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实验中学教师方春明
教育惩戒实施细则(民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教育工作的公正和效率,促进学校学生教育及惩戒工作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教育惩戒实施细则(民间版)。本教育惩戒实施细则所称的惩戒,是指教育惩戒,下同。
第二条惩戒是处于学校和司法之间的中间地带,当正规教育,法律又不好介入时,惩戒就要发挥作用。惩戒要从小抓起,对学生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惩戒。
本法适用于小学、初中和高中的学生在学校与家庭,包括上学或者放学的路上。
第三条 奖励与惩戒相结合。以奖励为主,以惩戒为辅。
第四条对学生进行惩戒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
惩戒与尊重相结合,实施惩戒应分时间、分地点,注意场合与火候,必须避免有损学生的自尊,使之精神或身体遭受伤害。
惩戒时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学生隐私权的尊重和保障需要特别注意。
(二)适应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针对不同学生的性格与心理,施以不同的惩戒方式;对学生的身心既不会造成伤害,又能达到惩戒的目的。
(三)教育性、合法性原则;
惩戒的目的是先教育而后才是惩戒;惩戒应当符合教育学原理,坚持合法性,不能为惩戒而惩戒。
(四)公平性原则
学校和教师给予学生的惩戒,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五)民主性原则
学校学生惩戒条例、班规和家规的制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注意听取教师、学生和家长的意见后通过。制度制定过程的民主性,保障了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
(六)灵活性原则
惩戒要因人因事而宜,要根据对象的不同而实施不同的惩戒方式。
不是说学生只要一犯错误,就一定要对学生实施惩戒。对不同的情况,要区别对待。要分析学生违规行为产生的后果、造成的影响及其程度,再决定惩戒的方式和程度。
第五条 惩戒的可接受性。只有当学生心悦诚服地接受惩戒,才有可能在动机层面上改正错误行为。一定的惩戒是否具有可接受性,主要看其是否符合学生的年龄特征和现实社会角色。
第六条对学生进行惩戒是国家司法机关、学校、教师和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的共同责任。各责任主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对学生的惩戒工作。
第七条 惩戒要寓戒于爱。惩戒必须传递着爱的鞭挞、爱的激励、爱的期盼。
第 应该建立学校惩戒制度、班级惩戒制度和家庭惩戒制度,配合教师和家长对学生实施科学的教育惩戒。制定好校规、班规和家规。
第九条 讲究惩戒的艺术。惩戒应精心设计,杜绝随意性。
第十条 教师要对学生严格要求,并以身作则,不得借口惩戒对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
第十一条 家校结合。用学校使用的惩戒理念和做法,教育家长在家庭教育中,既不溺爱孩子,又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孩子。
家长要主动配合学校做学生的教育工作,努力贯彻学校的教学与教育意图;教师则应当虚心接受家长的建议。
第十二条 惩戒时给学生以选择权。选择时还可以把学生的爱好加进去,甚至可以让学生自己提出惩戒方案,具体惩戒内容可以规定几条供学生选择。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和家长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保障学生和家长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惩戒是学校与教师的职责,放任学生意味着学校和教师的失职。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十五条 为了减少惩戒,必须进行教育改革。教师要改革落后的教育方法,对学生因材施教和实行科学的引导,杜绝粗暴简单的惩戒方法。
第十六条 选择最小惩戒和不惩戒。惩戒还是越少越好,可不惩戒时绝不惩戒。
第十七条 惩戒的正当程序。通过惩戒的正当程序,规范权力的运行秩序,使权力的行使遵循符合法治精神的规范步骤和方式,避免惩戒的无序性、偶然性和随意性,保证惩戒的合法性。
第十 惩戒要防患于未然。惩戒前,应当加强对学生遵纪守法的教育,提高学生遵纪守法的观念,力求避免采取惩戒。
第十九条 惩戒与说服教育结合。惩戒前要进行说理,帮助学生认识错误、分析错误的原因,并辅之以行为指导;惩戒后要关注学生思想的变化,了解学生的反应,有没有引起误会等。
