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一)聘任合同依法订立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由于法定原因或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经双方协商一致,按照法定程序可以变更合同内容及变更聘任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合同终止:
1、聘任合同期满,或者合同约定终止的条件出现的;
2、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宣告死亡的;
3、学校被依法撤销或合并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任合同:
l、工作需要被调离校长岗位的;
2、本人申请辞职获批准的。
(四)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1、经考核认定不合格的;
2、经考核认定不能胜任校长岗位的;
3、经考核虽为基本合格,但管理能力不强,办学成效不明显,影响学校工作的;
4、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甲方解除乙方,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并且在书面通知中说明解除合同的理由。
(六)乙方在聘期内申请辞职,须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甲方应当在收到申请书的30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职。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要求罢免乙方的建议时,甲方应当在30个工作日之内调查处理完毕。在调查处理期间,乙方是否继续履行职责,由甲方视学校具体情况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