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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监护不力 撤销监护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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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1:

父母监护不力,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

在本案中,吴某与谢某作为吴甲和吴乙的父母,本应是他们的法定监护人,负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的法定职责。然而,吴某因个人情感问题,在小区车库内纵火,不仅自身受损害,还导致吴甲和吴乙严重烧伤,严重侵害了两子女的合法权益,给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伤害。而母亲谢某在子女住院治疗期间未进行探视,也未支付任何医疗费用,至今音信全无,显然没有履行其监护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现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替代,但相关条款内容基本一致)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申请”。

结合本案,吴某的行为符合上述法条中的“(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而谢某则符合“(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情形。因此,经审理认为,吴某和谢某均存在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遂判决撤销吴某、谢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吴大某(吴甲、吴乙的祖父)为吴甲、吴乙的监护人。

此外,需要强调的是,撤销被监护权并不等于取消了抚养或赡养义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撤销监护人资格后,仍然应当继续履行其负担的义务。

综上所述,父母监护不力,若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有权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个人或组织为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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