第二章 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区别
第二十条 惩戒是是对学生问题行为的一种强制性纠正行为,是在学生身心完全能够承受的前提下采取的教育措施,对学生能够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 惩戒的对象主要适用于严重违纪、侵犯他利等情形上,不能是学生个人或其身体、心灵。
对于遵规守纪,但由于基础差、天赋弱等原因而造成学习成绩差,落后的学困生,不能使用惩戒方法。
第二十二条 惩戒的目的是让学生对自己的过失有足够的认识,并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从而达到教育目的。
教师需要让学生明白错在哪里,这样做有什么后果,以后应该怎样去避免。
第二十三条 惩戒地点的选择。对学生施行惩戒时,最好不要在大庭广众之下,应放在无旁人的办公室或其它空间进行。
第二十四条 过错行为是实施惩戒的第一证据。要区分故意过错行为和非故意过错行为。如果学生明知故犯,屡教不改,造成了较坏的影响,就要施以比无意违规更为严厉的惩戒。
第二十五条 惩戒的细则:
(一)学年开始时,家长和学校签订一份声明,表明是否同意对学生实施惩戒;
(二)必须在其他教育方法都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惩戒,实施惩戒之前要向学生讲清理由,听取意见和答辩。
(三)不许当着其他学生的面惩戒某个学生;
(四)惩戒时必须有证人在场,以确保惩戒依法进行;
(五)刚刚与受惩戒的学生发生过冲突的教师不宜实施惩戒;
(六)惩戒必须考虑学生的性别、年纪以及身体状况;
(七)惩戒必须在其他教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八)学生可提出以校内义务劳动来代替惩戒。
(九)必须备有惩戒记录簿,列明惩戒的原因及处理过程,并接受监督。
(十)不得任意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惩戒持续的时间不能过长。
第二十六条惩戒与体罚的区别。惩戒,是指教育机构、教师依法对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进行惩戒,它以教育为前提,以惩罚为手段,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原则,以不再出现要戒的行为为结果;体罚是指对学生直接施以肉体痛苦,或者是用言词伤害学生自尊、侮辱学生人格的侵权行为。它包括体罚和变相体罚,即“体”罚与“心”罚。
第二十七条 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区别。体罚,是教师对学生肉体实施惩罚并使其受到伤害的侵权行为。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罚并使其受到伤害的
侵权行为。
体罚和变相体罚二者的实施方式不同。体罚是显性的,变相体罚则是隐性的;二者实施后的危害不同。体罚一般是短暂性的伤害,变相体罚造成的伤害往往是持续性、潜伏性的。
第二十 衡量教师的惩戒行为是否体罚和变相体罚:
(一)对学生的身心健康是否确实造成了伤害,损害了学生的正当权益;
(二)是否确实违背了教育性的原则,实施的惩戒是否是为了有效地教育学生;
(三)是否缺乏合理的惩戒依据,导致惩戒有失公允。
下列行为之一,不属于体罚之列:
(一)为了维持和控制秩序而采取的偶然的、轻微的、合理的身体接触或行为;
(二)采用合理的、必要的强制行为以平息混乱局面、把威胁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或损坏财物的学生驱逐出教室;
(三)制止学生采取自我伤害的必要行为;进行自卫或保护他人的必要行为。
第二十九条 教师常用错误体罚和变相体罚方式列举:
(一)长时间的罚站、罚跑、罚跪、面壁、罚重体力劳动、罚抄写;
(二)直接的肉体攻击有揪耳朵、扇耳光、脚踢、器具抽打;
(三)心理攻击则有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难;
(四)其它方式。
第三章惩戒权主体的界定
第三十条 国家惩戒权是国家司法机关对学生违反现行法律,而采取的惩戒措施的总称。
第三十一条 学校惩戒权是指学校为了教育或管理上的目的,对于在校学生的行为制定若干规范和准则,并对违反规范或不能达到要求的学生单方施以惩戒的权力。
第三十二条 教师惩戒权是教师用于惩处违反学校学习生活规范的学生的权力,是基于教师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力。
第三十三条 学校惩戒与教师惩戒的区别。教师惩戒是一般惩戒,学校惩戒是特殊惩戒。
对于一般惩戒,教师依其专业自主权即可行使;对于特殊惩戒,必须由学校校长或教师集体方可决定,并以学校名义实施。
一般惩戒无须采取书面方式及遵循特定程序;而特殊惩戒则必须采取书面方式并遵循一定程序。
一般惩戒先于特殊惩戒,具有优先性;特殊惩戒在一般惩戒行使无效后方可采取,具有辅助性。
教师个体往往只能实施轻微的、对学生影响不大的惩戒;而较为严重的惩戒,其行使权保留在校长或者学校的手中。
