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刀刀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公司法案例分析题

公司法案例分析题

来源:刀刀网

有网友碰到这样的问题“公司法案例分析题”。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解决方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解决方案1:

公司法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

甲、乙、丙、丁、戊五人分别出资2万元、6万元、10万元、6万元、10万元,组成“兴共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食品零售业务。然而,该公司未依法定程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擅自开业经营。历经半年,由于食品行业不景气,该公司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其中,甲与乙曾以“兴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债权人己签订了一份原料购销合同,欠己18万元。

问题分析与解答:

“兴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答案:无效。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的设立必须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本案中,“兴业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法定程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擅自开业经营,因此其公司设立无效,不具备法律上的公司主体资格。

债权人己是否可以向“兴业有限责任公司”求偿,为什么?

答案:不可以。

分析:由于“兴业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法登记成立,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它不是的法律主体。债权人己无法向一个不存在的法律主体求偿。

债权人己是否可以向甲、乙、丙、丁、戊求偿,为什么?

答案:可以。

分析:虽然“兴业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法成立,但甲、乙、丙、丁、戊五人作为出资人,实际上是以合伙的形式共同经营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债权人己可以向甲、乙、丙、丁、戊五人求偿。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可以对“兴业有限责任公司”和甲乙丙丁戊等人予以制裁,为什么?

答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甲乙丙丁戊等人进行制裁,但不能直接对“兴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制裁,因为该公司未依法成立。

分析:

对“兴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制裁:由于“兴业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法登记成立,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能直接对其进行制裁。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取缔。

对甲乙丙丁戊等人的制裁:甲乙丙丁戊五人作为出资人,擅自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五人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等。同时,如果五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还可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刑事责任”并非指对五人直接处以刑罚,而是指五人的行为可能触犯刑法中的相关规定,需要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总结:

本案涉及公司设立的有效性、债权人的求偿权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的制裁等问题。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兴业有限责任公司”由于未依法登记成立,因此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其设立无效。债权人己无法向公司求偿,但可以向出资人甲、乙、丙、丁、戊求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公司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取缔,同时对出资人进行处罚。如果出资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还可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opyright © 2019- gamedaodao.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6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