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碰到这样的问题“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解决方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解决方案1: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核心内容一、词语定义与适用规则
核心术语定义
工程: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
业主:承担直接责任并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及责任的一方,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监理机构:监理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组织,负责具体监理工作。
第三方:除业主、监理单位外,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当事人(如承包商、供应商等)。
监理工作范围:包括正常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合同外新增服务)及额外工作(非自身原因导致的服务延长)。
时间单位:
日:任一午夜至次日午夜的时间段。
月:按公历计算,从某日开始至下月对应日期前一日的时间段。
法律与语言适用
法规依据:以国家法律、行规为主,专用条件可约定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
语言主导:合同以汉语书写、解释为准,多语言版本冲突时以汉语文本优先。
二、监理单位义务人员与规划提交
向业主报送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并按合同约定完成监理范围内的工作。
专业服务要求
运用合理技能提供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权益,协助业主实现合同目标。
设施与物品管理
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及物品需妥善保管,工作完成或中止时提交库存清单并按约定移交。
保密义务
合同期内或终止后,未经许可不得泄露与工程或合同相关的保密信息。
三、业主义务外部关系协调
负责工程建设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必要外部条件。
资料与决定支持
免费提供监理所需工程资料,并在约定时间内对监理单位书面提交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常驻代表授权
指定熟悉工程的常驻代表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代表需提前通知。
第三方通知义务
将监理权利及监理机构成员分工书面通知第三方,并在第三方合同中明确。
协助与补偿
提供原材料、协作单位名录等协助,免费供应合同约定设施,对监理单位自备设施给予经济补偿。
四、监理单位权利工程相关建议与决策权
设计单位选择:建议总设计单位,确认或否定发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
技术问题建议:对工程结构设计等技术问题提出建议,需提高造价或延长工期时需业主同意。
施工方案建议: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提出建议,涉及费用或工期变更时需业主同意。
工程控制权
协调与指令权:主持协作单位协调,重要事项需报告业主;经业主同意后发布开工、停工、复工令(紧急情况需24小时内书面报告)。
质量与进度监督:检验材料和施工质量,对不合格项有权停工整改;检查施工进度并签认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款审核权:在合同价格范围内审核支付申请,未经签字确认业主不得支付。
合同变更与争议处理
变更建议权:在业主授权下可对第三方合同义务提出变更,影响重大时需业主批准(紧急情况需尽快通知)。
争议调解权:处理业主与第三方的意见和索赔要求,争议时判断并公正调解,提供仲裁或诉讼的事实材料。
五、业主权利(标准条件未完整列出)根据合同结构,业主权利通常包括对监理工作的监督权、对重大变更的最终审批权等,具体内容需参考专用条件或完整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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