教师惩戒权是学校惩戒权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教师惩戒的尺度不妨让学生参与制定。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班级惩戒权是以班级制定的标准为依据,班集体可以对学生的违规行为实施一定范围和程度的惩戒的权力;实施者全是学生,主要由班主任监督,其他教师协助班主任监督。
第三十七条 家长或监护人惩戒权是家长或监护人依法享有对被监护人实施惩戒的权力。
第四章 建立学生违规违法惩戒制度
第一节 学校惩戒制度的建立
第三十 学校应当制定惩戒条例,对学校和教师惩戒学生的内容、方式做出具体规定。
惩戒条例的制定必须通过学生和家长的参与,体现学生和家长的意志,以此保证校规的民主性、科学性以及学生和家长的可接受性。
学校章程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加以汇编,便于师生了解、查阅。有网络条件的,应当在学校网页上予以公布。涉及师生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实施前要经过适当的公示程序和期限,未经公示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施行。
校长每年至少1次提醒学生、家长和教职员工注意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校规校纪,涉及学生在校生活的方方面面,应该人手一册,如有触犯,教师、学校根据自己的权限进行处理,有章可循,易于操作。
如果学生违纪违规,那么学校就有权对他进行处理,而这个权力一般由直接管理学生的班主任和教师行使。以班主任为主,教师为辅。
第四十条 设学校纪律委员会。由家长委员会、教代会、学生会共同选举代表产生。对于重大违纪学生的处分,可以由学校纪律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和对申诉进行审查。学校纪律委员会作为第三方的代表,具有处分学生的调查权、监督权和建议权。
第四十一条 学校要与家长签订惩戒协议。对于家长同意惩戒的学生,如果其扰乱秩序,教师可进行适当惩戒,对于家长不同意惩戒的学生就不要惩戒。
第四十二条 教导处负责学生违纪档案的管理工作。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节 班级惩戒制定的建立
第四十三条 班规的制定。《班规》就是师生共同制订、共同奠定,用以规范、约束和引导每一位班级成员的班级习惯、规则。《班规》在法律的框架范围内,可以对学生实施一定范围和程度的奖励与惩戒。
《班规》的制定程序必须合法,从起草到最后通过,要体现学生的意愿,而教师只是引导者、指导者,不能包办代替。惩戒措施的制定应该以学生为主体,老师、家长可以参与、指导。
《班规》首先要体现人性化,其次要科学要具有可操作性,让学生感到不是为了惩戒而惩戒,最后要多一点激励机制,让他有上进的目标。
《班规》的具体内容每学期都要根据班级的实际和学校的要求,及时地作出适当的调整,使《班规》跟上学生、班级的变化和学校的中心工作。
《班规》还应该同时约束教师。应体现出师生之间的互相制约,制定对教师进行监督的条例。
第四十四条 班规的执行。班级作为学校的基层单位,是对学生进行教育教学的主阵地。由选出的班干部负责纠章以及监督学生按照班规的条款进行惩戒。
《班规》主要靠学生自己来实施。如果有学生违反《班规》,对《班规》认可的一定范围内的惩戒,应该由学生推选出的班干部来操作执行,由老师予以适当的监督。
依据学生违规的轻重和自身特点,让学生选择惩戒方式,惩戒条目不再只有生硬的一条,而是有相对并列的若干条构成,尊重学生的个性选择和人格尊严。
对教师违规的惩戒,由班长执行,全班同学监督,这样可以避免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发生。
第四十五条
第三节 家庭惩戒制度的建立
第四十六条 家规的制定。参考学校和班级惩戒学生的规定,结合家庭和孩子的特点,与孩
子民主协商,制定出易于操作的家规三五条,在家庭里张贴起来。
第四十七条 家规的执行。家庭对孩子世界观的形成和发展至关重要。作为家长,理应成为孩子遵纪守法的榜样。
父母面对孩子的过错要有充分的心理准备。既要有爱心,又要有耐心,尊重孩子,理解孩子,充分赢得孩子的信任,与孩子之间形成良好的朋友关系。
要让孩子认识到所犯错误的危害和原因,给孩子申辩和阐明自己观点的机会。孩子一旦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便会顺从和接受父母的批评和帮助,也能体会到父母的关爱和家庭的温暖。
批评和惩戒是不得已的做法,不能作为家庭教育的主要方式,家长要切记它有很多副作用,要与表扬和奖励结合使用。
学校、教师的教育惩戒办法对家长教育孩子有巨大的借鉴作用。将教育惩戒理论和做法给家长灌输,教育家长在家庭教育中既不能过度溺爱孩子,更不能粗暴地体罚变相体罚孩子,对孩子的错误进行适当的家庭惩戒。
第四十 家庭惩戒的程序:惩戒之前,讲清理由和道理;惩罚之中,掌握尺度;惩戒之后,对孩子进行相应心理安抚,让学生对惩戒心服口服。
