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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燃煤锅炉整治中严格禁燃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09-05-12
来源:包头市环境保护局污控科
包环管字[2009]48号
市四区环保分局、稀土高新区环保局:
当前市区燃煤设施整治进入攻坚阶段,为进一步规范整治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市整治工作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包头市环境保护条例》、《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包头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空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决定》、《包头市关于印发<集中整治市区燃煤设施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规定,特将禁燃区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严格执行原禁燃区范围:
昆区:昆河东路以东,莫尼路以南,民族东路以西,黄河路以北区域。
青山区:民族东路以东,厂前路以南,民主路以西,友谊大街以北区域。
东河区:西河槽以东,西门大街、长胜街、民生街、东门大街沿线以南,东河槽以西,站北路以北区域。
九原区:210国道以东,建设路以南,二道沙河以西,哈屯高勒路以北区域。
稀土高新区:林荫南路以东,友谊大街以南,万青路以西,校园南路以北区域。
在禁燃区内必须使用天然气、太阳能、电、集中供热、移动供热、空气热泵、地源热泵等清洁能源。原则上现有燃煤设施必须改用清洁能源,确实无法取代的,报市环保局认可后方可采用经监测验收后推荐的节能环保燃煤设施进行临时替代。
2、禁燃区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除洗浴业外,确无燃气供热管网的,经当地环保部门确认可采用经监测验收后推荐的节能环保燃煤设施进行临时替代,待彻底改为清洁能源后再履行环保审批程序。
3、城市建成区内不得以整治为名擅自扩大燃煤设施能力或新上燃煤设施,不得新建分散的燃煤锅炉。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 环境管理 禁燃区 通知
包头市环保局办公室 2009年4月29日印发 打字:蔺春燕 校对:李文军 (共印50份)
主办:包头市环保局 技术支持:包头市环境监控与应急指挥中心
地址:包头市富强路45号 邮编:014030 ICP备案编号:蒙ICP备090019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