的军⼈的⼦⼥,以及有⼦⼥后曾在该地区连续⼯作5年以上的军⼈的⼦⼥,因公牺牲军⼈的⼦⼥,⼀⾄四级残疾军⼈的⼦⼥,以及平时荣获⼆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的⼦⼥,中考时可以按照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细则规定,其他军⼈⼦⼥报考普通⾼级中学,按照不⾼于10分的标准加分照顾录取,具体优待标准和办法由各设区市⼈民教育⾏政部门会同军分区(警备区)政治机关制定。
细则指出,优待标准所规定的中考“录取分值”,可以参照区域内⾼中阶段教育学校录取的最低分数确定;享受优待的军⼈⼦⼥较为集中的地⽅,由省教育厅和省军区政治部根据实际协商确定。军⼈⼦⼥有其他优惠加分或者降分条件的,不再累计计算。
细则规定,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治区,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潜艇、航天、涉核等⾼风险、⾼危害岗位连续⼯作3年以上(含已⼯作并将连续⼯作3年以上)的军⼈的⼦⼥,以及有⼦⼥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连续⼯作5年以上的军⼈的⼦⼥,平时荣获⼆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的⼦⼥,以及因公牺牲军⼈的⼦⼥、烈⼠⼦⼥,可以到⽗母原户籍所在地区教育质量较好的普通⾼级中学就读。
细则规定,军⼈因⼯作调动、⽣活基础变更等,其⼦⼥需要转学、借读的,当地⼈民教育⾏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相关⼿续,并根据学⽣学习情况安排到相应教育质量较好的普通⾼级中学就读。 细则规定,军⼈⼦⼥需要⼊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以任选中等职业学校。
据悉,军⼈⼦⼥享受中考优待,由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会同设区市教育⾏政部门办理。 注:1、“作战”系指担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
2、“平时荣获⼆等功”按照在军事训练和执⾏⾮战争军事⾏动任务中⽴功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