第四十九条 家庭惩戒的要点:惩戒孩子的前提是肯定孩子;犯错后立即惩戒;平日要把您对孩子的要求讲清楚;惩戒之前可以先对孩子进行警告;要向孩子说明惩戒的原因;惩戒前后要一致,要说到做到;惩戒不要翻旧账;惩戒要对事不对人;惩戒时要尊重孩子的权利;让孩子自己找出犯错误的原因;让孩子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第五章 惩戒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十条 惩戒学生的要件:(一)违规性;(二)破坏性;(三)学生自身的过错与过失;(四)行为系学生个体所为。
第五十一条 惩戒形式是否合理需要考虑的是:学生所犯过错的严重程度,学生过去的行为和态度,惩戒的性质和严重性,学生的年龄和身体状况,是否可以采用效果相同但较不严厉的替代性惩戒形式。
“因生施罚”应根据学生的性别特点,男孩子与女孩子有别。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纳入教师惩戒的范畴:
(一) 乱扔垃圾、随地吐痰。
(二)课间休息时在楼道内追逐、打闹、摸高。
(三)升旗仪式等各种集会活动迟到。
(四)升旗仪式上说笑打闹。
(五)男女生过密交往,有搂抱、亲吻等不符合中学生举止的不当行为。
(六)语言不文明,说脏话。
(七)名家大师活动现场随意聊天、写作业、玩手机等行为。
(八)在学生影院观影时随意聊天、写作业、玩手机等行为。
(九)在就餐时加塞买饭、占座或者不收拾餐盘等不文明行为。
(十)欺负弱小,霸篮、霸场等争夺资源的行为。
(十一)浪费电资源、水资源、公用纸资源的行为。
(十二)非便装日,没有按照学校要求着校服;便装日,没有按照学校要求规范着装。
(十三)随意更改、涂画校服。
(十四)染发、怪发、留长指甲、染指甲、带耳环、醒目项链、手镯或其它夸张饰物。
(十五)违反《学校在校学生手机使用管理规定》,没有规范使用手机。
(十六)违反《学校无线网络使用管理办法》,没有规范使用无线网络。
(十七)违反《公共区域电脑使用管理办法》,浏览不良网站或者玩游戏。
(十八)对同伴进行嘲讽、歧视、孤立等软暴力行为。
(十九)在非运动区进行踢球等危险活动。
(二十)乱按电梯取乐、扒电梯门、争抢电梯。
(二十一)在游泳池里打闹嬉戏,或者不听从工作人员的管理。
(二十二)在泼水节、狂欢节、体育课或运动会等群体活动中明知某行为有安全隐患而执意为之,带来安全隐患的行为。
(二十三)在食堂、操场等区域聚众打牌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根据学生犯错误的程度,以下惩戒形式可供教师在一般惩戒中参考:
言语责备,是指用语言直接对学生进行批评,这是惩戒中最轻微的一种形式。
罚站,一般仅限于上课打瞌睡、走神、回答问题不认真的同学,不准赶出教室外罚站,时间10-45分钟。
书面检查,根据情节轻重分四种:只写检查交给老师、在班级当众作检查、在年级作检查、在全校大会作检查。
带离教室,适合于影响课堂教学正常进行,上课的老师执行不了的,由班主任老师或学校管理人员带离教室进行批评教育。
留置办公室,学生拒不悔改,回到教室影响正常上课秩序的,由专门教师进行教育或心理辅导,时间不得超过一节课。
点名批评,这是教师常用的一种惩戒方式,分在班级点名批评、年级点名批评、全校点名批评。
剥夺某种,被剥夺的必须是学校正常教学活动之外的、与学生受教育权无直接联系。
增加作业,适合于贪玩不认真写作业的,时间不能超过20分钟,可以罚作业重做、抄写一遍生字等。
没收物品,对于学生手中的管制刀具、淫秽物品、非法读物等,没收返还家长或上缴机关。
赔偿损失,损坏学校财物或他人财物要照价赔偿。
第五十四条 纪律处分是指对学生违背校规校纪的不合范言行,按照学校惩戒条款进行惩戒以教育学生,促使其不合范言行转变的一种惩戒的形式。
第五十五条 处分等级,视违规情节轻重分:
(一)小学设有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三个处分等级;
(二)初中设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转入工读学校”六个处分等级;
(三)高中设立“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六个处分等级。
8. 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报执法机关依处。
9、其他适当措施。
其它适当措施。罚早到校或晚离校半小时,罚星期六来学校读书半天;校长作出短期停学五天,长期停学十天由家长或监护人带回管教;移送司法机关或相关单位处理。
第五十六条 处分权限: 在学校或者校长授权下,年级主任有权对违纪学生做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教导处核准备案;政教处主任有权对违纪学生做出“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决定,教导处核准备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政教处主任提出报校务会批准,教导处核准备案。
第 条 给予学生处分时,应持慎重态度,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妥当,手续完备。对于严重的处分学校要出具书面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直接送交本人及其家长。处分决定书须由学生本人和家长签字。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五十七条 处分学生的具体做法有以下几项:
(一)学生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可以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
1、语言不文明,口出污言秽语者。
2、故意破坏校园环境如公物、花草、树木者。
3、故意破坏课堂秩序或自主研修纪律者。
4、在校内屡次随手乱扔垃圾者,在教室内屡次吃零食、喝饮料者。
5、仪容仪表不符合中学生规范,屡教不改者。
6、其它造成同等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言行者。
(二)学生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严重扰乱课堂秩序或自主研修纪律,情节较重者。
2、进入非法网吧、营业性舞厅、歌厅、电子游艺厅者。
3、动手打架,情节较轻者。
4、故意破坏学科功能教室物品,情节较轻者。
5、纠缠、挑逗、侮辱同学者。
6、在教室或者公共区域用电脑玩游戏者。
7、违反手机使用管理规定者。
8、违反无线上网使用管理规定者。
9、拾到他人校园卡不交并刷卡购物者。
10、盗用他人账号使用无线网络者。
11、其它造成同等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言行者。
(三)学生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不接受管理顶撞教职员工,情节严重者。
2、殴打、拦截、威胁、恐吓同学情节严重者。
3、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险类物品进入校园者。
4、在外事活动中故意出现不当行为,严重破坏本校学生声誉者。
5、在境内外游学或职业考察等活动中出现不当行为,严重损坏学校声誉者。
6、破坏公物,情节恶劣,损失严重者。
7、其它造成同等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言行者。
(四)学生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1、吸烟、饮酒。
2、在校集众联网玩游戏、浏览不健康网站,传播黄色书籍、光盘。
3、住宿生不经请假而夜不归寝者。
4、男女生交往不当、影响不良者。
5、利用网络手段侮辱师生,对他人造成名誉损害者。
6、因自身不当行为威胁同学安全仍执意为之并造成严重后果者。
7、其它造成同等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言行者。
(五)学生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送工读、开除学籍处分。
1、偷窃、勒索、抢劫他人钱物,情节较轻者。
2、打人致伤。
3、聚众斗殴。
4、学生因违法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处理。
5、其它造成同等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言行。
学生如有两种以上违规违纪行为,学校根据其违纪事实,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学生个人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分。
所没收的违规物品由班主任保管,并在适当时候通知学生本人或家长领回。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六)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加重处罚:
1、已经受处分,又未按规定撤销处分的学生,再次犯了应受处分错误。
2、学生本人认错态度不好,找人替自己做伪证或订立攻守同盟。
3、错误后果特别严重。
4、凡经2次记过仍不思悔改的学生,校方即可果断地予以开除。
5、其它造成同等不良影响的言行。
(七)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减轻处罚:
1、主动承认错误的;
2、主动承担责任并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
3、主动反映其他犯错误的同学的情况的。
第五十“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司法和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
第五十九条 送工读学校的条件。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有8类行为的学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是普通教育的一种特殊教育形式。
在本校曾受过两次警告以上处分,第三次违纪时,义务教育阶段一律给予送工读学校处分;高中阶段一律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条 在学校男生对女生实施性骚扰,第一次批评教育,第二次就应该给予警告处分,第三次给予记过处分,屡教不改应送工读学校学习。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由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学校将承担“预防和制止男生对女生性骚扰”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对受到通报批评以上的学生,教师可视其态度分别给予在特定地点反省、家长带回家反省等惩戒。“在特定地点反省”就是教师有权让一些破坏性较大、屡教不改的学生在指定的小房子里进行反省;而情节更严重的则会要求家长把孩子带回家一段时间,等学生认识到错误、改过后才可以上学,这种惩戒需要校长的批准。
第六十二条 静思屋(禁闭室)的设置。要求有三四套特制桌椅,桌子两边有隔板,学生面墙而座。门口有值班教师,无课教师轮流值班。教室里有各种杂志供学生阅读,墙上贴着“学生必读”的要求。
第六十三条 受处分者将同时被取消其当年参加学校和院系级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其本学期的操行评定不能评为优秀和良好;受到记大过(含)以上处分的学生,其操行等级应评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并记入学生手册。
第六十条 班级所实行的惩罚方式列举如下:
(一)娱乐式惩罚:让犯了错误的同学给大家表演一个节目。
(二)反思式惩罚:让违反班规的学生坐到自己的位置上,反思时间不宜过长。
(三)服务式惩罚:这种惩罚就是让犯了错误的孩子为大家服务,谁有困难都可以找他帮忙,而他不得拒绝。
(四)交换式惩罚:这种惩罚就是拿学生最喜欢做的事来交换。比如一定的时间内不准看电视、不给零花钱、不许参与课外活动等。
(五)文字式惩罚:主要是针对那些屡犯错误仍不能改正的学生实行的。
(六)公众处罚。公众处罚突出了集体自律,有利提高制度约束力,能够较好的营造正确的集体。
(七)个别处罚。对于一些比较私隐的的问题,或者心理品质特殊的人,又必要处罚的,适宜采用个别处罚。
(八)自选处罚。给予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处罚方式选择的自由,是处罚的一种策略,有利于培养学生主体意识。
(九)处罚。就是对发生比较普遍的事,通过大家的讨论进行处罚。
第六十四条 家长或监护人惩戒。自然后果惩戒、适度隔离惩戒、撤消关注惩戒。
第六十五条 学生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允许师生“有肢体接触”。允许教师将严重违规的学生拖出教室,但不允许采取勒住学生脖子或将学生的双手铐到后背等威胁学生生命、损害学生尊严的行为;当学生的违规举动超过学校管辖范围时,学校可以报警。
第六十七条“正当防卫”的使用。教师及其他教职员工使用“正当防卫”防止学生实施犯罪行为,制造伤害、破坏或干扰的权力。在特殊情况下,当伤害即将产生,学校的教师员工可以采取必要行动防止学生攻击他人或向他人投掷器物。
第六十 武器搜寻。如果学校怀疑有学生携带刀具,允许校长对学生进行群体搜寻,校长有权在学校大门使用金属探测器或探测棒对学生实施随机、非干扰性的武器搜寻。
第六章 惩戒的正当程序
第六十九条 教师行使惩戒权的合理程序:
(一)学生犯规;(二)教师与学生单独沟通;(三)教师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四)学生认错;(五)教师与家长及时进行联系;(六)教师进行更为深度的惩戒;(七)心理疏导;(八)后续观察。
第七十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时的程序:
(一)学生管理部门对违纪事实、情节、证据的调查认定程序,
(二)专门委员会的听证并作出处分建议的程序,
(三)学生辩解和申诉的程序,
(四)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务会议作出决定的程序,
(五)处分决定送达和执行的程序。
第七十一条 惩戒的正当程序有一个由基层到中层再到高层的顺序:班主任是犯错学生的第一教育人,也是最关键的一人,凡是通过班主任工作能够解决的,基本上就到此为止了。如果还不行,就需要借助外力:家长。仍然不行,就到年级组,政教处,直至处分。
对违纪学生实施处分,在违纪事实调查清楚后,一般应在一周内做出处理决定。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结果,以公告形式通告全校(特殊情况下除外)。
学校处分学生,要在不同范围公告和公示。记过和记过以上处分要在全校范围公告和公示。
学校在惩戒处分决定通过之日起3日内将惩戒处分结果通知被惩戒处分学生本人及其监护
人。学校视学生的年龄和心理状况决定是否发布处分通告。
第七章 学校和教师惩戒权的监督
第一节 听证程序
第七十二条 学生如在学校犯了错误需要处分,首先要以学生和家长都可以理解的方式告知;然后要给学生和家长申辩的机会。根据具体情况,如犯的错误不涉及学生,可以举行听证会,听证会需要被处分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听证会由学校纪律委员会主持并提出是否处分的建议。
学校处分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可实行处分学生听证制度。
学生在告知被惩戒处分后,3日内可书面向德育处提出听证要求。学校应当在7日内召开听证会,参加听证的人员必须包括被惩戒处分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学校负责人及其知情的教师代表,必要时可邀请社区知情人员参加。除涉及个人隐私外,听证会一般应公开举行。被惩戒处分学生本人有陈述权、申辩权。学校对其陈述和申辩有责任进行复查,不得因其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分。
听证结论的效力。听证结论具有最终决定效力。评议人认为行为不能成立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停止一切调查活动,终结纪律处分程序,并且不得以相同的理由重新进行调查。评议人认为违纪行为能够成立的,应当由学校校务会议讨论,依据案件事实、校纪、校规,充分考虑当事学生的陈述和辩解,作出相关的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七十三条 拟被处分学生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本人事件的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2.有权对事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3.如实陈述本人事件的情况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4.遵守听证会场纪律,尊重听证主持人。
第二节 不服处分的申诉与复议
第七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利学校或者上级主管行政机关必须进行复议。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1、学生如对学校惩戒和处分不服,有权在15天内向学校的校务部提出申诉,并要求重新处理。学校应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在15天内重新进行的调查,如校务部认为学校惩戒和处分不当,可提请校长室在15天内重开听证会,并重新作出处分决定。
2、学校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所有复审程序,并将最终结果告知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如学生对复审结果不服,还可向本地教育主管部门或青少年保护机构提出申诉。
申诉事项限于开除学籍、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
学校纪律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开除学籍、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校纪律委员会在处理纠纷或违规违纪现象时,除涉及个人隐私的事件以外,一律公开进
行。
参与申诉处理的委员如与申诉事件的当事人或者与该事件有利害关系,则须回避。
对于学校纪律委员会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由此,县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也必须组成公正的申诉处理委员会。
受处分学生本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时,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学校纪律委员会负责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校纪律委员会提交学校校长决定。
学生对学校纪律委员会复查决定仍然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纪律委员会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惩戒处分不服,允许保留意见,可在接到惩戒处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由基教科受理。
学生超出申诉期提出申诉的,申诉委员会不再受理。
学生提起不服学校纪律处分的申诉,应符合的条件:
(1)申诉人为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
(2)有明确的作出处分决定的学校;
(3)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依据;
(4)属于受理学生申诉的机关管辖范围(本校“学生生命关怀与服务中心”)
学生申诉的理由必须是申诉人认为学校的处分决定存在错误,包括:
(1)处分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处分适用的规定条款不当;
(3)处分决定违反相关程序的规定。
学生“生命关怀与服务中心”作为接受申诉的处理委员会,必须调阅原案的全部材料,对原案进行全面审查,不受申诉内容的。审查内容为:
(1)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2)应当追究责任的人员是否有遗漏,申诉人是否代人受过;
(3)定性是否准确;
(4)处分是否恰当;
(5)是否符合规定的处分程序;
(6)其他需要查清的问题。
第七十五条 时间规定。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节 行政诉讼程序
第七十六条 行政诉讼程序就是在学校、教师惩戒学生的过程中,侵犯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是司法途径解决学生惩戒争议的法律程序。
第七十七条 当惩戒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当以是否侵犯了学生的基本权利为准。一般而言,开除、退学、毕业证之颁发,明显涉及学生受教育权,应纳入受案范围;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惩戒,并未侵犯学生基本权利,应当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
第八章 纪律处分的变更和解除
第七十 撤销处分程序:自己写申请——班主任和班干部写意见——年级组长意见——学校纪律委员会讨论通过——教导处备案——公示——从档案中撤销。
第七十九条 违规学生自受到惩戒之日起,六个月后学生本人可向班主任提出撤销惩戒书面申请。班主任征求班科任教师、学生意见后,认为可以撤消处分的,经班主任、全体任科老师和班委会成员签署意见后,提交学校纪律委员会审核同意,撤消惩戒处分。
第八十条 学生受处分一般时限为六个月至一年,期满若仍无进步表现,可延至毕业前夕,若还无悔改之意,则处分不予解除。学生在毕业时仍未能撤销处分的,违纪处分决定和相关违纪材料一并汇入学生个人档案。学生综合素质考核为不合格,不予毕业。
在学生受处分期间,因新的错误受到教导处书面警示、全校通报批评、警告以上处分的,不得申请撤销原有处分。
有关对学生撤销处分的情况,班主任应及时通报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如当事学生或其家长要求在原宣布处分范围内公布撤销决定,可以应其要求公布。
第八十一条 处分期间学生的管理
1.建立受处分学生的管理档案,并让每一个受处分学生找好结对老师。班主任、结对老师每两周至少找学生谈话一次,对受处分学生的思想表现情况进行调查了解。
2.学生受处分后,经考察确有进步,可予以撤销处分。
3.学生受处分一般时限为六个月至一年,期满若仍无进步表现,可延至毕业前夕,若还无悔改之意,则处分不予解除。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学校及教师不依法履行惩戒教育学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在惩戒学生的过程中,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学生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渎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惩戒教育职责,或者在惩戒教育过程中,侵害孩子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十五条 教师依法惩戒时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免责条件—无罪过事件,包括:1、不能抗拒;2、不能预见;3、正当防卫;4、紧急避险。出现上述事件教师在教育惩戒中将不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
学校和教师依法依规管理与教育惩戒学生后,如果学校和教师没有过错,由于学生自身原因而造成的学生伤害、自杀等,学校和教师将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本教育惩戒实施细则(民间版)从公布之日半年后实行。本教育惩戒实施细则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教育惩戒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教育惩戒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准。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gamedaodao.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6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